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监管体系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业务类型介绍

2012年信托业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继续保持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再次实现历史性跃升,截至2012年末,中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超过7万亿元,达到历史新高,延续了2011年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爆发性增长的惯性,我国信托业已经跃升为中国仅次于商业银行业的第二大资产规模的金融行业1。

信托业协会公开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信托资产中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占比93.79%,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仅为6.21%2。由此可见,信托公司是严重“偏食”的,资金信托发展远超过非资金信托3。与之相对应,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律监管体系也是以《信托法》为基本法,以资金信托为中心构建的;我国信托公司较为常见的业务模式也当属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文对我国目前信托业法律构架及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同时对当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业务类型进行介绍如下4:

一、信托业法律构架及监管体系

1.信托业法律构架

具体如下:

基本法:

《信托法》2001年

信托业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信托特别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2008年修改)

(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年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10年

(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7)《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1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12)《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信托监管和规范法:

(1)《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7)《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

信托配套制度

(1)《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05年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3)《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0年

2.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还可以分为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监管,限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分析监管机构,即银监会,对信托业的监管。

2.1.对信托公司的监管

(1)信托公司设立与运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经营规则以及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等事宜做了全面的规定,具体如下:

信托公司的设立需满足最低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的要求;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固有业务是以自有资本从事的业务,如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信托业务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权利/财产的信托;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限于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不得以拆放同业和卖出回购的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公司制的组织架构;等等不一而足。

(2)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管理

2010年银监会连续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比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上述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并且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3)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

2010年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对各个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评级的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评级的结果将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和监管机构监管方向和措施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1-2级别的信托公司将受到较少监管,并鼓励其进入新的市场及推出新的服务。6级的信托公司则必须进行重组,5级信托公司必须每个季度开展银监会要求的达标工作,其业务范围高度受限。例如,《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就规定,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的信托公司才有资格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

2.2.对信托业务的监管

除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以外,银监会针对几大主要的信托业务均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指引。例如: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投资者资格、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保管、信托财产的运营和管理方式的限制以及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劣后受益权委托人的资格、证券投资的品种和范围、止损线的设置和逐日盯市制度进行了规定。

(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包含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报告制度、信托的实施、投资退出、第三方投资顾问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5)《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了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获取、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的目的、投资者的审慎选择、合作期货公司的条件、投资顾问的条件以及信托公司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6)《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信托公司作为QDII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外汇管理和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

(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和私人股权投资业务,以及信托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业务类型

本文就信托贷款、私人股权信托、权益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四种常见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类型简要介绍如下:

1.信托贷款

1.1业务描述

1.2结构设计及相应文件

以《北京中诚信托——北京丽江新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信托贷款项目一般采用如下的结构:

欲搭建上述结构,各方主体需签署的主要法律文件如下:

(1)社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合同

(3)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

(4)第三方提供的连带保证

(5)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的保管协议

2.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2.1业务描述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2文件结构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一般采用如下的结构:

欲搭建上述结构,各方主体需签署的法律文件如下:

(1)投资者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股权转让或增资等协议

(3)托公司于商业银行间的保管协议

3.权益投资信托

3.1业务描述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产品就其风险收益特征来看,一般其风险相对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项目更小,收益率虽然不会特别高,但是非常稳定。这类信托在资金运用上,可以采取权利质押的方式保障投资者的收益,例如将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另外,其还可以通过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等方式确保收益率达到一定水平5。

3.2文件结构

权益投资信托一般采用如下的结构:

(1)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权益转让/收购协议

(3)融资方将其拥有的其他收费权质押的权利质押协议

(4)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5)信托公司于商业银行间的保管协议

(6)融资方、监管银行、信托公司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4.证券投资信托

4.1业务描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但是,2012年7月6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成为新股配售对象的备案申请,并停止已完成备案的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的新股配售对象资格。这意味着,一级债基和集合信托计划基本告别“打新股”的舞台6。

4.2文件结构

第一只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是2004年2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一只名叫“赤子之心”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结构如下:

(1)投资人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与券商间的证券买卖合同

(3)信托公司与银行间的保管合同

(4)信托公司与基金公司间的投资顾问合同

4.3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特点

因证券投资信托投资于证券市场,与一般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区别较大,故有必要介绍证券投资计划之如下特点7:

(1)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2)当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产生盈利时投资顾问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超额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追求绝对正收益。投资顾问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由于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故其对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4)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操作灵活。目前单支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相对于公募,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6)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月封闭期。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或需要交纳3%左右的赎回费,但之后通常可免费赎回。封闭期起始日自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起算。

三、结语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对2012年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状况的概括评价为:新理念不断更新、新产品层出不穷、新业务不断涌现、新模式不断建立8。但任何新理念、新产品的出现均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并在既存信托业务结构上延伸和发展。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就信托计划之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从事信托业务的律师有机遇也有责任与信托公司共同发展新理念、设计新产品,以推进信托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3.《诺亚研究专题研究报告——家族财富管理面临障碍》

4.作者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种类繁多,因实践需求信托公司也在不断的更新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同时受限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介绍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类型的集合资金信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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