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中英两国大学的法学院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学制之差异
(二)学习方法之差异
(三)师生互动之差异
从本科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情况,以及学生参与的积极程度来看,不同类型的法学学科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一些高度专业化,涉及跨学科的法学知识的课堂上,英国学生表现得相对积极一些。比如金融法这门学科是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深度交叉的,学生们往往缺乏金融交易的经验和经济学的背景知识,而对于金融法学的理解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学生表现得相对谨慎一些,没有足够得把握,一般不会过多地发言。在一些贴近生活的法学学科的课堂上,比如合同法,民法等,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都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四)研究能力各有特点
(五)实习与工作机会之差异
(六)深造之差异
从本科毕业生对于深造的态度来看,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知名法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国内深造率以及出国深造率是很高的,甚至会占大多数的比例。这与我国作为民法法系国家重视理论体系的学习和研究是有关系的。两年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或者三年的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于大幅度提升学生们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相比之下,英国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往往并不热衷于继续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除非是极少数希望未来以学术为业,以学术为生的学生会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之后,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会积极寻找实务界的工作。
三、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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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慧娟,陶思宇,严励.中英两国法学本科教育之比较———以北京大学和剑桥大学为代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