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独立(精选5篇)

我国法史学界的许多学者都不同程度地承认,

其次,从情理适用的本质上而言,“情理”的适用体现的是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的政治性也十分突出:通过对美国司法体制度的总体把握和对其典型的司法判决的研读,笔者认为,美国法律中“公平正义”原则,更趋向于具备罗尔斯所称的“政治品格”。用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论”来理解美国司法中“公平正义”原则,可能更符合司法现实,也更能深刻地感知美国司法运行背后的实质理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首先将正义区分于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他认为政治正义包括完备性正义论道德学说,能容忍多种合乎理性的多元价值的竞争和自由发展,最终能在宽容的基础上形成一种“重叠共识”。如在美国,通过挑选不同领域、不同地位的陪审员,把产生于社会的、带有民众的成见、信念和局限的某种规则之外的正义因素输入到法律过程中,从而在具体的案件形成了“重叠共识”,保障了基本的政治正义的实现。“重叠共识”是多元民主社会实现最基本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但罗尔斯所构建的政治正义还不限于此,它还包括“权利优先与善的观念”及“公共理性”。自由和权利优先,是美国社会伦理公正的要求,也是美国根据社会基本结构来确认正义的政治要求。权利之于其它善的优先性首先表现为政治价值对道德价值的优先性。在尊重公共理性对社会政治理想和机制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来构建普遍意义上的政治正义。美国联邦法院通过陪审制度所实现的正义,正是上述的政治正义,它使不同的市民的正义理性得以表达。法官通过对社会经验和政治目的以及对法律实施后果的考量,通过对先例遵循的技术性操作,实现了政治正义价值对道德正义价值的修正和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论是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独立学院、发展现状、财力保障、办学效益

教育部"26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它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既可快速改善优质普通高教资源的有效供给,又可促进优质高教资源的迅速扩大,对更好更快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解决好高等教育发展与国家、社会需要之间的供求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面临激烈的生源竞争

就业压力也将直接影响独立学院的生源,独立学院和公办高校相比,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明显不如公办高校,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的好坏,实际上是一所学校的知名度、教育程度、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学校的招生工作,独立学院在此方面处于弱势。独立学院要在发展中想赢得市场,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学院做大做强,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面临从省会城市迁往周边县市办学所带来生源质量下降和办学成本上升的问题

随着《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的颁布与实施,多数独立学院将迁往周边县继续独立学院办学。教育部"26号令"对已经设立的300多所独立学院提出了一个五年的考察验收期,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将面临五种选择:或者以独立学院的形式继续办学,或者"回归"申办普通高校,或者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或者并入其他民办高等院校,或者被终止办学资格。其中,对于那些以民办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

(三)举办者按学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将阻碍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实际上管理费是在办学过程中作为办学成本上缴的且直接列入当年的办学成本,这不符合成本核算办法也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独立学院管理者虽然很清楚但因为在管理费上缴比例上没有话语权,也只得执行。使独立学院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重,一些独立学院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高等学校的竞争是教学质量、综合实力的竞争,而教学质量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力的保障程度。无论是硬件设施的建设,还是师资队伍的建设等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财力是办学的基础,没有财力无法吸引住高素质人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的提高难以保障,独立学院的发展必须有财力作保障,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独立学院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大力开辟吸纳社会资金和教育资源的多种渠道,加速自身发展,虽然独立学院运用民办机制,政策灵活、机制创新,充满活力,但活力也要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才能使活力产生应有的效果,谁能把独立学院的财力问题解决好,谁就可能是胜者,就能赢得挑战,独立学院如何克服财力不足,是走向持续、稳定发展道路的关键。

二、开拓筹资渠道,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一)取消按学费比例上缴管理费的做法

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建议:当年如有办学结余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举办者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按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二个百分点比例取得合理汇报,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总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不能听之任之。对于占用了母体高校教学资源的可以按占用资源的具体项目如教师、实验室、图书资料等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列入办学成本。

(二)争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资金投入努力拓展筹资渠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独立学院应争取政府直接、间接的经费或政策上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独立学院的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政府在政策上,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教育事业。

积极开展各类科研、社会服务创收活动;举办各种短训班、成人教育以及实验室对于外服务等各种教学服务活动;争取合作办学;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通过组织基金等形式吸收一定的社会闲散资金,扩大收入渠道。

