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之实践路径地方要闻

“涉外法治”是应运而生的新概念,也是谋定而动的大战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奏响了加速推进的进行曲。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是党中央从国家治理角度将涉外法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的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涉外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已然绘就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外部法律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干涉与反干涉、制裁与反制裁外交斗争激烈,客观上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以法斗法”“以法制法”,丰富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五年来,“涉外法治”从一个应运而生的崭新概念,到一体推进的宏伟实践,已经扎扎实实地迈出了六大步。

第一步,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率先破题。2020年4月,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座谈会”,专门研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

第二步,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确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第一次把“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等量齐观,在国家宏观法治体系内单独考虑涉外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凸显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步,制度为要,立法先行,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加速。202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年首次专题讲座,聚焦涉外法治问题。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做了《从战略高度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汇报,提出了一系列工作建议。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涉外立法进程明显加速。2023年,新中国首部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和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先后颁布实施,这是涉外立法体系建设的两大里程碑之作。

第四步,标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航向。党的二十大开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被确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践路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五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为涉外法治建设做顶层设计。中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思想深邃、视野宏阔、论述精辟、与时俱进,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新形势下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第六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冲锋号。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决定第九章聚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有专门一节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国际司法合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层面一体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涉外法治建设形势喜人。

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已然绘就,顶层设计日臻完善,其中包括。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进入了加速运行的快车道,一体推进的宏伟实践正在逐步深入,阶段性成果日益显现。

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一体推进,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近年来,涉外立法进程明显加强、加快,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有力反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我国的遏制打压;制定《对外关系法》,将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实践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集中规定和确立我国对外交往立场主张和制度机制;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健全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等。

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303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53部;599部行政法规中,有专门涉外行政法规近90部;1.4万余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大量涉外地方性法规,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铸就,但涉外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统筹谋划,一体推动。

在理论层面,首先要注重系统的完整性,其次是子系统间的相互衔接。要经过深入系统且持之以恒的研究,梳理出涉外法治的“四梁八柱”,形成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实现在指导思想、战略布局、蓝图设计、路线规划、路径选择、统筹推进等方面的系统集成。

法者,治之端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且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全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增强涉外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坚持制度为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五措并举,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强化需求牵引,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涉外立法进程。

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要认真对标、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要继续高度重视补短板、强弱项,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推进一批急需的专门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完善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在外交领域,建议将制定条约适用法、海洋法、航天法、能源法、反干涉法、反境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华侨权益保护法等基础性涉外法律提上优先议程。

——在民商事领域,建议制定国际私法典,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完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在刑事领域,建议修订刑法,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对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在行政法领域,建议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环保、网络安全、海关、出入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补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完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规则,适时制定国际行政互助法。

——在经济法领域,建议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地域效力条款,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提高立法的“专、精、细”水平。既要高质量高水平回应和解决当下涉外领域的立法诉求,又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做好配套衔接。

要下大力提高涉外立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涉外法制落地见效,避免短期内反复修改。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

要把自由贸易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推进已有基本涉外法律制度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颁布实施后,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等方式,将该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规范化。

要在条件成熟的涉外立法领域开展法典编纂工作。

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关键在人才。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要高度重视包括涉外立法人才在内的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体制,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素质涉外立法人才队伍。同时,努力做好现有涉外干部的在职培训,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外事工作队伍。

涉外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需要高水平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服务。我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中国法学界要深刻认识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胸怀“两个大局”,勇于担当、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奏响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理论研究的进行曲。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法治现代化2024年智库论坛上的发言。作者:黄惠康,系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中国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武汉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THE END
1.操作层面涉外法治的含义国民既存自中央层面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以来,涉外法治无疑是当下发下关注和研究的热点。然而,对于究竟何为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是何种关系,却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界定。考虑到目前学者和实务部门围绕此概念并未达成足够共识,本短文也不准备就涉外法治的含义进行界定,相反,只是试图从操作和实践层面讨论涉外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ECJKSM0551NDLG.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http://fxh.wuxi.gov.cn/doc/2015/02/05/558701.shtml
3.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是年,离新中国建立已有61年,离新中国改革开放已有32年。这样一部堪称“晚生”的法律,由于积淀了30多年的涉外民商事交往与调控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了30多年来国外涉外民事关系立法的先进经验,应当说在立法精神、技艺、结构以及具体规则的铺设展开上表现出后来居上的优势。但是,简单比较象征着理想主义的学术方案与象征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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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73518_5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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