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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抛开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让外国银行在本国境内发展,同时本国居民可以到国外的金融市场进行筹融资活动,国家往往就在经济繁荣的时候放松了对金融的监管,这样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面对全球的金融危机,我国乃至全球各国都需要完善金融监管,增强对评级机构的管制,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市场准入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我们知道金融的发展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想到金融监管,如果监管体制变得很严,金融危机就有可能不会出现,那么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这值得我们思考。首先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1933年发生的巨大金融危机主要是跟美国的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在那个时候美国主要实行的是伞形监管模式,它的这种监管模式表现出最大的特点就是双重多头,这种监管模式没有很好地将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分开,所以无法使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其次,这种监管模式在内部协调和分工方面的缺点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另外在那时候经常鼓吹市场监管比政府监管更有效,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鼓舞了那些冒险行为的发生,这有可能是影响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国际市场中基本上没有竞争地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这方面一直以来也是相当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化不断加快,中国金融监管不能很快的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那么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凸显出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限制市场的进入
2.金融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
3.监管手段落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手段应是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一体的监管方式,但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相对单一。它并不是将三者结合起来,而是只注重政府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了其他两方面的干预。这样使得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大的随意性,约束力不强,金融监管效力也没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使得金融机构在一些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比如信息披露制度,保险金制度等方面。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并不是公开的,所以其能见度相对较低。此外在监管技术上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1.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建立
要想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要使风险管理机制合乎常规,之前的那种传统的监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金融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加强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同时不要把监管的目光只集中于内部的监督上,也要向外扩展,更多地注重银行的外部监督和外部评价,让银行积极地参与到控制银行合规风险上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一定要将问题分析清楚,使其得到充分的解决并且避免其再次发生。
2.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3.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单一,所以可以将原来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化为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另外我们知道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发展缓慢以至于其跟不上金融创新发展的步伐,增加了危机爆发的可能性。风险监管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是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必要条件。所以要想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从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度出发,同时将行政手段和市场干预手段相结合,逐步地将风险分散或者转移。
四、金融危机时代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完善
五、结语
虽然我们还不确定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是只要我们以金融的发展规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努力形成以金融创新占主导地位的金融监管方法,按照其规律采取相应的方针政策并付诸行动,那么全世界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在金融风险中处于不败地位,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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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0引言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了常规传统的显性风险和高科技带来的隐性风险,其中显性风险有黑客入侵、个人信息泄露与盗取、缺乏有效监管下的网络借贷欺诈、虚假信息等;隐性风险主要包括暗箱操作业务、非法集资、网络洗钱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总结出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可划分为两个方面:①内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行需要配置要求较高的软件与硬件,通过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自身的高效、便捷化操作。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会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的问题出现错误或故障。②外部风险,由于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黑客入侵、病毒等人为恶意攻击手段,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系统势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人为破坏,造成交易双方的信息被窃取、篡改以及泄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1.2虚拟性风险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开放共享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其具有虚拟化的特点,此特点导致用户在信息交易和传递时无法辨别其真伪,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周转功能通过金融平台来实现,虚拟性的环境难以有效应对资金积累引发的信用风险,无法实行有效的担保和监管。
1.3操作性风险
此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漏洞以及金融交易活动主体的失误操作。其中安全系统的漏洞包括系统内部设计缺陷,以及大数据在收集、统计整合、分析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漏洞;交易主体的操作性风险是由于用户没有规范、正确地操作系统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1.4法律性风险
