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贸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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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对此,有一种解释是发达经济体背负了过多债务,需要去杠杆,这导致公共部门投资不足,抑制了消费和私人投资。但去杠杆只是暂时的,从长期看,总体经济增长取决于劳动力及其生产率的增长。

因此,政客和经济学家都在思考:生产率增长减速是制约增长的永久性状况,还是仅仅是过渡现象?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主要因为决定这一趋势的因素范围甚广。除了公共部门投资不足,还有货币政策――不管货币政策成本和收益如何,它促使了公司用现金进行股票回购,同时实际投资依然被抑制。

但生产率之谜并不止出现在2008年危机时。在该危机前的20年里,美国生产国际可贸易商品和服务(占美国总产出的三分之一)的经济部门没有增加任何就业岗位,尽管以价值增加值衡量,该部门的增速高于美国不可贸易部门。可贸易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大部分发生在制造业。尽管部分岗位减少是拜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所带来的生产率进步所赐,但也有许多减少是由于美国企业将供应链的某些部分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

相反,美国的不可贸易部门(占经济的三分之二)在2008年前的几年中增加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这些就业岗位(通常是服务业)所带来的价值增加值往往低于所减少的制造业岗位。这部分原因在于,可贸易部门日渐向水平技能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员工倾斜。从这个角度讲,可贸易部门生产率有所提高,尽管全球经济结构性转变的重要性,不亚于员工做同样工作的效率提高。

不幸的是,对发达经济体来说,可贸易部门人均价值增加值的提升,不足以抵消劳动力从制造业岗位转向不可贸易部门服务业岗位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总体生产率增长缓慢。与此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日渐富裕,它们也将投资于技术以应对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结果,全球生产率和GDP增长的高峰也许已经出现。

20世纪90年代末的互联网泡沫,误判了数字革命的时机,但并未误判其重要性。人们热议的“物联网”也许要再过些年才会对总体生产率产生影响。

关键词:TPP;电子商务规则;影响;对策

2016年2月4日,12个成员国在新西兰奥克兰初步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由美国主导的这一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到贸易领域方方面面的规则制定,其中,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成为TPP的核心内容之一。TTP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条款是美国利益的集中体现,有可能对我国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进一步对TPP电子商务规则的解读和分析,将有利于我们更清晰认识国际贸易规则,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

一、TPP电子商务规则解读及评析

(一)TPP电子商务规则简介

TPP共30章,其中第14章是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共有18条。除了14.1“定义”、14.2“范围与总则”和14.18“争端解决”等3个条款以外,有关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共有15条,归纳起来可分为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条款、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条款、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条款、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条款以及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条款等五类。

(二)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

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主要包括14.3“海关关税”和14.4“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两个条款。“海关关税”要求成员国之间不得对用电子方式传输的数字内容征收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要求成员国不得对在它国发明、生产、出版、订约、或首次提供商业化的数字产品或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的数字产品采取歧视性待遇。

(三)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

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主要包括14.5“国内电子交易框架”、14.6“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和14.9“无纸化贸易”等3个条款。“国内电子交易框架”要求成员国遵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或2005年签订的《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避免对电子交易施行不必要的监管负担。“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要求成员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采取适当的电子认证措施向执法机关证明其认证的合法性,鼓励成员国之间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要求成员国贸易管理机构以电子方式向公众提供贸易管理文件,并承认以电子方式递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

(五)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

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主要包括14.10“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14.11“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14.12“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14.13“计算设施的位置”和14.17“源代码”等5个条款。“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要求成员国在遵守合理网络管理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按照意愿接入用户终端和使用网络服务和应用,并从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信息。“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要求成员国应允许商业活动所需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跨境流动,不得对成员国企业商业活动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贸易进行变相限制。“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要求成员国之间可以允许供应商就国际互联网连接基础设施的建立、运营和维护补偿费用等进行谈判。“计算设施的位置”要求成员国不得强制其他成员国把计算设施或将设施放置在服务接受国领土内作为其从事经营的条件。“源代码”要求成员国不得强制其他成员国商务软件提供商共享源代码。

(六)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

二、TPP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一)冲击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外部环境

TTP是美国重返亚太地区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包括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电子商务大国,对世界贸易第一强国美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面对日益崛起的中国经济,美国启动“亚太再平衡战略”,企图以TPP为抓手,压制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重新主导国际贸易标准。特别是2013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后,美国想利用其主导的TPP电子商务规则抑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意图更明显。虽然中国尚未启动加入TPP谈判,在TPP生效前,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条款对中国影响还不显著,但是对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必然受到TTP电子商务规则条款的制约,束缚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限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

