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命案的特点及防范对策法学研究

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命案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杨霞

一、案件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中青年居多,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2017年以来,港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家庭邻里纠纷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共6件6人。从性别上看,男性4人、女性2人;从年龄上看,29岁以下的1人,30——39岁的2人,40——49岁2人,50岁以上的1人;从文化程度看,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各3人。

(二)犯罪诱因简单,多为突发性、偶然性、激情性犯罪

上述案件大多是由于矛盾纠纷长期积累、突发言语冲突或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矛盾等诱因引起,起因简单,作案手段单一。涉案人员多存在情绪不稳定、易受伤害、缺乏理智等心理特征,当受到外界强烈刺激时,容易情绪冲动,做出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

(三)涉嫌罪名较为单一,均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

因涉案人员大部分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多不计后果,此类案件主要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港北区检察院2017年以来批准逮捕的此类案件中,涉嫌犯故意杀人罪4件4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1件1人,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1人。

(四)积怨已久、矛盾较深

从案情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往往是因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存在性格上的缺陷,或无法进行换位思考,或无法有效沟通,以致矛盾日益激化,最后发展为通过犯罪手段达到目的或发泄愤怒的刑事案件。

(五)家庭情感、婚恋矛盾激化

由于家庭情感和婚恋矛盾隐蔽性强,涉案当事人不愿像以往那样寻求单位、组织来解决,很多矛盾日积月累,最终被激化引发命案。

二、原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法治意识淡薄

涉案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此类人员没有受过良好教育,明辨是非能力有限,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对法律不信任,在纠纷发生后不是先考虑诉诸法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和救济,更不会考虑自己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而是试图通过极端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结果导致问题升级,使简单的家庭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二)法律宣传不到位、针对性不强

司法机关开展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开展的法律宣传工作主要依托于从上而下的专项活动,如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受制于司法资源不足等原因,上述宣传活动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区及城区周边学校,在社区、农村等开展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较少。

(三)基层组织弱化,调解效果不佳

当前普遍存在基层组织忽视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够注重,对群众间的纠纷不够重视,调解机制不健全,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不及时,调处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效果不佳,调处工作较为被动。久而久之,群众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宁愿自行解决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又极易导致矛盾纠纷升级、双方积怨加深。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以案说法,开展犯罪预防。结合民事、刑事诉讼及调解的典型案例,通过微电影及相声小品、游戏动漫等形式表现出来,寓教于乐,拓宽法治宣传途径,在家庭成员、邻里之间树立互敬互爱、互信互容的价值观念,努力引导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增强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二)坚持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办理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要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打击重点,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能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双方能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严办、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达到执法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

(三)强化心理辅导,提高办案质效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本着救助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一些存在性格缺陷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考虑建立心理辅导机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调查人时,如遇到情绪变化大的,主动与其沟通,掌握其心理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心理纠葛,缓解其心理压力,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会调解机制

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等方式,强化对调解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健全和完善妇联、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功能,充分发挥邻里、亲友的引导、调解作用,努力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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