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精选6篇)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也是社会规范之一。小时候我会沉思,为什么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为什么杀人是犯罪谁创造的法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

这本书为我娓娓道来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包括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其中我细读了婚姻这一章节。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而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因此社会背景与风俗习惯密切影响着当时的法律。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古时的风俗甚至可以说是约定俗成的法律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古代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这本书就介绍到夫告妻是不成立干名犯义之罪的,其责任与尊长告卑幼同样待遇,由此可见,夫是管理着妻的。妻的地位之卑微令我心寒,妻不论是否有理由,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的情况下,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在古代,妇女杀死丈夫,都不能用现代法律“正当防卫”的.理由,不管是被丈夫殴打快致死或者为了防卫错手杀死丈夫,最终只能落得被官府处罚甚至斩首的下场。这是多么可悲的社会,夫权在家庭中至上的观念如此愚昧不堪。

另外,七出之条也是针对妇女非常不公平的条例,当时的妇女生活在那样的社会是该多么痛苦与悲哀。幸而现代文明进步,婚姻法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不过我们不应该满足于现状,当代法律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等着我们新一代人去修改并促进发展的。

书读万卷,遇事不乱”,读书不仅可以净化人的心灵,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进行疏导,为我们排忧解难。为了让自己不断地从书本中汲取更多的营养,最近对《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进行了通读,重点对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的第三十一讲与第三十四讲进行了精读。读罢,合上书本,静坐书桌前,感悟颇多。虽然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却是相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适用和指导公务员的行为,也可以适用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联系《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的体会:

三、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我的工作也是和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如对我院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格式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在女职工工作中要尽可能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等。这些都要求我不仅要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善于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变通地应用到实践中去。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推进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我院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为我院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日常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当中,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本所、本处室的各项事务,努力提高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通过学习《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我国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基准线。

法律只能对我们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某些思想问题上,法律也是束手无策,甚至显得那么苍白。这就需要我们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的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法主德辅,古人常说:“百行以德为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为了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在*公司开展,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公司党委中心学习组把《xx普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选为“一季度读一本书”必读书目可谓很有必要,很是需要。经过认真阅读该书,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我的依法服务意识得到提升,我们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成效显著。

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通过对本书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基本法律概述》等章节的学习,进一步坚定了我对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信念,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了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通过对宪法全面深刻理解,使我充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了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树立起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只有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国家的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20xx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以及基本特征的学习,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不管是学习《宪法》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的学习,我得到的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丰富,更是今后学法守法用法社会行为的形成。

博登海默是美国的综合法学派的重要学者,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是其学术思想的代表之作,写的非常精彩,让人流连忘返。法理学在法律学科的基础和根本,同时也是一门高深的理论学科,不少学术著作相当的晦涩难懂,不过本书是他为教学而编写的一部法理学教材,写的颇为精妙而易懂,对于我们研究西方法律文化、道德哲学很有启迪意义。

本书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西方历史上各个主要的法学流派的法学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注重于西方法哲学的批判,同时认为马克思法学的真理性质,所以本科时期我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的是一知半解。然而,博采众家之长,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了解西方的法律也是很重要的。由此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明了于心,同时对西方的哲学也有了认识,因为法哲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

择一点而思,博氏认为,人出于天性等原因,乐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社会有益的控制。个人的天性加上为保障自身利益的诱导,政府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在限制和干涉自由问题上的正当性就大大提高了。不过,我认为,这也为公权力破坏个人自由埋下了一根导火索。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精华,阐述了作者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秩序。博登海默给秩序下了一个很不错的定义,“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可能脱离秩序,无序则生产生活不能开展。而法律正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佳社会治理工具。由于对法律定义的不同,中西各家对法律特点有不同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的法是国家阶级性、统治性。

对于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换句话说,正义似乎不是一个能由人的理性来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价值有着不同的偏好,甚至正义在很多场合似乎纯粹是一个个人情感的诉求。但是尽管存在种种困难,博登海默坚持认为正义问题的探讨是可欲的,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达致的。博登海默认为,“在评价领域中,一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建立在下述基础之上的:详尽考虑所有同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

此外,博登海默还发现,当人们对正义问题发生分歧的时候,“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据为转移的。”这话不太好理解,举例来说,在古代,人们认为妇女的智力不能同男子相匹敌,则妇女不能进入学校学习或在劳动领域内受歧视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当现代科学和社会生活证明了妇女的能力后,前述行为就不再是正义的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程度,决定了什么是正义的。

此书还没看完,尚待自己深深思考,对于法律与道德的那部分,更是需要我仔细咀嚼。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优先待遇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将道德进行社会控制是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态度是反对服从他人的专横意志,但却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而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正是对法律和对道德的一种信仰,而信仰则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极其相信、尊重,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来弥补。而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们的认知或是社会舆论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一切行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被人民普遍遵守,将这种外在的约束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将法治与德治完美结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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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法经典书籍研究成果多次获奖,其中,《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曾获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0-2011)著作类一等奖;《社会法原论》曾获第十三届中国图书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曾获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十周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社会保障的法学观》曾获中国劳动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劳动制度改革的https://shfxyjw.zuel.edu.cn/jdyd/show-2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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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5年重庆法律自学考试书籍有哪些?6.税法:《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法学》(法律出版社)。 7.劳动法:《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 8.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25年4月重庆自考考试时间:4月12-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http://cqjxxuexi.com/xuelixinwen/734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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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正版附相关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https://h5.youzan.com/v2/goods/273vytqkqy17x
11.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一至三)学术前沿清华、燕京和辅仁三校社会系劳动组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劳动法组是新中国劳动法学的两个主要组织源头。1950年代,两个源头的成员共同建立了中国劳动法学的苏联正统,这是学科诞生的标志。苏联正统的确立分为两个时间上有重叠的步骤:引进苏联劳动法学和完成本土化。 http://www.clsslaw.cn/article/?id=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