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大家风云

本文作者:张文显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4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伟大成就的40年,也是中国法治发展波澜壮阔的40年。40年间,中国法治建设历经法制建设新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三个历史阶段,发生三次历史性飞跃。在40年发展历程中,中国法治留下了辉煌的历史轨迹,显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鲜明特征和规律。40年的法治建设不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理论。

[关键词]

法治;中国法治;法治历程;法治轨迹;法治经验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厉行法治40年。回顾40年法治历程、分析40年法治轨迹、总结40年法治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对于保持法治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法治40年的历程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次全会作出两项最为重要的决定:一是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从此,中国开始修改宪法和制定新的法律,法治建设步入恢复重建、持续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光明大道。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历了三大历史阶段,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

(一)法制创建新时期(1978—1997)

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以恢复重建、全面修宪和大规模立法为引领,主要有以下重要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

1.“一日七法”

2.“九·九指示”

3.世纪审判

4.全面修宪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历史中,就有过新民主主义的立宪实践。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颁布实行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国委员会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提供了临时宪法依据,为新中国宪法的诞生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

5.全民普法

(二)依法治国新阶段(1997—2012)

在中国法治的历史上,1997年是一个难忘的国家记忆。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划时代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启了依法治国新阶段,使中国法制建设发生了质的变革。在这个阶段,主要有以下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

1.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精辟地指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这是中共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首次深刻阐述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重大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2—17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标志着我国迈向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此后,2002年,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升到政治文明的范畴。2007年,中共十七大号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推进司法改革。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十五大的决策部署,在党中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从人民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司法改革。2002年,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命题,要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确立依法执政基本方式

在正式提出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之前,中共已经采取一系列举措实践着依法执政的理念。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6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通知》对于提高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的法治观念、依法规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行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和工作基础。

3.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2012)

以中共十八大为历史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也跨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

1.明确定位“法治小康”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即实现全面小康。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不断明晰和丰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各项要求,其中就包括“法治小康”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法治领域就是要达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首次精准定位。

2.提出法治新十六字方针

2012年,由习近平同志主持起草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法学界称之为“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以区别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依法治国新布局,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在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3.建设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大之后不久发出的伟大号召。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在实践上,“建设法治中国”,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全面依法治国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也是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第一部就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前瞻性问题作出全面部署的纲领性文献。该《决定》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又是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要继续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主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6.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中国共产党召开的最为重要的会议。如果说十八大之后我们已经进入新时代,那么,以十九大为起点,我们踏上了新时代的新征程。十九大明确了从现在到2020年、从2020年到2035年、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法治建设目标,为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基本任务、实践路径。对于法治建设意义非常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就是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把法治明确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从国家治理的局部性方略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方略,凸显了法治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提升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

二、中国法治40年的轨迹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历史性决策为起点,在40年发展历程中,中国法治留下了辉煌的历史轨迹,显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鲜明特征和规律。

(一)从“法制”到“法治”

“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董必武曾经说过:“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一阐释简洁而明了,普遍而广泛。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于“法制”的理解和运用都是在“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意义上进行的。

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法律几乎“荡然无存”的局面,法制建设的重心是加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之后,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

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20世纪70年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法制领域和法学体系中,最流行的概念就是“法制”、“法制建设”。中共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第一,“法治”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

从“方针”到“方略”。改革开放初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中共十五大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建设法制的方针到依法治国的方略,显现出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方针,指一种方向、一种目标,是具有全局意义和长远目标的指导思想,但比较抽象,如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路线方针、对敌斗争方针等。方略,则是指具有统领性、战略性、高层性的方式方法和策略,如文献中常提到的“建国方略”、“治国方略”、“基本方略”等。如果说“方针”是远景规划和奋斗目标,“方略”则是实现规划和目标的重要举措和基本抓手。把方针具体化,使法制建设有了抓手,促进理想成为现实,抽象变为具体。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在听取专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讲解之后,江泽民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国家的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一个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奋斗目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此次会议的其他文件,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也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主要内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根据法学法律界的建议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十五大报告把此前的提法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仅是提法上的变化,而且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认识上的飞跃。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无法可依、制度残缺的局面,党中央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1982年修宪时沿用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金”的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

(二)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对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全新部署。四中全会后,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内涵更为丰富、表述更为精致的“全面依法治国”概念。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命题的变化表明党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精准。

(三)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历史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升为党中央的正式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号召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法治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国家”概念的“升级版”。法治中国比法治国家的内涵更加丰富,思想更加深刻,形态更加生动,意义更具时代性。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推进法治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软实力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深化和跨越。在“中国梦”这一雄壮的交响乐中加入法治中国乐章,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

在中共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后,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如何推进?这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习近平同志经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突破。

(五)从“以经济为中心”到“以人民为中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历史性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此同步,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法制的核心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效率自然就居于优先位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七大之后,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新的发展方式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本”,让人们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扩大社会矛盾、增加历史欠账为代价求得快速发展。

(六)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

(七)从“法制建设”到“法治改革”

从1978年到21世纪第一个十年,在法治领域,总的提法是法制建设,而且总体上也是按照“建设”来规划部署的。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在十九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场革命的目标,就是要彻底实现从专制政治到民主政治、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

(八)从“常规建设”到“加快推进”

(九)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到“繁荣发展”

