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工信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碳达峰十大行动”进展报告
5.山东八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工作方案》
实践探索
1.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以认购“碳中和林”实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安康宁陕二次到深圳“卖碳”600万元
3.45元/吨!这起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落地
4.陕西榆阳:林业碳汇再交易20万吨1000万元
文献速递
1.高利红:人工智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规制
2.叶金育:“双碳”视阈下碳税并入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证成与立法安排——以《环境保护税法》修改为依归
3.谢鸿飞:解释论下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探析
4.冯帅:遵约背景下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
5.论点摘编
全球视野
1.环境的现实政治:联合执行与气候变化
2.全面的气候变化治理:走向缓解和适应的综合体
基地要闻
1.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张宝教授、肖林部长应邀出席第三期首义论碳·碳金融法制建设沙龙
2.聚焦司法助力“双碳”实现——武昌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夏靖华一行到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座谈交流
3.张宝教授应邀参加《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专家评审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部署,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对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含基础通用标准、碳减排标准、碳清除标准和市场化机制标准4个一级子体系、15个二级子体系和63个三级子体系,细化了每个二级子体系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工作重点,支撑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现各类标准协调发展。
原文链接:
2.工信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以支持实现碳达峰工作为重点,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总体要求、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财政政策措施、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着力于构建绿色低碳的财税政策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抓好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了七个方面的“碳达峰十大行动”进展,包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成效明显;各地区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国资央企努力在碳达峰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本《方案》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行动、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扎实推进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
2023年4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办理了该市首例以认购“碳中和林”实现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检察机关的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替代修复协议,涉案公司通过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认购价值不低于5000元的碳汇林、碳中和林等补植复绿项目实施替代性修复。
2023年5月23日上午,宁陕县再次在深圳举行林业碳汇交易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交易林业碳汇项目2个,交易额600万元。本次与南泥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长石油售电公司就林业碳汇项目成功签约交易,标志着宁陕积极探索“林海”变“碳库”的生态价值转换之路越走越宽阔,生态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在加速释放,进一步坚定了宁陕加快建设全国生态经济强县的信心。
3.安徽首单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落地黄山
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林业碳汇认购交易签约仪式暨“生态检察+林业碳汇”座谈会召开,标志着黄山市首个“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成功落地,也是安徽省首单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是黄山市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创新实践,打开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路径。
2023年5月31日,榆林市榆阳区与中海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林业碳汇增汇量交易合作协议,交易林业碳汇量20万吨,交易额1000万元。截至目前,榆林市榆阳区林业碳汇累计交易量20.57万吨。此次签约,双方将在林草碳汇项目产品开发、碳自愿减排市场搭建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造林业碳汇产业联盟,打通从碳供应到碳消费的全链条合作流程,努力在林业碳汇建设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思维导图】
【作者简介】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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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叶金育,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财税法学。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学、比较法学。
【作者简介】冯帅,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
康京涛,荣真真在《双碳目标下碳捕集与封存的立法规制——欧盟方案与中国路径》中指出,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是碳减排和气候变化治理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CCS法律。欧盟CCS研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伴随CCS应用国际法律障碍的消除和CCS能源与气候变化政策的驱动,欧盟基于二氧化碳封存生命周期建立了以许可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和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导的激励机制。实践表明,欧盟CCS法律框架存在着责任制度过于严格、激励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缺失等问题,这些成为了欧盟推动CCS发展的法律障碍。鉴于我国双碳目标和CCS项目扩大示范的需要,我国CCS的规制必须从政策转向法律。我国应在总结欧盟CCS法律框架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创设以监管与促进并重的双阶法律体系,一方面构建以二氧化碳封存生命周期为中心的监管框架预防CCS的风险,另一方面完善以消解CCS资金短缺为目标的多元激励机制促进CCS发展,同时改进公众参与机制消解公众对CCS的风险疑虑。(详见《德国研究》2022年第5期)
孙传旺,魏晓楠在《“双碳”背景下我国碳账户建设的模式、经验与发展方向》中认为,碳账户作为界定个人、企业等各方社会主体碳足迹、碳排放权边界以及减碳贡献的记录账户,不仅能够为每个参与主体提供动态监测工具,以落实主体的减碳责任,也能够为碳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相配套的微观基础。但是对比国外碳账户应用的主要模式,我国碳账户建设仍处起步阶段,不仅尚未融入以碳定价为核心的减排政策框架,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我国建设碳账户的成本较高,并且因为场景应用多跨协同发展缓慢也影响了碳账户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推进我国碳账户的建设,我国应充分整合现有数据库与计费系统,推进碳账户系统融入全国碳市场,积极推行金融机构参与碳账户建设的资金激励方式,加快推动中小企业构建碳账户;还需从保障碳账户信息安全、设计公平合理的赏罚机制以及防止其他污染物溢出等方面加快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详见《东南学术》2022年第6期)
孔东民,石政在《“双碳”目标下我国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优化研究》中指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助于破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悖论,为我国绿色转型积聚“绿色动力”。但是由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外部性以及路径依赖的问题,因此需要发挥环境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环境规制可以从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两方面影响企业的技术绿色创新,因此应当从加快环境规制的顶层设计、推进环境规制的完善和创新力度、加强环境规制与经济政策协同等方面对环境规制进行优化,进而计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详见《税务与经济》2022年第6期)
本文认为,为实现有效的气候变化治理,需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为历史上更稳定的气候条件而设计的物质和监管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应将投资导向适应性和可适应性的基础设施,以减少人类的风险和对复杂网络的依赖,并遏制(或至少不加剧)立法者和行政机构在未知且不断变化的物理环境中监管时所面临的科学不确定性的程度。反思过程的一部分是探寻通过激励温室气体减排来缓解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会帮助还是阻碍适应。最有效的政策将综合这两方面的努力,倾向于协调而非单边的方法来解决任何一个问题。
2023年3月9日下午,第三期首义论碳·碳金融法制建设沙龙在武昌区碳汇大厦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武汉市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武汉)双碳产业暨碳金融研究院(筹)举办,邀请了专家学者30余位,共同为碳金融法制建设建言献策。
2023年3月30日,《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专家评审会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7名专家对建议稿进行了细致评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高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副院长张宝教授应邀参加评审。
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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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谢忠洲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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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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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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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