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当代中国就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它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本文由李浩冉根据陈全律师在年中工作总结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一、走进中国历史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并且是唯一延续至今的文明。谈到中华文明的历史起源,就不能回避“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实证问题。中华文明五千年的说法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史籍把黄帝和炎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的肇始。但是,对黄帝、炎帝乃至尧舜禹时期的记述均为后代文献的追述,不少故事甚至被赋予神话色彩,许多人认为不能作为信史来证明中华文明五千年。
于是在2002年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以下简称“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立项。这是一项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多学科参与研究人文科学重大问题的国家级研究项目,到今年整整20周年。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秉持“多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的理念,围绕公元前3500年到公元前1500年期间的浙江余杭良渚、山西襄汾陶寺、陕西神木石峁、河南偃师二里头等四处都邑性遗址和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辽河流域的其他中心性遗址实施重点发掘,并对这些遗址周边的聚落群开展大规模考古调查。
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发展历程;实证了中华五千多年文明;提出了判断进入文明社会标志的中国方案,为探索世界各地文明起源作出中国学者的贡献;揭示了中华文明的丰富内涵,再现各地文明演进的情景;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的脉络——早期中国的形成与发展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提出文明定义和认定进入文明社会的中国方案,为世界文明起源研究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二、了解中国文物保护
(一)文物的分类
《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可以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具体划分标准由《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予以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的价值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因此,从整体来看,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
1.文物的历史价值
在传承历史和传统文化的过程,文物一直都是极为重要的载体和符号。作为历史遗留的产物,文物被刻上了那个时代独有的烙印,是历史的见证者。从这个角度看,不同时代的文物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文化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为后人了解历史提供宝贵的资料。例如,1963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宝鸡县贾村镇(今宝鸡市陈仓区),现收藏于中国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何尊(HeZun,ritualwinevessel)(见图2-1),它是中国西周早期一个名叫“何”的西周宗室贵族所作的祭器,其尊内底铸有铭文12行、122字铭文,其中“宅兹中国”为“中国”一词最早的文字记载。
2.文物的艺术价值
3.文物的科学价值
文物能够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反映当时的物质文明发展程度,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对这些文物的鉴赏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所蕴含的科学信息,例如唐三彩的制作工艺、古代青铜器的制作工艺。这些技术含量决定了文物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
(三)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
4.文物流失的现状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有164万余件中国文物,但这个数字并不包括海外私人收藏,私人收藏的文物数量是馆藏文物数量的10倍之多。而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超过1700万件,日本约藏360万件,法国约藏260万件,美国约藏230万件,英国约藏130万件,其中国家一级、二级精粹文物达100余万件。这些精粹文物流失到29个国家,分散在世界126家博物馆。
三、开辟中国数字经济新纪元
(一)数字经济
1.数字经济的内涵
从世纪之交开始,移动通讯技术取得飞速发展,实现了从3G到5G跨越,移动终端连接和高速数据传输使万物互联成为可能,数字通信技术嵌入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数字经济”概念兴起。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蓬勃发展,我国对数字经济愈加重视并进行政策倾斜,数字经济的基本内涵逐渐清晰。2016年7月,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基本上沿用了2016年G20峰会的定义,只是将“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概括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将数字经济的概念凝练为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2.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纷纷加强战略制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创新增长和数字经济发展。2022年7月5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分别通过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这意味着欧美间的数字博弈正式迈入新阶段,而把控市场的美国科技巨头们即将迎来新的监管挑战。