TPP电子商务规则为数字经济强国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占据竞争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形成全球范围内通行规范之前,美国利用TPP在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上推行其价值,占据全球价值链上有利位置,强化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优势。TPP电子商务规则在表面的公平和开放中掩饰了不平等,对于竞争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意味着失去壁垒的保护,处于竞争劣势。因此,TPP电子商务规则一旦生效,将对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开放形成强有力地约束,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协定发挥其强大的数字产品竞争力。对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而言,虽然暂时不会受到TPP条款的制约,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在包括TPP成员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寻求发展。在美国已占据市场优势的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的扩展和发展空间将受到压制,竞争优势将会被削弱。

(三)增加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

(四)推动中国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

WTO作为解决国际贸易问题、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机制,从1998年启动工作组对电子商务展开广泛调研至今,有关电子商务规则体系仍在酝酿中。在WTO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规则情况下,以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条款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规则,成为了TPP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某程度上将成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领域的标杆和范本。美国所主导的TPP电子商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主张,对未来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产生巨大影响。在TPP的压力和示范效应下,中国亟需利用双多边谈判机制,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推动WTO就电子商务议题取得积极成果,为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推动WTO制定电子商务新规则

(二)明确中国在双多边电子商务谈判中主要利益点

(三)完善中国现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四)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

面对美国主导、试图孤立中国而推进的TPP和正在进行的TTIP谈判,中国应积极推行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目标“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以缓解TPP带来的压力和冲击。在“一带一路”战略引领下,中国电子商务要加快走出去,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务合作,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制。中国电子商务走出去,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区域内国家和地区整合资源,打通商贸、物流环节,促进区域内经贸交流和发展,有利于建立电子商务双多边交流合作机制。

(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1]王蕊.TPP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16(2):10-13.

[2]潘月星、赵军.TPP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及对中国的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15(12):46-49.

[3]王立武、杨柳.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探析[J].亚太经济,2013(6):45-50.

[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证书公开密钥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Internet已渗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就是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Internet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数字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手段,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经济活动中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流通技术,它改变了贸易形态,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它的迅猛发展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如此,当今全球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完成的贸易额仍只是同期全球贸易额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还依赖于众多从社会问题到技术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其中,电子商务安全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在互联网中建立并维持一种令人信任的环境和机制。基于公开密钥技术的数字证书解决方案,现已被普遍采用。

一、数字证书的概念及其内容

数字证书是是一种权威性的电子文档,形同网络环境中的一种身份证,用于证明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各主体(如人、服务器等)的身份,它是由一个权威机构发行的。每一个数字证书包含了用户身份的部分信息、用户所持有的公开密钥及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X.509对数字证书格式进行了定义,证书中包含如下内容:

*Version:代表证书的版本格式是版本1、版本2或版本3。

*Serialnumber:由认证机构发放的代表该证书的惟一标识号。

*SignatureAlgorithm:认证机构用来对证书进行签名所使用的数字签名算法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IssuerName:发放证书的认证机构的X.500名称。

*SubjectName:与相应的被验证公钥所对应的私钥持有者的X.500名称。

*SubjectPublicKey:主体的公钥值以及该公钥被使用时所用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IssuerUniqueIdentifier:颁发者惟一标识。

*SubjectUniqueIdentifier:主体证书拥有者惟一标识。

*Extensions:证书扩充部分,用来指定额外信息。

*Signature: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二、数字证书的认证原理

由此可见,采用了公钥技术可以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前提是必须确保用户所使用的正是另一通信方正确的公钥。如果入侵者用其他公钥值替代了有效的公钥值,那么加密信息内容就会被泄露给非预期的通信方,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就会受到影响。采用数字证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个证书包含了证书主体的一个公钥值和对其所作的无二义性的身份确认信息,这样就把用户身份和他的公钥绑定在一起。证书本身不需要保密,又因为证书中包含了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所以具有自我保护功能,不可能被入侵者篡改,这样数字证书同时也能起到公钥分发的作用。

三、数字证书的类型

从证书的使用者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个人数字证书、机构数字证书和设备数字证书。

1.个人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人的个人身份。

2.机构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企业信息和企业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企业的身份。

3.设备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服务器信息和服务器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服务器的身份。

