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中国的法律体系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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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律专业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界也具有一定的威望。每年都会有来自全世界各国的学生选择去英国留学学习法律专业。我们熟知,英国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不一样,但是要想成为一名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律师,同学们需要去读哪些课程呢?以及中英法律有何不同呢?下面由我们金吉列英国高端部资深顾问老师来给同学们一一解答。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英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

1、中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又被称作民法或成文法。是以立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国是没有判例的,一切依法审判;是以成文的法律原则作为审判标准,世界上沿用该体系的国家还有法、德、日等国家。

2、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即普通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是依判例审判的,即没有条文的宪法,法官以习惯法和前任判例作为审判标准。

中国的法律与英国的法律渊源有什么不同?

1、中国的大陆法主要依照成文的法律、法规、公约等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2、英国的普通法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前一个案例的裁定结果会影响到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审理。

学位介绍:

就业前景:

据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才报告》显示,我国包括律师在内的8个领域的高端涉外人才需求急剧增加,人才缺口预计在325万人。其中,涉外律师排名前三。现阶段,我国的涉外律师数量还无法充分满足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经济活动的需求。

由于中国律师培养体系与西方截然不同,这也加剧了涉外律师人才的长期缺失。英国是欧美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并且,英国的海商法和案例法被公认为是最适合国际商业法务需求的英美法系法律。

据了解,目前拥有涉外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入职年薪即在50万人民币以上。

中国学生获得英国律师资格的第一步,就是GDL(GrauateDiplomainLaw)即法律硕士学位课程。

什么是GDL课程?

GDL,全称是GrauateDiplomainLaw。如果你没有英国承认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学士学位,而又想拿到上庭律师或者事务律师的资格话,你就必须读这个课程,这是一个拿执照前的强制课程。

我国国内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也不是英国承认的法律学士学位;或者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必须要读GDL。GDL的毕业证书是用来证明你有成为律师的资格的凭证,需要律师协会的认证。

提供课程的学校?

GDL的课程,实质上属于职业教育。在法律领域,英国的学术教育体系跟职业教育体系可说是泾渭分明的。因此,GDL的课程基本都不是由我们所熟知的英国大学开设的,基本上都是通过私立机构或一些大学提供。不用担心,这些课程资都是经过认证的。

开设GDL课程的学校中,英国名气最响的,师资最好的,规模最大的,有两家:一家是UniversityOfLaw,简称UOL;另一家就是BPPUniversity,全称就是BPP。

UOL与BPP,在教学方式与规模上基本相似,师资差别也不大,两者的分校都遍布全英国,如伦敦,曼彻斯特,利兹,布里斯托,剑桥等等。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最好的师资,教学环境及设施都是在伦敦。

提供GDL课程的学校

包括:卡迪夫大学,东安格利亚大学,基尔大学,谢菲尔德大学,苏塞克斯大学,斯旺西大学,伯明翰城市大学,曼彻斯特城市大学,伦敦大都会大学威斯敏斯特,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德蒙福特大学和东伦敦大学以及牛津布鲁克斯大学。

法律专业分支:

法律学

国际法

公司法

商业法

海事法

冷门专业:

人权法

环境法

知识产权法

犯罪学与刑事司法

欧盟法

交叉专业:

金融法

会计法

经济法

艺术法

雇佣法

GDL课程学习内容:

必修科目:

英国法律体系与方法

合同法

宪法和行政法

民事侵权法

土地法

独立研究论文

刑法

欧盟法律

衡平和信托法

选修科目:

法律写作

证据和取证

城市法

企业法

GDL课程学制:

GDL课程针对人群:

国内的法律和非法律本科学生;国外法律和非法律本科学生;国外大学LLM硕士毕业的学生;国外非法学硕士毕业的学生。

涉外律师成长路径:

但是,GDL课程却是国际学生成为英国职业律师的唯一途径。当然,只是就读GDL课程还是不够的。

学生通过GDL考试后,可以选择专攻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这两个领域中的一个。或者可以通过学习额外课程,转换学位,为履历增色。

如果你志向想成为事务律师,那么在GDL课程之后,还要读一年或者半年的LegalPracticeCourse,主要事务性律师的培训课程。接着,你需要找到一个英国的律师事务所,接收你做两年的Traniee。两年之后,才可能成为有资格认证的非诉讼律师。很多学生都是在就读GDL课程之前已经找到TrainingContract的。

同样,如果你志向成为诉讼律师,在GDL课程后,你需要就读上庭律师培训课程,并且找到律师是事务所,进行一年的实习。最后成为诉讼律师。

课程流程:

GDL(法律硕士文凭课程)-LPC(事务性律师培训实践课程)-TC(TrainingContract两年实习合同)-Solicitor(事务性律师)

GDL(法律硕士文凭课程)-BPTC(上庭律师培训实践课程)-TC(TrainingContract一年实习合同)-Barrister(上庭律师)

为啥英国法学硕士学位LLM不能直接申请LPC或BPTC,还要读一年过渡课程GDL呢?

1年制的LLM不是英国律师从业资格的QualifyDegree,主要原因不是学时短,而是课程设置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让学生取得法学学位,因此基础性的课程不全面。

LLM是给有法律从业资质和经历,需要在某个专项领域有深入提高的学生设计的。

同理地,这也是为何1年制的MALaw也不符合QualifyDegree的要求,也需要读GDL。

只有部分两年制的MAinLaw和LLB,属于QualifyDegree,可以完成学位以后不用读GDL而直接读LPC或者BPTC,直接跳过一年过渡课程GDL。

还有一点,去英国读法律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形成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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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比较法研究》关键词: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2.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了重要部署http://www.fxcxw.org.cn/html/160/2024-12/content-27690.html
2.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
3.中国法律体系统所以在中国,虽然接受西方法律体系,已有一百余年,但真正能安下心来环顾世界法律的发展方向,以及审视自https://iask.sina.com.cn/b/2319304.html
4.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在外部空间上,由于中国在法治时间坐标之中始终处于追赶者的地位,(51)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位差”。在倡导我们的法律制度“融入”世界规则的时候,所做的往往是以自己为融贯化的对象,而以对方为融贯化的终端。在这里,丧失了融贯化的“中国”依据,缺位了融贯化的“中国场景”。在这种位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5.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法律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80727095449_102967.html
6.《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书评的制度贡献1.大学:西方法律传统发生与完善的重要理论场域2.教会:社团法下的神职人员体系3.在教权与王权之间:管辖权之争为法治提供的政治空间(二)教皇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理论贡献1.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2.西方法律传统的经院主义方法3.教会法: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系统形成(三)重访伯氏的西方法律传统解剖: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240887/
7.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体会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 http://views.ce.cn/main/qy/xzgl/201112/15/t20111215_22921892.shtml
8.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其四,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学者在法律体系分类的方法论运用上过于粗糙和简单化,以至于有些比较法学者在并不真正了解西方国家内部复杂的法律异同的基础上,就草率地断言英美法系如何如何,大陆法系如何如何。诚然,法系也是法律学者观察、思考和分析区域法律发展时所使用的理论工具,但这只是一个宏观工具。对于某一部门法在全球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