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点条文解读专业论文社会治理与社会矛盾化解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解读】立法背景: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长期以来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二十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频添,突发事件种类愈加复杂,数量日益增加,发生频率加快,且涉及主体多元,不同领域交叉,影响规模扩大。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2003年在应对“SARS非典”危机时,立法资源严重匮乏,出现了应急无序的情况,因此,在“SARS非典”之后我国提出了“用法律来规范应急管理行为”的立法理念。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6年筹备起草,2007年8月正式出台,力图实现突发事件应对中,对共性问题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明确化,使体制趋于协调统一、灵敏有力与合理有序,避免应急行为的随机误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法立法目的与宗旨。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十分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都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法适用范围,也可以看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主要流程: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这四项流程形成了一个集预防与应急于一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系。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1)突发事件有四类:

a.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b.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c.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此类。

d.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一级,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已采取一级响应机制。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预防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各级政府职责、协调机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始发武汉波及全国,各地疫情均有不同程度的严峻之处,在救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协调行动、防免牵制与冲突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次疫情中,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征用”运往黄冈市、重庆市的口罩等防疫物资快递事件,就是同级政府间协调冲突事件典型案例。

【解读】本条明确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为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立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即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政治局常委王沪宁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时,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率领中央指导组在湖北开展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解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主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合理原则等依法行政原则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参与应对义务。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疫情形势不同、区域经济乃至文化都有较大差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考验着各个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本次新冠肺炎,武汉市政府即征用了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等大型公用设施,建造了数个“方舱医院”用以收治病情较轻的新冠肺炎患者。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在物资征用方面存在违法征用的现象,如近日热议的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运往黄石、重庆的口罩物资的事件。2020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通知明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大理市政府(卫健局名义)于2020年2月2日(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征用的口罩显然属于本通知中的应由国务院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的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在如今通讯条件十分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债权,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解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从除夕夜三军医疗队紧急出征到火神山医院投入使用,从火速调派医疗物资到车队为市民运送生活用品,解放军全面参与了阻击疫情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解读】本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解读】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各级政府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流程指引。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预案予以处置,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根据预案有关预防、应急准备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尽量及时化解可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而当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解读】别把村长不当干部。这一条,明确群众自治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在突发事件中,矛盾和应对难点往往都在基层,因此,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就尤其关键。这次防治新冠肺炎,各种好笑有冲击力的宣传条幅,表明依靠群众,依靠村官居委会干部是管用的,什么“发烧不说话的人,都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的阶级敌人”,“请人吃饭,摆的都是鸿门宴”,“串门就是自相残杀,聚会就是自寻短见”,都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智慧。

但是我们也应该要看到,一些基层政府与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在本次疫情应对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法行为,诸如不少村委会不分情况跟风式采取“断路、封路”、“封村”、“封锁小区”的阻断防免疫情的措施,但事实上,此等不分情况采取此等防控措施可能涉嫌违法。

肺炎机制发〔2020〕5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就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给了指导,将社区疫情情况分为三类,并给出了不同的防控策略及防控措施规定,各村委会、居委会可参照运用: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解读】本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综合、专业、专职与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和演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训练。

对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是建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通过培训,提高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储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人才,训练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和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有利于建立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解读】本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应急知识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总称。加强对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能够提高社会成熟度,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应急管理效果。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下,公众的危机意识一般比较淡薄,政府通过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可以使公众增强危机意识,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提升危机应对能力,提高危机管理技能。

除了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外,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也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应急演练可以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通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对预案作出修改和调整。应急演练也可以使参加演练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熟悉和理解预案,进而提高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水平。

这几条也体现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论。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解读】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少量来自社会捐助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的经费需求的职责。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解读】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务院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在国家应急信息网络建设中起到龙头作用。同时,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整合有关专业应急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以国务院应急信息平台为中心,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应急信息平台为节点,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信息网络体系。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2003年SARS疫情之后,我国耗费巨资打造了中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对各类传染性疾病展开监测,不明原因肺炎更是监测、报告重点。该直报系统2004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但是,如何有效发挥监测系统直报功能及预警功能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解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领导、处置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职责。专业机构、监测网点是收集、集成、递送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不畅、不全面、失真,就会影响决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为提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有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解读】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一级,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已采取一级响应机制。

【解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布预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据此,在发现多例包括不限于传染性不明肺炎等传染多个病例时,有关政府应意识到其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其应在法定职责内进行相应的预警、上报等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当坚持“行政主导、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十项基本应急处置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预备资金与物资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措施、维护市场秩序措施、维护社会治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件措施等。以列举法的方式对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做出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解读】本条对负有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措施做了列举性规定。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使用最多的应急处置措施即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解读】本条十分重要,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协作机制,总共有五点:

a.履行统一领导、组织各方面应急职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是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地方政府、企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

b.关于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作为一种个别的、有限的人力和财物组织活动,征用对于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力量、保障应急处置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c.关于其他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协作义务。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支持、协作义务,有助于建立行政一体化的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使统一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更为有效。

e.关于对应急物资、设备、工具、人员等进行优先运送的规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运输、传送,是应急工作能否及时、有效、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其他任何运输行为都不能与之相冲突。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解读】本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要充分依靠群众自治组织。要把病毒消灭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般的防疫战之中。这一点对于像新冠肺炎疫情之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尤其如此。2020年1月27日,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解读】本条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在何种条件下应停止执行,同时,也强调了在事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应重点防控次生衍生事件,其实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更应当防控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雪上加霜。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解读】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会使生产条件遭到破坏,工厂停产。有的群众只能依靠政府或其他救援组织的救济生活,有的群众被紧急疏散,住在临时的救援场所,生活秩序被打乱,也可能会出现学校停课、医院停诊、社会治安混乱等情况。因此需要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如果在这个环节工作不力,就会使社会仍然处于混乱之中,不但难以摆脱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产生新的突发事件。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解读】在这里要注意区分抚慰和抚恤的区别:抚慰,是指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民众进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恐惧心理及紧张状态。抚恤,是对突发事件中的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

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解读】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分别从地方各级政府、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解读】谣言猛如虎,它实质上是一种舆论“病毒”,有时候甚至比真正的病毒更值得警惕。但是,对于什么是谣言、什么是应予以法律责任的编造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执法部门应尤其慎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均应以主观上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为要件,且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时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谣言有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但沉默冷漠也绝非良好社会秩序的特征。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的责任主要属于侵权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责任类型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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