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丨刘贵祥《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学习笔记安理律师事务所

1.民刑交叉案件三种处理方式:刑事吸收民事,刑民并行,先刑后民。

2.刑事吸收民事的前提:同一事实。同一事实的最重要的标准:主体相同。处理方式:对民事诉讼驳回起诉。

3.刑事吸收民事的例外:刑事不成立,可再次提起民事起诉;刑事迟迟不能结案,当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当事人既提起民事诉讼,又刑事报案,刑事未结案,民事亦可不驳回起诉,而先中止审理。

4.刑民并行的前提:非同一事实。非同一事实指:刑民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重要标准:主体不同。

5.先刑后民的前提:尚无法判断刑民是否同一事实;民事依赖刑事认定的事实作为诉请依据;民事效力、责任认定依赖刑事处理结果;刑事先行有利提高诉讼效率。

6.民事案件的主体、法律关系包含在刑事案件中,即刑事案件包括多主体、多法律关系,即使某一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亦应先刑后民。

7.刑民并行引起重复受偿的处理:1)执行中合并中协调;2)刑事已退赔部分,在民事判决中扣除;3)刑民主体相同,刑事判赔未执行,民事亦应扣除;4)刑民主体不同,刑事判赔未执行,民事不扣除。

8.刑事判决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救济途径:异议、申诉、审判监督。

9.刑民分别对同一标的做出矛盾判决,可对任一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合并审查。

10.赃款流向案外人,具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得追缴,只能追对价权益。赃款还债,现规定是不能追缴,但如对特定期限内的债务追缴,或退赔一定比例,可能更合理。

1.《民法典》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要件,只能做正向解释,符合即有效,不符合会影响效力。不能做反向解释,即不能认为不符合其中一条即无效。

2.合同一方犯罪,致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撤销,非无效。

3.合同双方均犯罪,且通谋,合同无效。对于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是否有效,应进行价值判断。

5.合同一方构成过失犯罪,不属于恶意串通。

6.履行中的犯罪问题,可解除合同,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1.当事人所签文件虽有标的、数量、价格等以后要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明确写明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仅为交易意向,非预约合同。

2.是预约还是本约,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预约订立后即开始履行的除外。

3.预约合同不宜强制履行。赔偿范围在依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确定。

1.合同需经批准才生效的,未报批亦对双方具约束力。报批义务人拒绝报批,另一方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参照预约合同。

2.另一方先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再诉解除合同,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

3.另一方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履行,但未批准,可再诉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违约赔偿责任。

4.另一方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未被批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可支持,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卖方另售的收益或买方另购的差价计算,不应以评估值认定。

1.售后回租应符合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两个特征,物不具有使用价值,谈不上融物,非融资租赁关系,亦非无效,按借贷关系处理。

2.售后回租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以过户为准,未过户为借贷。动产不要求过户,约定即可。

3.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标准:1)可流通。是否有权利瑕疵,不构成否定理由;2)特定性。浮动抵押物一般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物;3)可使用性。知识产权可作为融资租赁物,但应办理转让手续。

4.“自物抵押”仍然有效,不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还具有顺位优先权的效力。

1.“债转股”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消灭,但担保人仍应就实际清偿率之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2.“债转股”的股权实际价格如在破产重整中经专业机构评估,可作为确定担保责任范围的依据。如不是,则应进行专业评估,对评估方法、基准日的确定应公开透明。

3.破产重整中对股权的调整对相应质权的影响:对于债权人以“债转股”取得的股权,及战投人因投资取得的股权,债务人原股东股权的质权人不享有追及力。但,重整方案明确为老股东保留的股权,或老股东向新股东转让的股权、且为质权人利益作了安排的除外。

4.房地产企业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仍应把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

5.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续建资金借款属于共益债务,续建形成的新建部分不属于抵押财产,共益债务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1.立案时应严格审查,过滤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争议。

2.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寒蝉效应”。

3.诉讼时效适用“一人维权,惠及他人”原则。

最后,就像刘贵祥专委在文中指出的那样,以上所涉部分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实务中亦未完全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具体个案应从细处入手,在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上,以公平公正为根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TORANOMONBLDG.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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