该项风险指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速度呈现出了迅猛的态势,但与之匹配的法律却处于空白期,导致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监管,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5“长尾”风险
“长尾”风险说的是那些需求不大或销量不佳的产品通过多样的存储和流通渠道占据了可以匹敌数量不多的热卖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更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展了经济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得游离于传统金融外的人群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由此也增加了新的风险特征。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规范经营等都是潜在的“长尾”风险[1]。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宏观层面
第一,金融市场纪律与完全扼制风险不等同。我国针对投资风险实施了大量的担保,使得我国大众投资时遵循刚性兑付原则,这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风险定价机制的失效。在此市场环境中,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就会被借机推出,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遮盖高风险的事实,如果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遮盖风险还极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第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可以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由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自然垄断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的失灵,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
2.2微观层面
3改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分析
3.1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深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其中银监会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管部门;证监会是众筹机构的主观机构。建议银监会与证监会分别下设专门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其次,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积极引导各个机构的规范化运营。同时,利用自律原则辅助监管机构监管行业,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原则。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大众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涵盖了如律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层面的监督,提高了监管角度的多面化。
3.2完善监管法律
3.3实施精细化的机构监管
3.3.1完善第三方与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第一,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该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机构聘有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设施要符合监管要求;具备风险判断能力4项条件。第二,信息监管。支付平台应严格保管客户信息资料,杜绝随意泄露。第三,保障客户利益。支付平台不得私自动用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设置陈列详细的交易提示,方便客户掌握交易信息,了解支付去向。
3.3.2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设计
首先,建立准入P2P行业的标准,严格审查P2P平台主要高层与管理者的金融知识素养、金融从业经验等资质。同时核实P2P的运营条件,必须健全互联网运营设施并具备高端的IT人才与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等。其次,加强运营监管。①P2P平台内部监管,规范P2P行业营业准则,其只能作为金融中介服务。同时建立充足的风险储备金,增强承担风险与判断风险的能力。②P2P平台对客户义务与责任的监管。应充分了解客户,仔细识别辨认客户身份,杜绝金融诈骗。坚持为客户服务,准确评估投资者是否有能力进行P2P网络借贷[3]。
,金融监管已滞后于金融业的,面对快速增长对金融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加入WTO日益临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组织体系上、法律制度上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的完善和补充。
一、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金融监管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的情况不同,因而体现在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银行法》关于监管目标的规定则显得比较原则,其侧重点主要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诚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我国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目标,但这不能概括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目标。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主要包括: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二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三是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并非万能,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监管不当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等。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督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关于金融监管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二是适度监管原则。三是持续和系统监管原则。亦即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准入市场开始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对其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持续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必须遵循系统监管原则。亦即把监管对象和作为有机整体,依靠中央银行大监管体系,综合配套地运用各种手段,科学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是效率原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督的经济效率和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
二、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二类:一是单一监管模式,二是多头监管模式。尽管各国金融监督主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我们认为,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央行监管外,还必须建立并完善包括监管、行业互律监管及自律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这也是由金融市场运作中金融机构自立性、金融活动多元性和金融业务风险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在我国,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银行认可的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作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进行审计监督。由于上述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且具有信誉特点,从而可以弥补中央银行监管疏漏或因力量不足造成监管不力的缺陷。
