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公募与私募并重、股票与债券平衡、场内与场外协调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但也面临着自身结构不平衡、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为居民提供投资理财产品相对匮乏等突出现实问题。与此相适应,需要从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性监管,制定出统一管理规则,强化行政监管,增强创新活力。
一是行政审批速度与市场主体诚信度不匹配。一方面是行政审批在提速,审批部门迫于时限压力与力量不足,难以尽到审慎责任;另一方面是“被老板”与“被股东”、一人恶意注册上百家个体户、几人恶意注册数十家公司以避税等失信行为频发,催生了违法主体,损害了社会诚信。
民营企业需要的是一个竞争中性、不偏不倚、依法办事、不贴所有制标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中,民营企业及其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存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问题,通过扩大刑法适用范围,把普通经济纠纷定性为违法犯罪,对涉事公司高管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致使企业家创办的企业受到重挫,甚至遭受灭顶之灾。因此,必须立足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方能助力企业发展。现实中也存在通过行政手段插手民商事纠纷问题,例如行政干预司法、插手司法审判等问题尚未能得到完全纠正。在处理债转股、执转破、民营企业三角债、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事项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成为阻碍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的绊脚石。
从2019年6月中下旬开始,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对江苏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共选取了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无锡市、昆山市进行调研,调研重点内容涉及立法和政策环境、依法行政环境、司法环境、地方先进经验和做法四方面,受邀请参加座谈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法院、检察院、民营企业代表、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法律专家学者等。调查地点涵盖省会城市、苏北地区中心城市、苏南经济发达城市、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其基本能够代表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情况。这些城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1.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政策创新
2018年以来,江苏省内各地相继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聚焦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事项并提供全程兜底服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政策体系。例如南京市将“产权保护”作为重点事项之一纳入《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并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和退出、保护企业家权益等方面,研究制定了16条细化措施,包括开辟民事诉讼立案登记的“绿色通道”、建立涉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缩短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重视企业的救治和退出、强化胜诉权益的兑现,等等,这些政策体现创新思维,代表国内领先水平。
2.创新企业信贷融资的方式
全面取消企业的银行开户行政许可,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的投放额度,取消各类违规的手续费、管理费、咨询费、顾问费、承诺费等费用。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贷款申请应当有合理的差别待遇。例如,建立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以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南京市致力于打造科技金融“南京模式”,南京市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定向贷款扶持,通过设立贷款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支持银行对科技型企业采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弱担保的创新担保方式,重点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徐州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动产抵押登记互联网服务项目,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动产抵押等业务。无锡市不断优化融资环境,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开展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推动成立了小额票据服务中心、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推进产业金融深度合作。
3.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京市制定了《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试行)》,对财产保全进行规范,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物;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承诺;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对企业家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探索公司解散清算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徐州市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提高涉企执行案件办理质量,及时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江苏省无锡市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分类分级监管、红黑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构建民营经济诚信经营环境;苏州市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明确失信信息标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作为失信信息上传。两市在信用建设上的试点方案,都可以作为参照的经验。
无锡市强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警务安保力量走出去,加强对企业境外重点投资项目的保护,增强企业应对海外风险的能力。昆山市依法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保障企业主及员工人身安全。
1.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
2.法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举措
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证明,我国采用的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在经济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且行之有效,政府有形之手可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扩张的历史中,有为政府同样是近代欧洲经济革命的决定性制度变量之一。长期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并非自由市场自发的结果,而是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道格拉斯·诺斯提出:良性法律+良性执法=良好的经济绩效。因此,“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激发社会的活力,增进社会生产力,所以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立法能够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能够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得到公平对待,审慎司法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建立严格公正的司法体制,推进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彰显制度优势。
2.我国可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1.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应当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比例原则。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好地区制造业产业链的完整和安全。政府应当尽可能规范、细化并公示自由裁量权标准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对于违法较轻的行为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警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严重的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3.创新信用监管体系
4.建立责任追究与容错机制
5.建设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
营造亲清新型的政商环境,健全政商交往机制,不断拓宽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沟通渠道。采取强化服务企业、规范政商交往、推动社会共建、加强监督检查等多方面措施,厘清责任边界、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促进形成风清气顺的良好风尚。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府生态,持续实施简政放权,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习惯和商事惯例,依法保护和鼓励企业家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和合法投资途经获取经济利益。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加快权力清单标准化管理,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事项,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公布。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实现权力行使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在省、市、区县、乡镇街道全面建成公共服务中心,并常年安排工作人员在岗上班,派驻公益律师现场值班,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为群众排忧解难。
市场经济是追求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政府法治意识淡薄,政策朝令夕改,缺乏契约精神必将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基层组织)应当将是否及时对企业支付款项的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以及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强化政府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的违约做法,对失信政府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1.“金融监管+金融审判”合作规制防控地方性金融风险
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弊端在于:当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融合,特别是金融集团化成为发展趋势之时,监管机构势必要对自己不熟悉的业务行使监管职责,其监管效能就会面临挑战,各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职权交叉,也会使得原先分工比较明确的监管机构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
2.改进财产保全方式,防控民营企业高管刑事犯罪风险,完善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