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明]焦竑《庄子翼》序言)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人类文明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如说:“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庄子·在宥》)并激烈反对各家的“有为”政治。他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评儒、法两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庄子·天道》)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庄子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无知无欲”,“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庄子主张“绝圣弃智,大盗乃止;NE74E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庄子·大宗师》)“知其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疾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他把老子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的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法律、道德之类,对于这些窃国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而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庄子·胠箧》)
庄子的'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抨击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制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却有消极作用。
哈罗德。j。鲍尔曼认为:教皇革命是欧洲历史的断裂,至少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间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世俗皇帝手中独立出来,为组织管理教会机构而形成的教会法是欧洲现代法律传统的起源。而在罗马法的辉煌随着帝国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东迁及基督教成为国教而逐渐并彻底地消逝之后,教会法引领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起,西方所有国家甚至在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渊源悠久的历史赋予其傲视短暂一时的政权领袖的自然威权。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和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断发展,而又流传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事情。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所有的法律都从它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那么关于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质疑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
法律传统性质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维持秩序,又旨在实现正义。可以认为秩序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正义本身也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它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正义一直被宣称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为实现正义的更基本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对某种东西终级胜利的信仰的情况下生活。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实现正义的能力)和信仰人为了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自觉地攻击当时既存秩序和自觉地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这样的信仰基础是无需也无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论证的,是先验前提。
似乎是人类被共同赋予的秉性和智慧,有所敬畏才能共存共荣。西方国家人们虔诚信仰基督,成为世俗守法的精神根基;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贤哲也断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得人心者得天下,是也。然而,究不清何故,中西方却源此而分道扬镳,渐行渐远。西方社会发展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法治理念,对超然于世俗之上的神的崇拜、基督的信仰为世俗的治理提供了内心服从的支撑,人们认同作为神的子民,全体一致平等,共同服从于神的召唤;中国社会则于世俗人中造神而膜拜,以此人造神灵教化威吓人心,形成人上人等级,因而衍生出两千年的人治社会。打倒孔家店、帝制推翻后,不再有替天行道的帝王,也就无所畏惧了,无畏则无法。中国的法律原本不具历史渊源,没有厚重历史承载的东西是浅薄不足敬畏的,以此言之,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路漫漫其修远兮。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通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通过这次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学习,我受益匪浅,使我坚定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
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今后我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通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学习,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谩骂打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管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书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就比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有时确实无意识地违反了教育法规。我们班有几个不大爱学习的孩子,经常作业拖三拉四,交上来的作业,要么是缺题少做,要么是一连几天作业堆在一起。更使人烦恼的事不接受教育帮助。我当时当学生的面说,你不交,不识错,我还不改呢!我这么做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接下来的是学生他不交作业的次数就更多了。通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我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剥夺了学生的学习权益,也是对学生心理的一种伤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装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的教师,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如今,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那种对学生管理只有义务规范而缺少权利规范、片面强调学校权利而漠视学生权益、认为受教育者就应该以服从为主以及习惯于用道德评价代替对学生的法律评价的做法已越来越不适用。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发觉学生已经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也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学校,不断提升学校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