三、注重管理,提高效益

(一)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分析、提高办学效益

独立学院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要注重办学的经济效益,尤其对于没有财政拨款按办学成本收费而收费标准又受限制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办学效益,争取两个效益双丰收,形成良性发展,如果办学效益不好,连生存都有困难,谈何发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分析,有了良好的实验条件,但要注重其使用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在专业设置上事先进行可行性和效益研究,减少盲目性,使专业设置尽量与市场需要衔接,以市场为调整专业设置的杠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一些市场前景好而投入少的专业。在实验设备等教学投入上要充分利用母体现有的教学设备资源,对于母体实验条件比较好的实验室,学院最好不要重复建设,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母体比较缺乏而学院又必需的教学设施上。独立学院起步时师资力量主要靠"母体"教师、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很少,这种师资队伍结构具有进步性、效益性,因为他们来自于各种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资源、市场信息灵,能把不同的经验、信息带入学院,使专业与市场更好地结合,使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强,

使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更加衔接;另一方面,聘请兼职教师相对专职教师其投入少、负担也较轻。在师资队伍上,尽量利用母体的教师,把资金用在母体十分紧缺的专业教师的引进和培养上。要正确把握适度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关系,对于靠学费收入来运行的独立学院来说,没有高质量和适度的办学规模就不能达到办学的高效益,据统计,一般高校规模达到8000以上才能产生规模效益,所以,独立学院应把规模有较大发展,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作为自己全面把握的目标。

(二)注重实验室投入效益,缓解经费供需矛盾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独立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实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而,要重视实验室投资效益的提高,要富有创新精神、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在实验室建设上要注重特色,要考虑创新与科研的需要,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满足师生的科研活动。在资产管理上要改变那种只注重资产安全,而不讲究资产使用效率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专业布局、教学的要求,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制订设备购置计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在确保设备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不要过分追求高档次、高品位;在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上要充分了解价格信息,合理制订设备采购计划,避免重复购置;要有成本效益意识、节约意识,应货比三家,尽量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设备。设备采购后要提高其利用率,要注意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必需的紧缺的教学设施上。

(三)强化预算管理,切实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四、树立财务风险意识,控制财务风险

独立学院在考虑借款、选择负债项目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进行成本计算和效益论证,把握负债的度和量,设立一整套对外借贷的审定制度。学院要发展,一方面应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于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未来,认真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不能不顾实际、贪大求全,无视本校或本地区的承受能力,盲目上规模、上层次、出特色,对于重大负债项目的确定,应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咨询书、领导决策等程序,并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负债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效益性。

独立学院在积极利用银行贷款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教学活动规律,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贷款资金。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的规模、教学质量、办学效益之间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确定投资规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资金投资方向与使用结构的前提。根据学院的办学规模和今后的还贷能力进行适度举债,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能超过自身还贷能力,既视未来的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定。学生生源好,收入高,则贷款额可适当增加;反之则应减少贷款,贷款的增加要以扩大招生规模为基础,使偿还贷款有资金保障。

平时要注意研究债务结构和国家的信贷政策,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使举债办学成本降到最低。一般贷款期限长,资金成本高,财务风险小;贷款期限短,资金成本低,财务风险大。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同的利率、以及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学院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筹资组合。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不同种类贷款进行组合,优化贷款结构,均衡负债,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在资金的运作上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步到位;要充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信用来筹集短期资金;利用长、短期贷款之间的利息差等方式有效降低资金运作成本。

要重视到期贷款的偿还工作,合理调度资金,按时偿还本金。独立学院举债办学,应有稳定的还贷能力。在学院债务形成以后,财务部门要落实明确的还贷渠道,根据学院的收支状况,指定出详细的还贷计划,保证各项

借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提高学院信誉度。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Z].2003.

[2]吴畏.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郴州市第四人们医院检验科湖南省郴州市423000

【摘要】目的:比较梅毒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检测(RPR)、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梅毒螺旋体明胶凝聚试验(TPPA)四种方法检测梅毒螺旋体抗体的结果,选择最有效的梅毒检测方法。方法:以270例确诊的梅毒患者为研究组,270例未感染梅毒的正常人群为对照组。所有入选对象采用真空采血管取静脉血5ml,并进行ELISA、RPR、Trust、TPPA检测。记录研究组和对照组阳性数或假阳性数,并计算两组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比较不同检查方法下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结果:ELISA和TPPA阳性率分别为95.19%、95.56%,均显著高于RPR和TRUST(p<0.05)。ELISA和TPPA假阳性率分别为1.11%、1.48%,均显著低于RPR和TRUST(p<0.05)。