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明确指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2022年5月1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全省的数字经济发展作出全局规划,并对各地市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进行了科学定位,具体如下:(1)比重调整:我省数字经济占GDP从5%升至10%;(2)数实相融:元宇宙是我省数字经济增长新赛道;(3)虚实融合特色行业,实现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迭代革新,信息和知识的数字化形成了数字经济中关键的数据要素,这些都成为数字信息产业发展和其他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坚实基础,这些要素和平台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数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数字经济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引领力量,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推力。
3.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三驾马车”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是国家核心战略资源和社会重要财富。2021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在数字经济时代,安全是前提,更是基座。确保数据安全成为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手段。
(二)元宇宙与区块链
1.元宇宙的概念、要素及其发展阶段
(1)元宇宙的概念
元宇宙的概念由科幻作家NealStephenson于1992年在其著作《雪崩》中首次提出,它是指与现实世界并存的虚拟世界。在小说中,Metaverse是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平行、相互影响,并且始终在线的虚拟世界;它栩栩如生、让人沉浸其中,人们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可以做吃饭、睡觉外的任何事。
元宇宙也被称为“互联网3.0”或“后互联网时代”,意味着虚拟世界即将成为现实世界的“平行宇宙”。2021年,Facebook公司宣布改名为Meta,全力发展元宇宙概念,Meta将未来全部押注于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彻底引发了元宇宙概念的爆发。Meta公司未来的目标是在未来10年里面,让元宇宙覆盖到10亿人。因此,2021年成为“元宇宙元年”。
综上所述,元宇宙是现实社会中的人通过某个硬件设备进入到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有不同领域的仿真体验。目前,元宇宙技术实践有很多,例如VR(虚拟现实,VirtualReality)、AR(增强现实,AugmentedReality)、MR(混合现实,MixedReality)等。
(2)元宇宙的要素
被认为是“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给出了元宇宙的八大要素:身份、社交、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时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低延迟地与元宇宙进行链接,以虚拟身份的形象进行具有沉浸感的社交。同时元宇宙拥有大量多元化的内容和出色的经济系统确保人们可以长期在元宇宙中生活,一起改善甚至创造数字文明。
(3)元宇宙的发展阶段
2.区块链的概念和特征
(1)区块链的概念
广义而言,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通过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密码学等技术存储数据,保证数据安全;并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进行操作的全新计算方式。它可以用于存储任意类型的数据,狭义来讲是用来记账的。
(2)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具有两大核心特点:一是数据难以篡改。区块链在保存信息、数据安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效果,每一个节点均存储上一区块的信息,每个节点独立成块,形成区块链,因此区块链上所有的节点,区块均储存信息,单纯修改一个节点或区块均不能完全篡改数据,除非将区块链上所有信息清除。二是去中心化。区块链采用点对点对等网络架构,在每个节点中均存在独立的运算、存储等功能,经过每一个信息节点有序运行形成区块,每一份区块又链接成区块链。在此基础上,数据被完整地储存在点、块、链中,改变了以往互联网中心化网络架构,将数据、账户、密码等数据储存在中心服务器上的传统模式。
基于这两个特点,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可以帮助解决人们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例如智能合约、物联网等领域。
(三)数字藏品
1.数字藏品的概念
NFT,全称为Non-Fungible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包括jpg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可以买卖。而数字藏品在概念上与NFT大体相同,但是二者却具有本质区别(见表3-1)。因此在中国,NFT更多的被称为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受监管的NFT。
2021年10月31日,《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京发布,这是国内首个面向文创领域的数字公约。不同于国外的可流通的NFT,国内的数字藏品尚未开放二次交易环节,仅支持个人收藏及使用或无偿转让等功能,更符合监管的要求。截至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700家。其中,7家数藏平台有央媒背景,分别为灵境·人民艺术馆、时藏、新华数藏、豹豹·青春宇宙、人民科技数字藏品平台、光明艺品、元什;超过20家数字藏品平台具有国资背景,如虚猕数藏、海豹数藏、Hi元宇宙、唯一艺术、中体数藏等;超过25家数字藏品平台具有上市公司背景,如阿里拍卖、鲸探、灵境文化、鱿物、幻核、TME数字藏品、百度超级链数字藏品、小度寻宇、灵稀、网易星球数字藏品等。
2.文物数字藏品发展的现状和影响
在意识到文物数字藏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后,各个博物馆纷纷抓住此次发展机遇,打造出更具影响力的“数字藏品馆藏IP”,湖北省博物馆首个数字藏品“越王勾践剑”限量万份,上架“秒空”,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宇宙·千宫系列”数字藏品总营收超过60万元。各个博物馆积极探索文物和数字藏品的融合发展路径,以便扩大博物馆的产业空间,促进文物走进大众视野。
3.数字藏品“第一案”
