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知识产权

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地区和澳门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国的法律体系坚持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经济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中国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中国法律体系考虑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和文化风俗。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扩展资料: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不同于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的地方。

1、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它的重要标志就是:该法系国家都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国社会主义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2、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议会制定法律的效力,不允许法官造法。法院的判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过往的判例作为依据。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比较大的解释权,司法解释文件可以直接用于法院判决案。

3、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地方上州、省、自治领、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局部法律,与国家法律并行。中国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没有地方法律。

4、大陆法系国家,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结构,文化上因素也体现出与中国差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百度百科-海洋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拓展资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

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THE END
1.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由如此众多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http://chinaps.cass.cn/shjk/mzzzsjk/rmdbdhzd/201506/t20150626_2310467.shtml
2.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著名法学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更为艰巨。 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271.htm
3.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其实涉外法律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英美法体系。有着上千年历史的英美法今天仍被广泛应用于美、英及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目前,联合国国际法院运用的司法程序依据英美法;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同样依照英美法。法律英语正是以英美法为载体,通过学习英美法学习纯正地道的法律英语。英美法是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http://www.mzyfz.com/html/2148/2019-04-23/content-1391417.html
4.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具有程度差异,它包含连贯性、体系融贯性与理念融贯性三个层次的要求。融贯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裁判者的诠释活动带来的,它是借助于一定的诠释方法建构出的产物。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面临特殊的难题,只有从制度体系、背景体系与方法体系三个方面努力,才能建构出满足三个层面融贯性要求的法律体系。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5.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由如此众多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
6.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光明日报借鉴国外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一切有益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蓝图大计。本刊刊登研讨会的综述,向读者介绍其主要学术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指出,自1978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https://www.gmw.cn/01gmrb/2007-12/17/content_711157.htm
7.中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法律拟制运用之比较研究这些部门法层面的分析仅是局限于自身的对法律拟制的“管窥”,缺乏理论的完整性与体系性,亟待法理学在理论层面上的回应。本文选取我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拟制运用的比较为视角,结合不同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对法律拟制这项立法技术作深入的剖析与解读。第一章,总结与比较有关法律拟制概念的不同观点,将法律拟制界定为https://wap.cnki.net/lunwen-1011115321.nh.html
8.中俄法律体系“特色”比较中俄两国法律体系同具转型“特色”,但各不相同。俄罗斯在保持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的同时,逐渐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作用的做法,同时又不断强化其自身传统的“特色”成分;而中国的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仍未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尚在继续,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定型,还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4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