结论:相比于RPR和Trust,ELISA和TPPA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运用价值,值得在临床推广运用。

关键词梅毒;ELISA;RPR;TPPA;Trust

梅毒是一种传染性极高的疾病,主要通过血液和性传播[1]。梅毒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性观念的不断解放,梅毒在我国的发生率有日益恶化趋势[2]。及时发现梅毒,有利于提前治疗,降低梅毒传播风险。梅毒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检测(RPR)、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梅毒螺旋体明胶凝聚试验(TPPA)等是梅毒常用的检测方法。不过从实践来看,上述方法在梅毒检测中的运用价值存在一定差异。我院通过临床比较,发现TPPA和ELISA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效果,阳性检出率更高,假阳性率耕地。现将有关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3年8月-2015年6月收治的梅毒患者共270例为研究组。所有患者均经实验室检查、临床症状判断等予以确诊。其中:男148例(54.81%),女122例(45.19%);年龄18-65岁,平均(28.5±4.7)岁,<30岁78例(28.89%),30-45岁124例(45.93%),45-60岁52例(19.26%),>60岁16例(5.92%);

学历结构:小学及以下15例(55.56%),初中116例(42.96%),高中83例(30.74%),大专及以上56例(20.74%);城市户籍人口165例(61.11%),农村户籍人口105例(38.89%)。选择同期在我院接受健康体检且确诊为非梅毒感染者270例为对照组。其中:男151例(55.93%),女119例(44.07%);年龄20-65岁,平均(29.4±8.5)岁,<30岁76例(28.15%),30-45岁125例(46.30%),45-60岁51例(18.89%),>60岁18例(6.67%);

学历结构:小学及以下14例(51.85%),初中115例(42.59%),高中84例(31.11%),大专及以上57例(21.11%);城市户籍人口163例(60.37%),农村户籍人口107例(39.63%)。两组年龄、性别、户籍、学历等一般资料等无统计学差异(p>0.05),研究具有可比性。

1.2材料与方法

1.2.1仪器与试剂

仪器:奥地利Autobio酶免仪ELISA试剂由珠海丽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30512);TRUST试剂由上海荣盛生物公司生产(批号为20130522);RPR试剂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公司生产批号为20130418;TPPA试剂从日本富士瑞比欧株式会社进口(批号为VN30419)。

1.2.2方法

采用真空采血管取静脉血标本5ml,离心分离好血清后,样本均接受ELISA、RPR、Trust、TPPA检查。所有检查均根据检测操作程序、仪器说明书、试剂盒使用说明等进行。

1.3观察指标

记录研究组和对照组阳性数或假阳性数,并计算两组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比较不同检查方法下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

1.4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19.0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使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两两比较采用t检验法。计数资料使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比较,组内多重比较采用LSD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ELISA和TPPA阳性率分别为95.19%、95.56%,均显著高于RPR和TRUST(p<0.05)。ELISA和TPPA假阳性率分别为1.11%、1.48%,均显著低于RPR和TRUST(p<0.05)。见表1。

3讨论

本研究对ELISA、RPR、Trust、TPPA四种方法梅毒检测结果进行了比较。从研究结果来看,ELISA和TPPA的阳性检出率显著高于RPR和Trust(p<0.05),而假阳性检出率显著低于RPR和Trust(p<0.05)。研究结果证实了ELISA和TPPA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效果。从ELISA和TPPA阳性检出率和假阳性检出率来看,两种方法的阳性率和假阳性率并没有明显的区别(p>0.05)。本研究结论与艾根伟[5]、钱超,穆琪,霍俊杰等[6]的结论是一致的。他们在研究中,指出ELISA的阳性率和假阳性率与TPPA并无显著差异(p>0.05),但是ELISA的阳性检出率显著高于RPR和Trust,假阳性率显著低于RPR和Trust(p<0.05)。考虑到TPPA的操作与成本等因素,ELISA还具有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的优势,因此值得在临床推广。

综合本研究,虽然ELISA、RPR、Trust、TPPA四种方法在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中均具有一定的运用价值,但是相比于RPR和Trust,ELISA和TPPA的阳性发现率更高,假阳性发现率更低,ELISA和TPPA准确率更高、误诊率更低,是较好的梅毒检测方法。不过,TPPA检测程序较为繁琐,而且成本较高,制约了广泛运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RPR和Trust虽然在梅毒检测中的价值不如TPPA和ELISA,但是RPR和Trust对于判断梅毒治疗进展、是否复发等依然具有较高的价值。此外,对于临床疑似梅毒但是ELISA或TPPA未证实的患者,需行其他方法检测,以提高诊断准确率。

参考文献

[1]甄珠,刘克芹.三种临床常用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方法的比较和评价[J].海南医学院学报,2015,21(04):553-555,558.