从证书的用途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1.签名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信息进行签名,以保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2.加密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传送的信息进行加密,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数字证书的发放

数字证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证书管理机构发行的。CA认证机构,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惟一性的特点,它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职责。它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发放、撤消和管理,并提供用户信息和密钥的管理。

五、结束语

一、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状况

(一)美国领跑世界文化产业

(二)英国文化产业因“创意”而成为“发展先驱”

(三)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增速较快,南南贸易日益重要

二、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一)创意产业特别是内容产业引领文化产业升级改造

(二)南北文化产业非均衡发展态势日趋明显

(三)全球文化产业向高科技化、垄断化方向发展

三、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取得长足发展。2006~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由5123亿元升至21320亿元,所占GDP比重从2.37%升至3.69%。但面对世界文化产业发展迅猛、非均衡态势日益严峻的巨大挑战,我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

(一)以文化消费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二)以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耦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的核心是创意,科技的核心是创新。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之耦合是知识与文化创意的经济化过程,也是文化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力“双引擎”驱动的实质所在。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耦合与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间存在如下密切关联: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之耦合文化资源要素与科技资源要素融合文化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力的融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因此,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成为驱动文化产业发展方式深层次转变的重要内容。以安徽一出版集团为例,该集团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时代文化公司,开发了一个最新软件叫“一键传输”。如,某人进行演讲,配了照片和讲稿后,把这些素材输入软件里,按一个按键,后台打印就是一本书。此举既体现了文化创意,又体现了科技创新。

(三)繁荣小微文化企业,做实文化产业

“中国方案”成经济全球化新范式

5月14日,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提出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这是创新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全球化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指引了新的方向,成为一个新的全球化范式。

和平之路。主席指出,“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和平安宁的环境。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各国应该尊重彼此、尊严、,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着力化解热点,坚持政治解Q;要着力斡旋调解,坚持公道正义;要着力推进反恐,标本兼治,消除贫困落后和社会不公。

繁荣之路。主席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要深入开展产业合作,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抓住新工业革命的发展新机遇,培育新业态,保持经济增长活力;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完善金融服务网络;要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聚焦关键通道、关键城市、关键项目,联结陆上公路、铁路道路网络和海上港口网络;要抓住新一轮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技术变革趋势,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开放之路。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以开放为导向,解决经济增长和平衡问题。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要有“向外看”的胸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同时,要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创新之路。主席提出,搞好“一带一路”建设要向创新要动力。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

文明之路。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要推动教育合作,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要发挥智库作用,建设好智库联盟和合作网络;在文化、体育、卫生领域,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务实项目;要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产品和遗产保护;要加强各国议会、政党、民间组织往来,密切妇女、青年、残疾人等群体交流,促进包容发展;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丰硕成果开启经济合作新空间

在本次论坛期间,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一带一路”进入新的阶段,开启了经济合作的新空间,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

270多项成果凝聚发展共识

本次论坛共形成270多项成果,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其中,在对接政策和发展战略、推进经济走廊建设、加强重大项目合作、加大资金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新举措,包括宣布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将分别为“一带一路”有关合作提供2500亿元和13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专项贷款。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推进“一带一路”融资体系建设,在中方倡议和推动下,中国财政部与阿根廷、英国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经贸合作将实现跨越式发展

本次论坛在经贸领域达成的成果也非常丰硕: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进口超过8万亿美元的商品,对外直接投资将超过7500亿美元,出境游客将超过5亿人次,这将为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商机。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系列举措方面,包括“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从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口2万亿美元的商品”“从2018年起,我国还将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将同30多个国家签署经贸合作协议,与沿线国家合作实施100个贸易投资促进项目”等。

论坛期间,中国商务部与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60多个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出《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向国际社会表明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共同立场。

中企出海市场空间拓宽

高峰论坛期间,一系列企业合作大单密集签署: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与沙特代表团代表共同见证了双方炼油、化工、零售联合项目签约;中国石油集团与国开行、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关于阿塞拜疆天然气化工项目的投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中铁与孟加拉签署了孟加拉国家数字联通项目的框架协议……

“一带一路”拓展了市场空间,毫无疑问给企业都带来各种各样的商机。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带一路”的域内国家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先领域。其次是带来了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机会。再次是带来了投资机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企业恰逢一个“走出去”的,无论是农业、矿业,还是制造业、服务业的投资,都将开展得风生水起。