3.行业互律监管。为了避免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金融行为,以促进其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金融业内互律监督不可或缺。这也是系统化有效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在政府监管不到的范围,恰可通过自律的行业道德规范,行业者自觉的约束,触及法律和政府不能达到的死角,因而更为有效。可以说,互律是主管机关直接监督的补充与延伸。为此,建议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公会,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实施行业内部监管。
4.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国际化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而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近几年一些国家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来看,内部控制失灵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完善对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及业务经营进行预防性监管,是防止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虽然《人民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在不少方面还不甚完善。主要表现为:
1.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并使金融机构的设立符合国民发展的需要。从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情况来看,尚存在一些:一是金融机构批得过多;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不严;三是注册资本不够充足;四是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2.资本充足率不足。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但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多数达不到8%的要求。
3.金融监管缺乏一套规范的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经验、管理能力监督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带有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我们认为,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第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一定要从严控制,审批金融机构除应坚持法定条件外,还应从经济发展的金融市场需要的角度进行审查。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请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各种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性不足而发生支付问题。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其负债基数6%的现金余额,还要求银行保持相当于其负债基数20%的流动资产。
四、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
有效的预防性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无论一国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都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事后保护监管制度尤为必要。在我国,除建立了中央银行接管制度外,其他保护性监管制度尚属空白。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或设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公司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如英、美、加拿大)、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如比利时、日本)和银行同业建立这样三种类型。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将难以实现。在处理有关保险事故时,又可能造成两者之间不正常的资金关系,迫使中央银行为存款保险牺牲货币政策目标。至于存款保险的对象,在美国,联邦储备制之会员银行均应参加(属强制保险),非会员银行合乎标准亦可参加(属任意性)且不排除外国银行。在我国,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对象应为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因为只有将吸收存款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银行都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才能真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才能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当然,不同承保对象其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程度都不相同,因此,如何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率则值得。
2.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最后紧急援助制度实属必要。可供选择的做法有:第一,对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有偿债能力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第二,对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存款人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接管;第三,对在金融业中占有较大份额、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稳健的金融机构对其实施强制兼并。接管或强制性兼并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极端情况下对有“”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其目的是恢复其偿债能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完全不采取同意其破产的决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应违反市场的原则和要求而逆向操作,否则将会使金融机构丧失竞争的外在压力。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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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007年以来的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尤其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监管。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为了应对这次百年难遇的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组织都出台了新的监管政策。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监管主要有一下几个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三、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我们还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努力按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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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管体系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模式
