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实施评估;环境法律体系;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司法;环境法典编撰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着眼于到本世纪中叶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擘画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新蓝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这十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修订为标志,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得到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需要在认真评估《环境保护法》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形成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保障。
1.《环境保护法》评估的缘起
2021年,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3];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要求“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4],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已经进入国家立法视野。通过对现行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典编纂研究的基础性工作,而《环境保护法》在生态环境立法领域的综合法地位,使之必将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性法源,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评估情况表明: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主要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实施成效明显,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观念形成社会共识,保障和促进“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功能明显发挥。但也暴露出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目标新要求等种种问题,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新向往还存在相当距离,迫切需要通过编纂环境法典的方式加以完善。
2.《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
《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立法机关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加快补短板、强弱项步伐,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及时制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25部法律,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达到30余部,初步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绿色发展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和专业人士均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表示高度认同(图1)。
图1《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2.1立法目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得到贯彻
《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实现了环境保护立法理念的生态文明转型。同时,第4条、第5条规定“协调发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价值判断标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履职尽责,通过法治实践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转化成为人民可见、可感、可得的现实。
2.1.1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得到有力贯彻
2.1.2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立法目的得到阶段性实现
图2公众对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的评价
2.1.3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日益明确,降低公众健康风险的作用初步显现
2.2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
2.2.1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健全
2.2.2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基本完成
2.2.3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
2.3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环境保护法》第5条宣示公众参与原则,第6条明确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责任,第五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经过不断努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取得积极进展,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环境治理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2.3.1公众参与制度化规范化日益加强
2.3.2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有较大
提高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约6000家[9],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超过700家。一些代表性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监督生态环境修复裁判执行、提出生态环境立法意见建议、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民间外交等方面取得不俗成绩;一些社会组织积极与政府合作,参与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环保检查等公益活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登记注册的环境志愿者已达320万人[10],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的风尚正在形成(图3)。
图3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愿与实践情况
2.3.3新闻媒体积极履行舆论宣传和监督职责
3.《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
《环境保护法》贯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标准等基本制度,规定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环保法“长出了牙齿”,为此,专业人士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对生态环境执法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为解决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制度不严格、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图4)。《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立法机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中央环保督察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成了多措并举的执法机制,各项重要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图4《环境保护法》为严格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3.1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基本形成
《环境保护法》第4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第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27条规定了人民政府接受本级人大监督的义务。在《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着力推进形成“最严格”的执法体系,为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和重要制度发挥调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功能积极努力,多措并举,执法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3.1.1立法机关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3.1.2中央环保督察机制发挥重大作用
2016年,组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份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督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供依据。从2019年7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到2022年上半年,分六批完成对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两轮督察曝光262个典型案例,受理转办的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28.7万件,已办结或者阶段办结了28.6万件,第一轮督察问责1.8万人[6],有力促进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
3.1.3联动执法、协同执法探索形成常态机制
3.2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执法机关厉行法治,有力推动协调发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法律原则转化为环境治理效能,为促进中国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专业人士对《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肯定(图5)。
图5《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实施情况
3.2.1环境规划、生态红线、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预防类制度实践稳步推进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规划体系逐渐形成;初步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20.3万km2,涵盖大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12];《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未评先批”“未批先建”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在线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能力明显提升。
3.2.2环境信息公开、排污许可、环境标准等监管类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国土资源公报、水资源公报等定期发布;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系统深入,全国330多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13];制修订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7]。此外,“监管监管者”的制度运行良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成为常态,覆盖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初步形成。
3.2.3生态修复、环境责任等救济类制度成效显著
“十三五”以来,中国部署实施了一大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完成修复治理面积200多万hm2;同时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红树林保护修复等专项行动,修复矿山面积28万hm2、海岸线1500km、滨海湿地3万hm2[14]。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执法司法合力不断推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3.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
《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60条、第63条规定了按日计罚、停产治理、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与处罚措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执法机关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硬作风,严格采取执法措施,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3.1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发挥威慑作用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农业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推动行政执法措施落地。2015—2021年,全国依法适用按日连续罚款案4478件、罚款金额约44.8亿元;适用查封、扣押案9.1万余件;适用限产、停产案近3万件;移送行政拘留案3.4万余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1.4万余件;这五类案件共计17万余件[12]。
3.3.2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较好落实
随着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多元执法措施、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往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罚则威慑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履行情况逐步改善、主体责任不断落实。据统计,2015—2017年全国年度总体“违法反弹率”分别为2.57%、2.86%和3.57%[15],表明企业在严厉的环境执法措施威慑下,较好履行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义务。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法治污的企业主体意识正在形成。但也需要看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浙江省自2016年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机制以来,已累计公布10批、209家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16]。仍需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图6)。
图6专业人士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价
3.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断探索创新
