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背景
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因起草在天坛祈年殿故称为“天坛宪草”
内容
(1)政权体制上采用责任内阁制,总统处于虚权地位
(2)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3)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影响
积极: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消极:袁世凯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成为具文
2.《中国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2)完全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专制帝王一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3)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4)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1914年12月,《修正大总统选举案》规定大总统任期为10年,可连选连任,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实际上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
3.《中国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因曹锟贿选总统故又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统治的本质
(2)政治体制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背后却是军阀制度的法律化
(3)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4.北洋政府立法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就是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解释例就是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
5.北洋政府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将《大清新刑律》略加修订
(1)将有关帝制与皇帝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
(2)部分文字改动以适应民国国体,如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
单行刑事法规
《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匪法》《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答条例》《乱党自首条例》《边界禁匪条例》、《私盐治罪法》等
6.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普通法院
四级三审制
大理院(5人合议庭);高等审判庭(3人合议庭);地方审判庭(一审独任,二审合议)初等审判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平政院
受理行政诉讼
审判制度特点
(1)形式上标榜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2)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
以上是文都考研集训营给出的2019法硕(非法学)中国近代法制史—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希望通过思维导图的方式能够方便大家在知识点上记忆得又快又好。最后,祝2019考研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