关于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模式,综合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以股份制为主将民间金融引导发展为正规金融形式。这种制度模式为大多数研究民间金融的专家所支持。第二,以合作制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成合作金融组织,如将民间金融规范后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部分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后并入信用社组织。目前,理论界大都认同这是第一种制度模式的补充模式。第三,以信托制度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具体形式主要是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来引导民间借贷。笔者以为,根据金融内生理论,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需要什么样的金融形式。我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导致各地区、各类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形式有所不同。因此,考虑到我国经济、金融的二元性和民间金融发展的现实因素。民间金融合法化应当保持相当的灵活性,应采用两种路径对我国现有民间金融进行合法化。
模式之一:在经济发达地区,引导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业化趋势较强的民间金融组织转变为社区银行,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社区银行由于信息生产优势,有利于风险控制,是现有条件下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其不断发展壮大也可为中国真正意义上民营银行的出现创造现实条件。同时,社区银行作为内生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安排,它的引入不仅可以弥补大型商业银行的不足,为广泛存在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等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能给体制僵化且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竞争,最终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
二、中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方向
基于监管主体的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分为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社会公众监管模式。对于不同的监管主体,由于在参与监管时拥有不同的利益指向及不同的有利于监管的资源,而将花费不同的成本,导致不同的监管效果。
对于社会公众监管而言,由于个人监管将花费的成本远远大于个人将获得的收益,因此将存在严重的“搭便车”行为,难以成为监管的核心。也正是因为无法克服“搭便车”的行为,才导致市场失灵,需要引入外部力量克服市场失灵。虽然社会公众无法成为监管的核心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公众拥有最广泛的群体,每个个体都可能拥有相应的零散信息,同时他们也有强烈的动机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如存在相应的机制,使得公众能以极低的成本表达出自己所发现的风险信息,将能对民间金融的安全运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虽然民间金融的市场失灵的消除可以由政府来进行操作。但如果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解决金融市场的失灵,政府金融监管则应当让位于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由于民间金融的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样也符合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利益,因此各中介组织也存在希望市场能规范化发展的强烈愿望,只是由于当前不具合法身份,无法通过成立相应的协会组织来参与市场失灵的矫正。在实践,并不缺乏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成功矫正市场失灵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企业为了主动参与市场失灵的矫正,自发成立了相应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这个平台主动参与市场失灵的治理,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很多的促进作用。
如果能鼓励民间金融中介组织成立相应具有较好运作机制的行业协会,将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民间金融的中介组织长期在民间金融里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运行经营情况、成本收益水平都了如指掌,具有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相对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由于更具有专业性,通过合议制订出规范准则将更符合行业发展的现状,在不影响行业发展效率的同时,促使行业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同时,对于外部性治理,行业协会的安排可能将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由于具有社会合法性的行业协会是一个民主组织,所有的成员都能参与到监管政策和措施的讨论和制定中,一个得到被监管者充分讨论合议得出的监管标准,将更能得到被监管者的主动遵从,同时这样得到的监管标准将贴近民间金融的运作模式,更具操作性。当然单纯的行业自律性监管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如将会过于强调行业自身的利益,难以具有权威性,协会制度的初始供给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本文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可以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核心,加入政府监管作为重要的制衡力量,通过设计合理的机制引导市场公众参与其中。该体系将在不损失民间金融效率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整个民间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将是未来促使中国金融体制深化的重要力量。
三、中国民间金融自律性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
中国民间金融自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仅涉及到行业协会本身的制度安排,在国家层面,行政层面,甚至相应的金融体制安排方面都要做相应的安排,才能保证体系的可行性。
1.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
①明确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
通过制定相应的条例认同民间金融的合法,并逐步设立专门的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通过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并逐步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将有效降低民间金融因非法所导致的风险溢价,从而降低民间金融运营的成本。然而条例难以具备较强的稳定性,无法给予民间金融组织长远的稳定预期。在立法模式方面,考虑到我国各地目前民间金融状况差异甚大,很难用一部法律来具体规定,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因而,可在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内指定一定区域作为试点,再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制定出一部相对详尽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推行。在此法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②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民间金融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正规金融对非国有经济部门服务严重不足。而正规金融服务缺位的重要根源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落后,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滞后,正规金融无法提高利率以抵消放贷成本及风险成本。如果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能得到推进,那么民间金融的空间自然会被正规金融所挤占。
③要积极探索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置
积极探索并成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机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强制加入存款保险。当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该制度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救助的双重职能。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将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后果提供最后保障,同时也就会为参与其中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从这一点来看,非正规金融机构也会主动向正规金融转化,从而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
