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CISG在中国法院的适用现状
梁宇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收稿日期:2024年3月29日;录用日期:2024年4月23日;发布日期:2024年5月31日
摘要
关键词
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第六条
TheEraof“CivilCode”:TheApplicationStatusofCISGinChineseCourts
YuLiang
LawSchool,YangzhouUniversity,YangzhouJiangsu
Received:Mar.29th,2024;accepted:Apr.23rd,2024;published:May31st,2024
ABSTRACT
CISGisthemostinfluentialtreatyinthefieldofinternationaltrade,whichhasbeenineffectinChinaformorethanthirtyyearssince1988.Moreandmoreinternationalcontractsforthesaleofgoodsarebeingheardbycourtsatalllevels.However,aftertheabolitionofthe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theprincipleofapplicationofinternationaltreatiesonlyexistedinafewlaws,andtherewasnounifiedjudicialinterpretationofCISG.Fromthejudicialpracticeinrecentyears,therearestillmanyproblemsintheapplicationofCISGbyChina’sjudicialorgans,mainlyreflectedinthefollowingaspects:theapplicationrateofCISGinforeign-relatedcivilandcommercialtrialsistoolow,thereisnocorrectunderstandingoftherelationshipbetweenCISGandconflictrules,andthereisamisunderstandingofArticle6ofCISG,whichdeprivesthepartiesoftheirrighttochoose.ThisarticleaimstoanalyzetheapplicationrulesofCISGanddomesticjudicialpractice,pointouttheproblemsandtheircausesinChinesecourts,andproposesolutions.
Keywords:InternationalTreaties,DirectApplication,PriorityApplication,Articl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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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CISG在我国法院适用的现状
从立法上看,我国原《合同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都深受CISG的影响,许多规定都直接借鉴了CISG的规定。但是,我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涉外民商事审判CISG的适用率太低
Table1.CasesinthesamplethatarebasedonChineselawastheapplicablelaw
(二)对CISG与冲突法规范关系没有正确理解
立法的缺失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国际条约与国内冲突法规范的关系理解产生偏差。这一问题,甚至可以追溯至《民法典》颁行之前发布的第107号指导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裁判理由中的论证顺序就存在问题:首先,说明案件的涉外性质;其次,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5,肯定双方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的效力;再次,根据营业地原则、双方并未排除CISG的适用,确定CISG在本案中的可适用性;最终指出,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CISG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纽约州法律。这一说理的不当之处在于:颠倒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顺序,将CISG的适用置于国内法之后了,也与案件事实发生时依然生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确立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相违背。后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很多都受107号指导案例的影响。以(2021)浙0702民初3684号为例,法院的论证顺序和结论就与第107号指导案例几乎相同。
(三)错误理解CISG第6条,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指导案例107号对CISG第六条之本意的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指导案例中认为应当优先适用CISG,在其有立法空白时,才考虑适用当事人选定的准据法。这样的做法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此外,在(2021)粤0391民初8901号、(2021)粤0391民初213号、(2021)鲁07民初151号6案件中,法院直接以一方为我国主体或原被告住所地在中国等为理由,在双方当事人未就中国法的选择上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因为一方选择中国法作为准据法,就直接以中国法裁判案件,剥夺了对方的选择权,更加违背第六条的立法宗旨。
(四)判决书不重视说理
中国法院适用CISG的条件有以下三个:一是中国加入了该公约;二是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内;三是当事人并没有排除适用该公约[1]。其中,营业地的判断也是案件是否能够适用CISG是不可忽视的。可惜的是,在不足四成以CISG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中,只有6个案例以营业地原则判断是否应以CISG为准据法,其余5个案件,法院直接以两国为CISG缔约国为由,直接适用CISG的规定7。
以(2021)粤0191民初1350号案例为例,法官的裁判理由中甚至未指出具体的适用顺序,直接指出:“本案应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在最后的判决书,也直接援引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作为裁判依据,原因在于根据CISG第4条(a)项,合同的效力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在判决书中也未进行说理。
此外,对于第6条的明示排除和默示排除问题。在选取的样本中也没有一例进行过讨论。这些法院在判定涉案合同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后,直接依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判决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客观上产生了排除适用CISG的法律后果。这与最高院在第107号指导案例主张的不支持默示排除的观点也是相违背的。
3.CISG在我国法院适用现状的成因
(一)国内立法未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二部分“当前涉外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中也着重提到: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9。
(二)CISG第6条规定过于简短,适用易产生偏差
我国法院不适用CISG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当事人的选择”。原因。当事人选择了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是否就排除了CISG的适用?各级法院的意见并未统一,究其原因是因为CISG第6条未明确当事人排除该公约适用的具体方式。
CISG咨询委员会(CISGAdvisoryCouncil)第16号意见中给出了具有相当可行性的方法,并列举了相应情形。咨询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排除的意图必须根据CISG第8条确定,这种意图应该清楚地表现出来;具有明确排除意图的3种情形:1)明确排除CISG;2)选择非缔约国法院;3)选择明确规定的国内法规或法典;选择一个缔约国的法律或缔约国一领土单位的法律不能得出明示排除[3]。咨询委员会虽然是非官方性质,意见不具有法定权威,但是,其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赋予了观察员地位,给出的意见在国际法庭和仲裁裁决中被广泛引用。在(2022)浙民终1205号案例中,我国法官也参考了第9号意见进行认定。可惜的是,该案没有援引第16号意见对排除问题进行分析。
除了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的问题,裁判案件的法官从内心也不愿意用CISG裁判案件。在找寻准据法的依据时,相比于自己不熟悉的CISG,法官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国内法律[4]。因为相比于适用CISG审理案件,直接援引熟悉的国内立法进行裁判,既能减少工作量,也能减少出错的概率,可以说一举两得。究其根源还是由于法官对于CISG的了解不足。
4.完善CISG适用的若干建议
5.结论
从《民法典》颁行至今,CISG在中国法院的适用仍存在不足之处。存在的适用率低、对CISG与冲突法规范关系没有正确理解、错误理解CISG第6条、判决书不重视说理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各级法官对CISG不够熟悉。我国作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准确适用CISG既是应尽之义务,也是彰显我国法院涉外司法水平的重要途径。CISG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有影响力的条约,各级法官应当认真研究其条文的真意。
本文虽然指出了我国法院对CISG适用存在的些许问题,但是不足之处在于仅指出了适用CISG“第一部分”存在的问题,没有对后续条文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NOTES
2本文采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搜索到31篇文书,排除两例涉港澳台特殊案件,共29篇。检索关键词为“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2-01-01TO2023-08-01”。以2022年结案的案例为样本,原因在于本文以《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失效为背景,为尽可能避免因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而采用《民法通则》之规定。
3《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与《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内容相类似。
6以151号为例: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原告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的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因此,本院适用中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7以(2021)浙02民初1653号为例,法院认为我国及美国均为CISG缔约国,故自动适用CISG处理双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