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后因未满14周岁而不予刑责,法律真管不了“小恶魔”吗?

近日,山东济宁发生恶性案件,一名年幼女孩遭到两名未成年人的殴打性侵,且事后对女孩录制视频进行威胁,但其中一人由于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将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新闻迅速成为热点,网友们纷纷讨论:未满14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

四年前,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发生过类似案件:13岁男孩蔡某某针对10岁淇淇性侵不成而7刀灭口,因蔡某某还差2个月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第一个问题:刑事责任的适用年龄,究竟要不要降低?

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只有犯罪者具备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和负责能力时,对其惩罚才有价值和有意义。因此,对于精神病人和年龄过小的儿童,因其缺乏判断善恶的能力,即使从事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

那么,未成年人到底多大年龄时,可对其适用刑事制裁?

这一方面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对犯罪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救济,需要在两端之间寻求平衡。

对此,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规定,在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方面起点不应太低,应该考虑到儿童的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目前,各国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

英国《刑法》规定:10岁以下儿童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0岁不满14岁的人相对负有刑事责任,14岁以上完全负有刑事责任。德国、日本法律规定:不满14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当然,也有国家规定的较低,为9岁,甚至7岁。

在我国,《刑法》自1979年以来,一直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但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案件不再罕见;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渐强烈。

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每一次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发生后,由于对因其年龄不足而不予刑事追究的处理结果不满,总会有人提议:要不要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降低到10岁,或者增加低龄犯罪惩罚的范围,比如在现有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外,增加类似强奸罪等新罪。

这样的建议当然可以进行讨论,假如其有科学依据及民意支持,立法者可以就此启动法律修订程序,适时对刑法规定进行调整。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平均智识水平、身心发育程度作出的一般推定和整体判断。

因而,法律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实现绝对正义。

比如,有的孩子可能非常早熟,也许七八岁就身体强壮和心智精明了,但法律目前还不允许和不可能针对每个个体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单独评定。

所以,公众针对个案的讨论,需要把法律的一般规定和现实中的具体个案区分开来,避免因为个案惩罚的不正义而质疑甚至否定法律本身。

第二个问题:免于刑事处罚,就等于法律放过了“小恶魔”吗?

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他不会因其恶行而遭受坐牢的刑罚,但绝不意味着他的恶行是免费的或不受惩罚的,他依然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

一方面,刑事责任虽然可免,但民事赔偿必须要承担。

未成年人作恶,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或财产的伤害,故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有时候,这个赔偿数额会很大,甚至会让他们倾家荡产。

另一方面,“小恶魔”可能受到刑罚之外的其他惩罚,即《刑法》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这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要在专门学校里的专门场所内进行,该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通俗来说,“专门学校”不是普通学校,管理带有强制性和规训色彩,而“闭环管理”则意味着受教育者要离开自己的家庭,人身自由会受到很多限制。

因此,即使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因年龄太小免于刑事处罚,但如果法院在审判中能用好民事赔偿机制,公安机关能用好专门矫治教育手段,则公众所担心的小恶魔毫发无损全身而退的情况,实际上是很难发生的。

第三个问题:该如何把对受害者的伤害降到最低,并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呢?

此外,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绝不仅仅是个人原因,如人性堕落或者道德败坏之类。

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比如教育的缺失、物质的匮乏、他人的诱导、环境的恶劣等。

因此,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各界携手:

家长应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职责,引导其作理性、友善、负责的人;

学校要在教书育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教师在正向引导的同时,也要运用惩戒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的警示和矫正;

企业尤其是网络平台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

政府要提供教育发展的资源和政策扶持,并在家长、学校和社会之外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不良行为矫正的兜底性职责。

衷心期盼,在良好的家庭环境、社会氛围中,在完善的教育体制和司法制度下,每个孩子都健康成长,没有一个孩子在犯罪中受到伤害,也没有一个孩子在监禁中失去了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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