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国理政步入新阶段法律体系扎根现实国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法律体系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海内外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也随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同时从事实标准看,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通过现行法律得到确认和保护。截至2011年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成就,应当被视为当代中国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节点,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事非经过不知难。应当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内部差异大的国家探索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所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新中国诞生之后,一系列废除旧制度、解放人民、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但在“文革”十年浩劫中,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初建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痛定思痛,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高度,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并设定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时至今天,这一目标如期完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不惧艰辛、不懈求索的法治之路,凸显的是中国共产党高度的历史自觉,是对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探索形成的法律体系,是牢牢扎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之上,基于新中国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实践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走的是一条历史新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按照自己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进行探索创新,而与之相伴的法制体现,必然也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地回应和引导中国变革转型的需要,规范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顺应和确定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而不是盲从和照搬别人的东西,简单生硬地套用。

事实说明,这样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一定是独树一帜、有别于西方那一套的,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我们的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各项事业的发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毫无疑问,这将为中国继续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长期兴旺发达、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强烈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如果说以往我们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了党和政府的组织力量、行政力量来治理国家、推动发展,那么,在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前提下,实施依法治国就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将成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手段。将一切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观念替代传统意识中的人治观念,以法治方式替代传统意义上的人治手段,全面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便不再是空谈。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力量,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今天,中国依然存在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我们依然能看到不少“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的问题。这意味着下一步我们不光要继续完善、细化和优化法律体系,更要彻底解决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行的突出问题,让法律真正为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驾护航。前路还很漫长,我们仍须努力!(毛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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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比较法研究》关键词: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2.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了重要部署http://www.fxcxw.org.cn/html/160/2024-12/content-27690.html
2.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
3.中国法律体系统所以在中国,虽然接受西方法律体系,已有一百余年,但真正能安下心来环顾世界法律的发展方向,以及审视自https://iask.sina.com.cn/b/2319304.html
4.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在外部空间上,由于中国在法治时间坐标之中始终处于追赶者的地位,(51)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位差”。在倡导我们的法律制度“融入”世界规则的时候,所做的往往是以自己为融贯化的对象,而以对方为融贯化的终端。在这里,丧失了融贯化的“中国”依据,缺位了融贯化的“中国场景”。在这种位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5.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法律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80727095449_102967.html
6.《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书评的制度贡献1.大学:西方法律传统发生与完善的重要理论场域2.教会:社团法下的神职人员体系3.在教权与王权之间:管辖权之争为法治提供的政治空间(二)教皇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理论贡献1.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2.西方法律传统的经院主义方法3.教会法: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系统形成(三)重访伯氏的西方法律传统解剖: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240887/
7.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体会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 http://views.ce.cn/main/qy/xzgl/201112/15/t20111215_22921892.shtml
8.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其四,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学者在法律体系分类的方法论运用上过于粗糙和简单化,以至于有些比较法学者在并不真正了解西方国家内部复杂的法律异同的基础上,就草率地断言英美法系如何如何,大陆法系如何如何。诚然,法系也是法律学者观察、思考和分析区域法律发展时所使用的理论工具,但这只是一个宏观工具。对于某一部门法在全球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