“世纪工程”带来的民生红利

更多岗位和更高的收入

出行更方便

道路通,百I兴。本次论坛倡议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联结陆上公路、铁路道路网络和海上港口网络。中国正在努力将这种互联互通的经济机会,扩展到那些被现有国际经济机会隔绝的地方。

更多人跨越“数字鸿沟”

在这次论坛上,中国倡议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这一倡议得到各国代表积极响应和高度认同。

改善生态环境

特色旅游更可期

医疗水平逐步提高

本次论坛上,中国宣布将继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健康丝绸之路”。今年8月,在北京将举行“一带一路”暨健康丝绸之路高级别研讨会,倡议启动“一带一路”公共卫生联盟、“一带一路”医院临床专科联盟等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健康命运共同体”。

内容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以及Internet(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发展,国际贸易领域正在发生一场结构性的商业革命,网络贸易(TradeonInternet)应运而生。本文着重分析网络贸易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指出国际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最终指出将来的国际贸易形态将是国际网络贸易形态。

关键词:网络贸易传统国际贸易

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互联网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软件设计、音像书刊、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其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即实现“在线交易,离线供货”。网络贸易是将互联网应用到传统国际贸易中,这使传统贸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网络贸易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网络贸易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同时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剧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贸易商务场所和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厂商对产品的营销、谈判、订货、销售、分发、支付等贸易流程的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网络贸易则把这些国际贸易的商务活动集中在网上来进行,即进行以网上营销、网上谈判、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网上分发、网上支付等组成的网上国际贸易商务,这样也就使得传统国际贸易运行发生了实物运行与网络商务运行相结合的国际网络贸易的新变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有人预测,未来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

(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客体发生变化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可以从网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成为网络人的买者和卖者其搜寻信息和获得信息及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贸易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跨越中间商直接结合。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中间商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寻找自己在新的网络市场中的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国际贸易主体随着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产生,这就是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网络公司的出现。这种网络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者和卖者对其产生一定的信息依赖。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客体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客体从传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贸易与旅游、工程等服务贸易的贸易构成,生长出新的网络信息贸易,其中重要的构成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很显然,随着国际贸易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一定的新变化。

(三)网络贸易削弱了商品和劳务提供者及消费者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发生了从简单的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向全球化的转化,网络国际贸易更倾向于为全球范围的贸易选择,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联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只要贸易公司就近与Internet建立连接,就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与该网上的任何经济体建立贸易联系,进行贸易洽谈和交易。

因此,网络贸易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是不同的。传统市场由于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的产品或商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传统市场按地域被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界限分明。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贸易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四)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互联网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这种经营战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五)国际贸易制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推动占全球电讯服务收入95%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讯协议》。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4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这些签字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2.5%。1997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互联网免税区的建议,而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决定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这个决定很可能还继续下去,这意味着互联网可能逐步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基础电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金融服务自由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批准的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等都是促进国际网络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而这些有利于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安排将减少贸易的“成本”。这样也就使得国际网络贸易比传统贸易得以有更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增长。相对于旧的、传统的国际贸易制度,这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必将促进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网络贸易引起信息贸易的飞速增长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网络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象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文化信息设备等信息技术的硬件贸易和相应的软件贸易构成国际信息贸易的主体内容,它们是国际信息贸易的物质形式,也是世界信息经济的基础。

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信息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医疗专家服务贸易)等,都可通过信息网络的“运送服务”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足不出户”即可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同时提供服务。

结论

综上所述,网上市场将成为有史以来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同时也说明在网络贸易出现的今天,国际贸易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不仅从贸易场所,主客体及运行发生变化,而且由网络所带来的信息贸易的比重也飞速增长。此外,随着国际网络制度创新速度的加快,国际贸易以网络贸易形态进行将取得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6-2007).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杨坚争.电子商务基础与运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3.[美]Davidkosiur著.陈曙辉等译.电子贸易.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4.杨坚争.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8(10)

作者简介:

望着北京国际饭店国际厅中坐满的250多人,来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一位来宾非常感慨: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在中国如此popular。

她说的是正在这里举行的“WTO: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北京)国际研讨会”,这次由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由国家发改委、信产部、科技部、广电总局、国务院信息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家中国部委支持的会议,吸引了来自美、欧、巴西、印度等国以及国际组织、国内外国际知名企业、标准化机构等的高级官员和专家。