[2]汪若秋,陈向阳,王大勇,等.温州市2004-2013年梅毒流行特征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5,21(03):241,243.

[3]荣仕成.3种梅毒血清学检验结果的准确率对比分析[J].中国医学工程,2015,14(03):155,157.

[4]马彦,岑雯,文晓冬,等.结缔组织病患者梅毒血清学检测异常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5,25(07):917-919,92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比较法;藐视法庭罪

从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开始,媒体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就时有发生,例如在随后的张金柱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经媒体曝光后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最终判决书中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到最近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广大民众的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故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媒体审判”或者说“舆论审判”。这种现象使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或者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当前中国不可回避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不是当前中国特有的,无论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还是在没有陪审团的德国、日本等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在平衡两者的价值上,有不一样的做法,也都有不一样的经验总结,值得我们批判与借鉴。

一、英国的做法

英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且其自身司法独立的历史悠久,所以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上时,传统上比较倾向于保护司法独立的优越价值,特别是用“藐视法庭罪”对违反报道限制的传媒科以处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分地媒体报道的渲染,使陪审团成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进而影响判决的结果。在英国,解决传媒与司法冲突的措施主要有三大类:(1)报道禁令制度;(2)藐视法庭罪责;(3)作为上诉的理由。

2.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有着古老的历史,为了维护法官的尊严,防止陪审团受到外界的干扰,该罪最初的处罚范围十分广泛,缺乏一定的限制。在现代民主社会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受到《欧洲人权公约》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约束后,对藐视法庭罪的适用逐渐加大限制。“泰晤士报诉英国”案被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后裁定英国上议院法庭颁布的对报刊的禁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从而促成了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的出台。该法将藐视法庭罪区分为普通法下的藐视法庭法与严格责任下的藐视法庭罪。

同时,在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中为媒体规定了下列免责事由:(1)“合理注意”可免责,即“如果出版商已尽合理义务仍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怀疑有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不构成藐视法庭罪;(2)公正、精确、善意的报道免责,即如果媒体只是进行“公正、精确、善意”地报道一个公开诉讼程序的话,可以免责;(3)公共利益免责,即规定新闻媒体只要善意地报道案件或其他有益于公共利益者,即使有妨害诉讼程序或对陪审员造成偏见的危险,且这种后果只是附随性的,则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作为上诉的理由。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国司法界自信法官能提醒陪审员避免传媒的影响,从而并不认为媒体的报道能使陪审员陷入错判的境地,也将媒体的报道排除在上诉的理由之外。不过,后来英国通过“麦肯案”与“泰勒姐妹案”做出先例,允许将媒体的误导作为上诉的理由并改判。在上诉法院改判泰勒姐妹无罪的判决书中,说明改判的理由之一是,本案初审的媒体报道是“极度偏颇”,已达到“持续性的、全面的、情绪性的、不正确的以及误导性的”程度,因此在这种环境下所做的决定是“极不安全”并不能令人满意的。

二、德国的做法

相比于英美等国,德国并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所以在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问题上,最终并没有将此问题认为有多么严重。特别是在经历了纳粹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后,战后德国非常重视新闻自由的价值,在《德国基本法》第5条有专门规定。在德国,新闻自由被视为宪法最高原则之一,甚至在2012年,出现德国总统武尔夫因为干涉新闻自由而辞职的事件。

然而,德国新闻虽然自由却仍然受有限制,只不过在与司法的关系上,这种限制不如英美国家那么严格。《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享有独立的地位,只服从法律。”德国公法学者解释司法独立的内容时,通常认为独立于新闻舆论是应有之义。在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德国有以下一些做法: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了促进与媒体的沟通,德国法院专门设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保证双方信息交流的畅通性。例如,德国萨克森邦《司法机关积极新闻报道工作指引》旨在促成法院进行积极的“危机管理”,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权威的消息,从一开始就消除错误的报道以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