(1)案情概述
(2)法院认为
第一,明确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数字藏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数字藏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第二,明确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从数字藏品的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数字藏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从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因涉案平台在数字藏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第三,明确数字藏品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数字藏品具有稀缺性及交易安全性,如果数字藏品可以无成本、无数量限制复制,即便是合法取得数字藏品复制件的主体,其潜在的可供后续传播的文件数量也是难以控制的。信息网络途径传播作品属于信息流动,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转移,自然不受发行权的控制,亦就缺乏了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明确数字藏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因数字藏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数字藏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故可采取经该侵权数字藏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四、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陕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天然历史博物馆”。自上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中国第一座史前遗址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上世纪90年代建成中国第一座大型现代化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2022年全国首座考古学科专题博物馆——陕西考古博物馆建成开放。
1.文物数字藏品面临的监管问题
第一,缺乏国家层面严格监管。目前,文物数字藏品市场尚处于政策和监管的“混沌期”。第二,缺乏市场规范。联盟链与交易平台基于自身数字网络技术,各自为政,无法跨链流通且目前禁止二次交易,用户购买文物数字藏品后没有应用场景,缺乏流通性和永续性,导致无法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数字藏品的定价体系。第三,缺乏行业标准。数字藏品市场缺乏统一公信的认证标准、发行体系、定价标准、价格调节机制,交易平台良莠不齐,导致价值不等、价格不一,给市场带来了混乱,也无法完全预防市场泡沫的产生。第四,缺乏质量保证。目前,数字藏品深挖内容不够,创意设计水平较低,市场中缺乏优质、特色、丰富的数字藏品,无法满足数字藏品爱好者的需求。第五,缺乏安全保障。随着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抢滩试水,暴露出多方齐头并进、资本集中垄断、平台恶意竞争、市场盲目炒作等多方面问题,也可能出现由于平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数字藏品灭失问题,同时也存在耗能所导致的碳排放问题。
2.文物数字藏品面临的经营风险
(1)技术安全风险
尽管我国数字藏品相较于国外市场上流行的NFT有较大不同,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然是一种网络技术。海外各大虚拟货币或NFT交易平台由于技术安全缺陷和漏洞而导致的用户NFT被盗、丢失等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各类网络攻击有可能对文物数字藏品产生的威胁。
(2)数据信息安全风险
数字藏品的基层技术仍然是区块链技术,而分布式账户技术面临最大的风险在于数据隐私,因其数据可能存放在多个不同的地点以及数据是不能进行更改,一旦在区块链上存续了数据,用户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删除。更为致命在于,区块链中所有成员都共同参与,任何成员只要持有私钥都能读取区块链中的数据或信息,私钥若发生丢失或遗忘,则存续在区块链中的数据或信息将无法使用,导致信息泄露或被公开的风险。
(3)金融化风险
数字藏品由于其非同质化特征,当然具备金融化的潜质,因此其金融化风险是数字藏品行业尤需警惕的法律风险。一件数字藏品被金融化后,自身价格不再由供需关系所决定或者说由其本身的价值所决定,而是更多取决于市场的资金规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该数字藏品并不再被看重,购买该数字藏品也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保值、增值等功能,最终是为了转售其所有权而获利。
(4)网络欺诈风险
(5)侵权风险
(6)洗钱风险
数字藏品一直以来被定位为数字艺术品,那么关于艺术品领域中存在的洗钱风险,我们也需要重视。艺术品,特别是文物的价值难以界定、易炒作等特点同样被称为数字艺术品的数字藏品继承了,这也是国外许多天价数字藏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国内,发行价几十元、几百元的为文物数字藏品,在二手市场中,转手被叫出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价格。文物艺术品的这种特性可谓是在数字藏品中被充分展现出来。正是存在这些特性,文物数字藏品也将有可能成为一种洗钱工具。通过炒作将某一数字藏品炒到天价,洗钱的人给自己塑造成为一个数字藏品收藏家的身份,最终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便利用“合理”的方式完成洗钱。
(二)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加快制定文物数字藏品监管的法规文件
2.开展文物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标准的研究
3.搭建文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
(三)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数字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变革,尤其是一些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规范及引导。
面对数字经济新时代,我们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只有将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我们才能抓住数字经济和文物数字藏品的发展契机,才能更好地为加强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