2.国家行政管理的安排
①监管主体的明确化
将民间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主体单一,监管主体的单一化,将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要理顺监管部门同民间金融行业协会间的管理机制。监管部门要注意赋予民间金融协会更大的独立性,不过多干涉其日常运行;同时建立相应的民间金融运行状况的外部监测系统,加强对民间金融体系的宏观监测。监管时应以各地市和区县为单位,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测内容。要更加注重对监管部门工作人的专业素养的培训。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因而可以将监管权限赋予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各地方政府可以成立相应的金融管理办公室专职负责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②将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化
③提供建立借贷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施
民间金融赖以运营的信用保障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与由于不存在实物作为抵押,信用链条由此出现较强的脆弱性,但借贷人出现恶意借贷时,如向多个民间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单笔不超过“软信息”能判断的安全额度融资时,则风险将急剧扩大。这也正是民间金融风险的根源之一。如若存在相应的近期借贷信息、查询系统时,则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而此类的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可以由政府出面进行统一购置供有权限的组织使用。
3.行业组织的日常自律性监管内容
具有社会合法的行业协会可以自主投票选择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的自律监管工作。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①调控利率在正常范围浮动
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要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但是过高的利率也同时意味着更大的风险,民间金融协会要对会员的利率收取进行进行灵活地规范设立,以便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因此,协会应定期根据近期市场资金的充裕状况,灵活适合当前民间金融市场实际的区间利率,并要求各会员遵照执行。
②监管会员运营的规范性
③监督会员信息的定期披露
民间金融组织资本金规模较小,信用较低,筹资的能力较差,贷款地域比较集中,信贷集中度较高,其所面对的中小企业、农户、社区居民等信贷客户的风险程度较高的特点,应当保民间金融组织应当每一季度向行业协会报告资本充足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如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送行业协会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④监管会员经营区域的合规性
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在地缘、血缘或业缘的基础之上,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区域或范围内。如果出现跨区域运营,则意味着风险的产生,如确需跨区域运营,则需要在协会进行主动报备说明,取得许可,否则将视为违规运营。
⑤管理互助调剂资金的发放
民间金融协会成立后,可建立资金互助机制,又每个会员投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到互助资金池中,一当单个会员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向自律委员会申请临时借贷。自律委员会负责会员的借贷申请的审核和资金借出的批准,同时对借贷次数较多的会员进行扣分警示。
⑥同政府监管部门的对接
自律委员会将及时上报近期民间金融市场所出现的异常现象,通报会员的违规情况和处理情况,并对需要进行强制市场退出的组织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退出处理。当民间金融市场出现自我管理失效的情况时,申请政府力量及时介入处理。
⑦社会公众力量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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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危机本身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因素中各自作用孰大孰小在多年之内都很难形成定论。但是无论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舆论都期望能够改善监管环境,以防止危机中经济与人力成本再次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有人要求“更多的监管”。然而,实际上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更好的监管”,该体系能够更及时发现隐患,正确地评估价格风险,并强化对审慎行为的激励。有时候,这需要额外的监管;而其他时候,则需要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地运用其现有的监管手段。在实施改革时,重要的一点是不仅要致力于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还要保证其高效且具有创新能力。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改革分为几个层面,包括影响监管领域制度覆盖面的改革,改变监管法规实质性内容的改革,以及调整各监管机构整体结构的改革。
拓宽监管范围
传统上,监管已经覆盖了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很久以来,我们可以很容易判定各机构分别从属的类别,而且三大支柱基本上共同覆盖了金融中介的全部内容。但是,近年来大量其他形式的机构开始在金融体系的运行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机构范围的扩大,对于信用中介机构出现的“原生―分销”模式之影响,可谓尤为深远,越来越多的信贷从资本市场这一中介获取而来。该模式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它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更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它原则上将风险分摊给那些最有能力同时愿意承担风险的实体。但是这一模式的高效安全运转,却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
信贷的发起人需要适当的激励机制来对信用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信用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与发行商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透明度。证券的持有人需要了解其所购买资产的属性。这就意味着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私募资本(比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以来增长迅猛。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募集并投入的短期资金数额越来越高。投资银行也极大拓展了其交易活动。抵押贷款发起人则主导着那些依托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资产的创造。
此外,在信贷高效安全的分配过程中,如清算及结算系统,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审计公司都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基于上述原因,与传统架构相比,新的金融架构应当针对更大范围的参与者进行充分的监管。
监管重建
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的核心都是信贷质量与过度杠杆化的双重问题。导致这两个问题的因素因情况不同而异,但信贷质量和过度杠杆化无疑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深层主导原因。
因此,在进行针对监管体系的长期改革中,我们需要采取某些监管技术,以抵消对信用风险的错误定价以及杠杆的过度使用。近来广为人知的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信用风险的错误定价。经济运行良好的时期,风险敏感性钝化,度量到的风险看似减少了,而风险缓释因素(比如担保品)被赋予比通常情况下更大的价值。所以,贷款方给借款方发放贷款的条件无法体现经济周期反转时将出现的风险。相反,经济衰败的时期,市场普遍过度谨慎,新近的失败教训负面地影响着风险度量,从而使担保品价值直线下降。人们的贷款意愿急剧降低。