2.拒绝给予资讯制度。在通常的情况下,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有提供资讯给新闻媒体的义务,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但同时,机关也可“拒绝”提供资讯给媒体,特别是在所谓的“未定程序”时。“未定程序”通常是指尚未终结的属于法院的审判、非讼事件及检察官的侦查、警察的侦查程序。法官对于未决的案件在必要时候应当保守秘密,否则可能会使传媒形成预断或危及诉讼当事人的隐私等权利,但对于新闻媒体自行获取的资讯,德国并没有加以其他的限制,而是秉持“报道事实自由,批评也自由”的开放态势。

三、国际准则的做法

为了平衡媒体与司法独立间的利益,1994年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下,来自世界上23个国家的39位法学家与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通过了《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中国虽然不是《马德里准则》制定国与事后参与国,所以该原则并不对我国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利益平衡,该准则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3.事前适度限制。该准则第4条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明确了在审理前的程序可以不公开的原则,但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却必须公开,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罪推定的原则,防止诉讼参与人遭受“媒体审判”。

4.审理过程公开。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为大多数国家所确认。《马德里准则》也确认了公开审理的一般原则,并对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在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的保护、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防止对陪审员和被害人的损害、涉及国家安全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1]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J].台大法学论丛,2000,(29).

[2]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宋素红、罗斌.“英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另一面――谈谈英国《藐视法庭法》的修订”[J].新闻记者,2006,(7).

[5]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

THE END
1.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数据中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从而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活力,是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题中之义,是公正执法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http://mxg.ruc.edu.cn/ruc/detail.jsp?infoid=0674E5DE1.00017ED2.23C6
2.心之所向法治之光发表于2022年第6期《中国应用法学》的《证券发行交易场景下个人信息规则的适用约束与司法调适》一文,是丁宇翔返回工作岗位后发表的第一篇专业学术文章,但真正写作这篇文章的三个月,却是他在休病假治疗期间。丁宇翔说,是这篇文章救了他的命,让他在最难的时候忘记了病痛,专心做一件喜欢的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4397.shtml
3.多元意见与司法权威:台湾当前的司法危机固然不同国家对于不同情境可能有不同的规范内容,〔28 〕但限制公开评论的基本原则则具有普遍性。如果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确如张氏所言: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制定法官伦理规范,对于「法官不语」也不认为有处理的急迫性,〔29 〕并不是因为欧陆不重视「法官不语」所藴含的概念价值,而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司法官乃是公务员体系中https://bj.crntt.com/crn-webapp/cbspub/secDetail.jsp?bookid=35393&secid=35410
4.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马背上的法庭》(马背上的法庭)影评最早是在《南方周末》和《人民法院报》上看到的有关云南山区马背法庭的图片报道。对于幅员辽阔而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当代中国,看到我们的同行在那样一种艰苦条件下以他们的方式运行着司法机器,感动亦感慨良多,但并不感到奇怪、陌生。在我们的身边,总是有一些人过着我们可能无法想象或无法接受的生活,以及为了生活而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194510/
5.各方评论着力提升将公正司法落到实处的能力,一要提升既对标对表又因地制宜的能力;二要提升既善用经验又推陈出新的能力;三要提升既个体善为又整体联动的能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了专门部署,为人民法https://www.bj148.org/gfpl/202410/t20241023_1669126.html
6.中国芯片突传重大利好!福建晋华赢得美国司法部诉讼【中国芯片突传重大利好!福建晋华赢得美国司法部诉讼】最新消息显示,历时五年,中国大陆芯片企业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在美国摆脱了所谓“经济间谍”和其他刑事指控,终于获得清白。美国旧金山的法官玛克辛·切斯尼在非陪审团审判后裁定该公司无罪。美媒报道称,美国司法部打击中国所谓“窃取知识产权”的行动受挫。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402292997935233.html
7.《中国法律评论》期刊《中国法律评论》杂志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法学类学术期刊,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的创办时间为2014年,出版周期为双月刊。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10-1210/D,国际标准刊号:2095-7440。https://www.xueshushe.cn/zhong-guo-fa-lv-ping-lun
8.中国法律评论期刊《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https://cqvip.com/journal/67466/785453
9.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的微博中国法律评论期刊 11月4日 07:16 来自HUAWEI P40 Pro 5G 顾培东:面向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三点思考O顾培东:面向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与 顾培东:面向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三点思考 顾培东:面向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法学研https://weibo.com/n/%E4%B8%AD%E5%9B%BD%E6%B3%95%E5%BE%8B%E8%AF%84%E8%AE%BA%E6%9C%9F%E5%88%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