法学教育是实施人才强法战略的基础,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高校教师是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学理支撑的主力军,因此,法学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上古时代的“造律”和“治狱”活动中就产生了法律教育萌芽,经历了从兴起走向鼎盛,又从守成转而衰微的漫长演变过程。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的法学教育全面衰败,“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剩下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年招生规模在百人左右。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中国法治和中国高等教育前进的步伐,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重建、快速发展、改革创新,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截至2017年,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627所。据2018年3月的数据,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195个,23个单位设有27个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法学硕士单位共计218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49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个;法律硕士点242个。在校法学本科生31万余人,法学硕士生1万人左右,法律硕士生1万余人,法学博士生约1100人。无论是法学院校的规模,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均已位居世界首位。

在规模发展的同时,法学教育的质量稳步提高。经过40年的探索与实践以及对域外法学教育经验的借鉴,法学教育的“中国特色”已经形成,集中表现为: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实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的素质教育、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原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良性互动。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跻身世界法学教育之林,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态势。一个基本适应我国法治人才需要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

(十)从人治到法治

40年的中国法治轨迹,总括而言,就是从人治到法治。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而人治论则强调“为政在人”(《论语·为政》),“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在古希腊,法治论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论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对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专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独断意志的对立。20世纪中国各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历次讨论,已在理论上明确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极其惨痛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是高度重视法制的。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了,把法律作为办事的参考,甚至直截了当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在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下,我国宪法法律在全党全国全民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跌入低谷,宪法被虚置,成为一纸空文,法制的衰败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后来,他又尖锐地指出: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搞人治危险得很,“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邓小平同志仍然关切地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在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进程中,江泽民同志十分鲜明地强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深刻地阐述了厉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历史规律和深远意义。他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他还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基于对人治教训的深刻分析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党、国家和社会告别人治传统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

三、中国法治40年的基本经验

40年的法治建设不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理论。

(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40年,始终贯穿一条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核心要义,集中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描绘了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和鲜明标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个核心要义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的具体内容,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法治发生历史性变革,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新局面。

(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论题。中共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中共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表明依法治国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德治国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的范畴。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僵化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仅不是彼此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促进的。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新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经验、概括出来的新理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着内在联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执政与依规执政高度契合,缺一不可。中国共产党既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领导党,又是执政兴国的执政党,坚持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治国安邦奠定根本政治前提。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中国从根本上区别于“法治美国”、“法治英国”等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发展路径。

基于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系的深刻认识,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是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以“宪法为上”,以“党章为本”,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是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党治国中相辅相成的作用。三是提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以包括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在内的制度来管党治党,保证从严治党,将制度建设贯穿全面从严治党的始终和党的各项建设之中。四是同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中国共产党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本领。五是以实行党的纪委与国家监察委合署办公这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牵引,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

(五)坚持以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科学地界定了根本法的内涵。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正因为宪法是总章程、根本法、总依据,所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的发展目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统一战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保护等。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现行宪法及其历次修改为法的立改废释提供了宪法依据,为跟进宪法修改,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同时,依据宪法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既加快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我国宪法以其科学理论、制度优势和强大权威,统领和引领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航程。

(六)坚持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

1978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两大主题,一是改革开放,一是法治建设,这是当年邓小平同志确立的工作方针,他反复强调: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两大主题有着内在的、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推动了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引航。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共同推动小康社会建设,是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动力支持与保障力量。“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断完善;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另一方面,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把科学立法作为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共计2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彻底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等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

(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统筹推进“两个法治”,使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相得益彰。我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积极参与并尽可能主导国际立法,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契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八)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党中央注重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例如,坚持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建设一齐抓;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全球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在坚持党对依法治国全面领导的同时,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调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积极性,法治建设呈现“党政与人民共同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良好局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善于牵住“牛鼻子”形成“纲举目张”的态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在推进“四个全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善于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比如,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始终把“关键少数”作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注重重点突破瓶颈问题。例如,制约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始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瓶颈。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倾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42次审议司法改革方案,出台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多达53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总目标,以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尺,着力完善对人权和产权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审级制度、司法组织体系和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监狱、强制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等设施建设,等等。

(九)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

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法制建设,几乎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看不到“石头”,摸不到“石头”,此时要防止改革乱象,避免改革风险,降低改革成本,就必须遵循规律,遵守规则,加强顶层设计。在法治改革领域,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了对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路径。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对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连接,为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彰显出顶层设计的政治引领、理论导航、行动指南作用。法治改革方案全部由党中央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议决策,重大改革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确保党中央对法治改革、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

在加强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的同时,激励和支持地方、行业先行先试。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法治区情”千差万别,不同领域法治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也由于一些重大改革关乎全局,必须在积累试验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所以,在推进法治改革中,注重调动地方、部门改革积极性,鼓励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先行先试,例如,成立上海、广州、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全国检察系统推进公益诉讼,在北京、浙江、山西先行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互联网法院等。各地在先行先试中创造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经验又为党中央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十)坚持遵循法治规律与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就是既重视规律又重视法理,遵循法治规律,秉持法理精神。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新步伐。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在一个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法治虚无主义“左”的思潮不时沉滓泛起、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不时冲击的社会,要全面厉行法治,促进法治文明,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而必须持续不断地全面深入推进。中共十九大作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的正确判断,并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近中期安排。新设计、新安排既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有机衔接,又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已有的成就只是新时代法治的新起点,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梦想依然任重道远,法治伟业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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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回顾新中国建立6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由无到有、由简单到成熟、从复苏到繁荣、从法典化到体系化,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应当对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可以汲取经验,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 http://www.hprc.org.cn/gsyj/zzs/zgtssh/201001/t20100129_4566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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