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诉讼时效制度,狠抓对方证据漏洞
案情回顾:
律师说法:
一、法条阐述: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法理释明: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因此,以本案为例,马某长期不追讨货款,其起诉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假如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就不能重新结算,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马某对顾某的债权2009年就形成了,3年的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因此顾某可以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再支付货款。
法律人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所以,如果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对怠于主张权利的懒惰之人,法律也不帮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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