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序号
类别
具体适用客体
1
文学作品
以语言为媒介的作品,如小说、诗歌、论文、讲座、演讲、剧本、以及其他语文著作等
2
音乐作品
用声音表达的作品,例如乐曲等
3
戏剧作品
以戏剧、舞蹈、哑剧等动作表现的作品(即动作的形式、编舞)等。
4
艺术作品
通过形状或颜色来表达审美的作品,例如绘画、书法、设计、雕塑、版画、工艺品和应用艺术作品等
5
建筑工程
在陆地上以结构形式呈现的整体设计,例如建筑、模型、设计图纸、建筑设计书籍等
6
摄影作品
以照片形式呈现的作品,例如照片、蓝图等
7
影像作品
以连续图像形式呈现的作品,例如电影、动画等
(*生产、分发或持有儿童或青少年性剥削不雅视频的人可能会根据《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11条受到刑事处罚)
8
图形作品
地图、图标、设计图、模型、蓝图等
(*建筑图纸和模型属于⑤)
9
计算机程序作品
一种创造性作品,呈现方式通常是在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系列指令和命令,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10
编辑作品
作品、代码、文本、声音、音频、图像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是对于材料的选择或排列具有创造性的作品,例如文学全集、诗集、数据库、网站等。
11
衍生作品
通过对原创作品进行翻译、整理、转换、改编、制作视频或其他方法创作的创意作品。衍生作品可能属于上述①至⑩之一。
宪法、法律、条约、命令、条例及规则
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告示、公告、训令、行政指南等
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审判、行政审判程序,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程序中作出的决议或裁定等
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出版的上述三项所涉及的材料汇编或译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