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研讨会开幕辞中指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随着全球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涉及标准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内容十分复杂。”然而在这个问题复杂的背后,却是巨大的商业利益。谁在这个领域中占据上风,谁就有可能在数字经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鲜明的: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明确的,决心是坚定的。但中国“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我们既要照顾到技术未来发展方向、鼓励创新,又要照顾到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社会公众利益、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应当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惠及地球村的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的共同追求。

【关键词】数字化产品;课税;征税方法

一、数字化产品国际立法模式比较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措施和实施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或组织联网免税法案年5月通过,2007年10月31日决定延长至2014年盟增值税改革法案年开始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有明确的立法措施作发展组织(OECD)在线销售消费税课税指南年通过,对于C2C模式销售产品如何征税并没有涉及,存在一定的缺失组织(WTO)子商务计划品贸易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准入上述图表,可以看出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模式缺乏国际统一协调,主要有美国免税模式、欧洲的增值税法案、南非隐含立法模式。具体来说,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法案。其实,最早自1996年起美国就主张网络贸易免税方案。1998年5月获参议院通过的《因特网免税法案》规定了3年免征期。随后,该法案多次延长免税期限。尤其是,《英特网免税法修正案》在2007年10月31日经美国总统签署正式生效,将免征禁令期限延长至2014年。但是,美国实施双轨制方案,规定在1998年10月1日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10个州可以继续适用“祖父条款”。

第二种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增值税法案。欧盟对从事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始于1998年。尤其是,2008年2月又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今后在欧盟范围内对购买者不再由服务商注册所在国征税,而转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第二,为了协调个别低税国家的利益,服务商所在国对转交给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的增值税仍有权留存一定的比例:2015—2016年均为30%,此后递减为每年15%,直至2019年1月1日终止。

第三种模式,以南非为代表的隐含征税制,虽然其国内增值税法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数字化产品征税,但从其条款隐含的实质来看,应予以征税。然而,该模式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OECD在2006年《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中指出:除非一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企业征税,否则企业不应承担额外税负。

二、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及征税分歧问题

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及是否征税问题,国外学者主要存有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观点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派认为,不应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否则会严重阻碍其贸易的发展。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美国学者采取了双重标准。一则,在国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不受货物买卖法的规制;二则,在国际上,基于美国在数字化产品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坚决反对欧盟通过的增值税法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利益的需要,而非从立法角度作出的科学论断。如美国学者RoyRohatgi等。

第二种观点,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主张,数字化产品既不应承担超额税负,但也不能予以免税。而且,基于美国在全球数字化产品交易上的主导地位,如不对其征税,将会使得欧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因为欧盟企业向其成员国内外销售数字化产品,均需缴税。关于征税的具体地点,欧盟多数学者认为,应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税。

第三种观点,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折中派认为,如果不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则可能造成对本国税基的侵蚀。但是对于征税的税种,观点各异。如印度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一种特许权转让,进而征收预提税。新加坡学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提供劳务,缴纳一定比率的货物与劳务税。南非学者Oberholzer也指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是合理的。但他强调,南非并没有对其如何征税提供确切的立法指引。总之,国际上对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及所使用的征税方法,存在严重的分歧,各国学者间也缺乏共识。

三、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的应然分析

(一)WTO体制下的应然分析

究竟数字化产品应视为货物抑或服务,国际社会也存在严重分歧。虽然美国为了维护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优势地位,强调在其国内不能适用货物买卖法,但却在WTO体制下主张应适用GATT。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果数字化产品交易属于货物销售而非提供服务,则有利于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巩固美国的贸易优势地位。与之相对,欧盟则主张,数字化产品并不具备任何物理特征,因而应视为服务提供,进而适用GATS。甚至,一些国家主张数字化产品既非货物贸易,也非服务贸易,应适用TRIPs协议。

综上,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在WTO体制下,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性质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各自主张的不同,因而适用于不同的WTO协议。实际上,为了维护技术中性原则,WTO电子商务计划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市场准入。

(二)OECD框架下应然分析

关于数字化产品属于服务抑或货物,OECD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提供。关于征税方法,OECD税务委员会第9工作组于2001年2月一份报告建议,对B2C交易情形,实际消费地应为接收方拥有惯常居所的国家;对B2B交易情形,应将接收方拥有商业存在所在地视为跨国交易的消费地。随后,OECD在2006年2月又了《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再次确认了上述建议。尤其是,2008年1月OECD了三份有关跨国远程在线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消费税课税指南,使得2001年报告和2006年指南建议的征税方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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