在金融体系的任何一次改革中,重要的环节都是更好地体现“跨周期”风险,以及限制向“顺周期性”发展的趋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在就该问题的多种解决方案加以探讨。绝大多数方案中都提议形成多种机制,以鼓励银行在良性信用状况期间积累额外的缓冲资本。这样,当出现周期更迭时,这些资金可以用来吸收损失,使银行不至于陷入破坏性的信贷紧缩的下降漩涡中。
毫无疑问的是,金融体系需要更高水平的资本来防范风险,尤其是用以抵御交易活动所带来的风险。但重要的是不能将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视做对体系性风险的无差别回应。事实上,倘若以提高成本的方法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一旦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反而会将金融中介引向监管不足的方向,由此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资本金的提高必须与风险管理的完善并驾齐驱,特别需要强化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这可能需要涉及到期转换的量化规定的支持。
重组监管机构
近年来,由互相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模式受到了全新监管模式的挑战,如以日本,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以澳大利弧和荷兰将审慎监管与业务操守准则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区分的“双峰”模式。但是,当前的经济危机要求从更根本的层面上对监管责任的结构进行再评估。如果将监管责任进行划分,就必须在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更加健全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如果中央银行不是监管机构,那么就需要货币当局的参与。
另外,金融业的全球性和当前危机的全球性,不仅昭示了国家监管构架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在全球层面构建充分协作机制的重要性。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仅仅通过单一金融机构的审慎运营来确保金融系统性的稳定是不够的。微观层面的审慎可能无法识别宏观审慎层面出现的风险。当所有金融机构同时受到某种>中击,并且/或者应对冲击的手段内在地影响到市场动态的稳定性时,这类风险就会进发。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一家机构在其资产遭受负面冲击后,试图通过资产变现来避险。资产出售会引发价格下跌,继而造成其他机构的损失,结果是,这些机构也会通过资产变现寻求自保。这就形成了资产价格螺旋下降、组合不断被清算的恶性循环。
许多国家都在考虑建立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以担负起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职责。这样的机构将能够发现监管体系中的缺陷,并且在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及时发现隐患。至于何种机构可以当此重任,尚存在着许多争议。一种观点是选择中央银行来担当此类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理由在于其维护金融稳定的传统角色,对市场的直接参与,以及在经济危机中通过其资产负债表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能力。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央银行承担这样的职责意味着赋予一家单一机构过多的权力,会带来更大的政治化风险。此外,中央银行承担起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可能会失去吸取其他监管机构见解的机会。所以,系统性监管的职责可以赋予由若干监管机构组成的委员会,或者可以让委员会中独立的工作人员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解决方案同样可能出现。
监管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国际协作机制。随着全球市场的形成和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金融业正在变得日益国际化。理想状态是令金融中介在所有主要国家中接受高质量的统一监管。这会提升金融安全性,降低监管套利的机会,避免引起高昂而重复的监管成本,从而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
实现此目标最简单的办法是构建单一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不过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个想法可能还不现实。监管责任事关国家,无论如何,各国政府在本国任何一家私人机构遭遇困境时都必须采取代价高昂的措施。因此在实践中,监管协作必须依靠相互谅解和同行压力的原则通过国际机构来实现。不过,如果能够赋予此类机构和组织更多权力来实施其建议,则不失为~种很好的选择。
能担当这一使命的主要国际机构包括IMF、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各行业标准制定组织(如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如果这些机构能够获取具有适当代表性的群体的支持(如G20国家的元首),其建议和决定就会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理财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组织发展迅速。随着经济发展转向新常态,部分地区民间金融的无序扩张势头明显,地方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有效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等要求。浙江温州等地开启的金融改革试验,已经把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或目标。2014年,国务院国发30号文,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中央与地方监管理念差异、地方政府各金融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尚需明晰,为贯彻落实好国发30号文精神,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防控民间金融风险,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外关于金融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已经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成功的实践做法,关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并没有特意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且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对金融发展影响方面。20世纪60年代,麦金农和肖等以金融受到抑制的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减少政府干预打破金融抑制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提出政府为推动金融发展而推出一系列金融干预政策措施的金融约束理论。最近的研究表明,政府对金融运行的干预既可能存在促进金融体制健全的作用,如EsseneRienze(2010)的德国企业的研究;也有可能对金融发展具有负面效应,如Sapienza(2004)对意大利银行信贷研究所发现的与政府关联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的腐败可能性。
总体来看,国外关于地方金融管理改革缺乏专门的研究,仅有运作成熟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可供参考。国内研究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常常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未加以严格区分,同时在理论深度和实践的指导性方面尚待深化,尤其在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监管权限资源配置基础上,未能专门系统深入研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管理职能和实施机制等问题。
三、政策思路
笔者认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宜着眼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要求,在国发30号文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地方金融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研判、以及由何单位做出权威性研判的问题,为更加有效促进国发30号文精神贯彻落实做初步探索。具体而言,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