《环境保护法》将多项生态文明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丰富了法律依据。八年来的法治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深入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决策部署,立足《环境保护法》不断探索创新,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建设,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大执法力度。
3.4.1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3.4.2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通过“磋商”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3.4.3开展环境健康保护制度试点,推动构建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4.《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
4.1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
为保障《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着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案例作用,确保审判理念、裁判标准、法律适用协调统一,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保障水平。
4.1.1专门化环境司法体系基本建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迅速推进涵盖四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截至2022年9月,全国法院系统共设立2426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9]。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八检察厅,并推动形成“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工作体系。2019年公安部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筹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多个领域违法犯罪的侦查打击职能,为统一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认识和尺度、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
4.1.2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逐渐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模式。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机制;探索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合作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建立诉罚衔接、诉调衔接、诉商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探索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检合一”新模式,强化检行衔接,形成环境公益保护司法协作新实践。
4.1.3绿色司法规则体系日益健全
图7“两高”发布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情况
4.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
2014年《环境保护法》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认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适应中国社会发展阶段、能够充分发挥中国司法体制优势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受到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多国法官的高度赞许[30]。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2021年)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年)显示,自《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明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图8),人民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29];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99万件[12]。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作用不断发挥。
图8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结数量及案件类型
4.2.1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显示,2015—2021年,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受理了32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结案件达400余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公益诉讼功能,“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判决开预防性公益诉讼之先河,2021年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4.2.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督政作用促进政府环境责任落实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占有相当比例,不仅实现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制度安排,而且彰显了中国特有的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实践中,对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从2018年的97.2%持续上升至2021年的99.5%[31],绝大部分行政机关能够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既实现了促使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制度目的,又节约司法资源,拓宽了《环境保护法》实施方式。
4.2.3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组合拳”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刑罚的惩罚、震慑作用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损害填补”“生态修复”功能相结合,可以实现对环境公益更加全面的保护。该制度自2018年正式确立以来,案件数量增长异常迅速,已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大多能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期“激活”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公众参与。
4.2.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推进迅速
4.3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保功能
4.3.1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显示,2015—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9476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规范和指导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4.3.2环境行政审判健康发展
在“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而来的2015—2021年的85930件环境行政裁判文书中,涉及处罚、强制、复议、征收、补偿、许可等多种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诉讼以38.7%的行政处罚类诉讼为主的同时,呈现出多种案件类型;同时在这些案件中,裁定结案的比例高达71%,表明在诉讼期间有相当部分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行政决定义务,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准予撤诉,客观上起到了监督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作用。
4.3.3环境刑事司法制度遏制环境资源犯罪作用明显
自2015年以来,中国环境资源类犯罪在2019年达到顶峰后开始下降。为贯彻“保护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环境司法保护模式,在通过传统刑罚督促被告遵守环境管理秩序的同时,强化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意识,创新刑罚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联合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优化环境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有效遏制和预防环境犯罪。
5.《环境保护法》的法典化“升级”
5.1《环境保护法》实施中暴露的立法问题
5.1.1立法理念滞后
《环境保护法》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修订完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五位一体”理念,但仅对立法目的和部分原则、制度作了修订,并未系统完整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新需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渐次呈现,尤其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国家目标、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和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职责,《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如《环境保护法》中的核心概念“环境”不能涵盖“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协调发展”原则与“绿色发展”新理念存在一定差距,环境监管体制不能满足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要求,环境规划制度不能适应“多规合一”新需求等,导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环境保护法》规范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至今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只能以司法解释“创制”的规则为依据加以推进。
5.1.2立法价值不统一
5.1.3制度碎片化
5.1.4法律规范冲突
5.2从《环境保护法》到环境法典总则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提出了“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要求[34]。《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亟需根据新时代、新征程、新阶段、新要求进行“升级”。目前,社会公众与专业人士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图10)。下一步,应在认真梳理《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法典总则编纂方案,促进其实现从环境保护综合法到环境法典总则的转变。
图10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对编纂环境法典的态度
编纂环境法典的目的在于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生态文化传统并合理借鉴世界法典编纂的先进经验,通过统一价值、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化,促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专门组织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环境法典逻辑主线[38],建构由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所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典规范体系[39]。其中,环境法典总则作为法典开篇,承担着规定环境法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并指导处于变动创新中的环境单行立法重任,必须给予最高程度的重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展开的环境法典总则编纂,应从如下方面实现全面“升级”。
5.2.1明确环境法典的价值理念与核心范畴
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40]理念为指引,梳理、甄别人们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确立环境法典核心价值、界定环境法典基础性概念、构建环境法律关系等方式,为环境法典提供价值判断标准与核心范畴。
首先,在充分论证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哲学理念基础上,以全新人类观、自然观、文明观将《环境保护法》已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提升为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明确环境法典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独立价值取向,为环境法律关系从当代人到后代人、从资源到生态环境、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的独特构造建立价值判断标准[41]。其次,立足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将《环境保护法》界定的“环境”概念拓展为“生态环境”概念,并明确其“环境”“生态”“资源”三个面向,体现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所蕴含的“社会持续是目的,环境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哲理,既为环境法典确定调整范围,也为法典编纂按照规制环境污染、生态功能丧失、资源枯竭三大问题的逻辑展开提供类型化基础[42]。再次,以“人与自然互为立法”的新思维,构建“人—自然—人”的新型法律关系,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客体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环境法典分则编的逻辑展开提供范畴基石[43]。
5.2.2构建环境法典总则内容体系
5.2.3处理好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外部关系
根据环境法典编纂的总体目标和总则技术性要求,确立处理法典编纂内外部关系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6.结语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八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充分发挥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功能。随着中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迫切需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生态环境法治发展,根据《宪法》确立的“美丽中国”建设国家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任务,加快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探索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法典总则编纂方案,促进其实现从环境保护综合法到环境法典总则的转型升级,从而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构建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以生态环境领域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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