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朱靖利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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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朱靖利

摘要: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不仅仅与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有关,更与法律操作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水平密不可分,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本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作了阐述,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作出评析,并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出见解。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现状构建

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了一批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问题的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分析研究,提出一些理论并形成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便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雏形。

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1」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2」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语言、法律知识背景、法律专业技能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

综上所述,尽管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但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应包括如下几个核心因素:其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经过专门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其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最后,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3」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价值

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与国家是世界各国的潮流。在我国,强调法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在我国,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和防止腐败最后屏障,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无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法治价值与法律职业自身价值。

(一)法治价值

法治价值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的重要功能与作用。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价值如下:第一,实践证明,法治是人类治理国家最为合理的模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实现法冶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前提。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着共同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冶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法律职业者以共同的法律精神为纽带,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第三,法律的运行要靠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法律理念、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法律的有效运行。「4」

(二)法律职业自身价值

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职业自身价值是指其对不同法律职业者忠实于法律,履行职责,实践法律公平、正义之精神,而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满足。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将增强各类法律职业之间互相沟通,协调各自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法律职业整体自身得到良性发展。第二,根据现代诉讼模式,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司法职能和功能上的分工,他们在处理、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目标。只有法律职业者受过共同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有着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与法律信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满足现代诉讼模式的需求。第三,为了建构法治社会,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提出合法理性的合乎秩序正义价值的共同诉求。「5」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法治走向强烈地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和强大,以回应法治的需求。但由于观念、历史传统、经济基础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导致了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目前仍处于一种离散和冲突的状态,未能真正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司法)严重行政化

中国司法严重行政化,使得法官角色也被严重行政化。换言之,我国的审判难以独立,不同程度受到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院所处的司法体制是由同级行政负责人、财保障体制;第二,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是行政服从关系,因而法官的职业方式也注定被行政化;第三,法官的职业思维是按照行政服从模式培养。「6」

(二)法律职业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足

职业的法律人尚未形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化或专门化并不明显。非法律专业人员,即未经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在法律职业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作为法律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的非职业化和过分政治意识形态化,割裂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联系,并使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的话语基础和知识背景。法官的非专业化,会导致法律的非形式化,最终导致法律的非法治化。「7」

(三)法律职业意识与大众意识矛盾,共同体形成缺乏社会基础。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职业法律人与大众之间仍然存在一道专业屏障,话语难以沟通,缺乏相互信任,使法院的依法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而自觉遵守与执行以及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缺乏社会基础。

(四)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缺乏共同的法律信仰,“同质化”进程受到影响。

法律体系内法律职业人员素质构成上的参差不齐,使得不同职业者间对于法律知识的共享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法律职业者间的理解和认同受阻,有意设置障碍而使彼此间矛盾重重,以部门或个人利益为思维基点并使整体司法状况给人以不公和混乱的印象。法律职业群体尚未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共同的法律信仰。实现法治、达到法律的价值目标应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所在。没有形成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导致我国的法律职业内部形成一种冲突离散的状态,法律职业群体“同质化”的进程受到影响。「8」

(五)法律职业人员稳定性差,职业化的培训和经验积累不足

由于准入机制相对宽松,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转换较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普遍,法律职业人员稳定性差,没有形成经验化和终身制的司法职业。首先,基于政治体制上的原因,在司法机关官员的任命,经常出现轮换,。其次,由于司法官地位低、与律师收入差距大,司法官队伍极不稳定,经常出现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逆向转换。再次,司法官的任命地方化,没有建立司法官地域之间轮换制,难以抵制地方化的影响。最后,忽视职业化的培训和经验积累,也是造成司法官职业化程度低的原因之一。

(六)法律职业人员缺乏身份保障

在我国,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的身份独立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有关这方面的保障措施也极为少见。《法官法》虽然第一次将法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分离出来,建立了单独的法官管理制度,故而在一定程度上朝着法官的“身份独立”方向迈进。然而,与国际社会确立的“最低司法独立标准”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即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终身制。我国法官的任职期为5年,并且根据《法官法》确立的广泛理由,法官在任职期间内可被免职或辞退,但对于法官的惩戒,立法并没有规定严格的权限与程序;对于法官的调动并不需要征得法官的同意,法官随时可能被调动,法官的职位稳定缺乏制度性保障。这种法官职位的不稳定状态必然会影响法官独立审判与公正裁判的精神与态度。「9」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力量,它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西方国家的建构模式和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过程就是法律职业的改造过程,受制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观念等条件。我们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基于中国的特殊性,推动法律职业改革,建立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制度层面的建构考虑,笔者认为应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各国普遍认同和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或者是互为因果关系的。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该宪法原则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是一种在组织机构、法律地位、人事任免、职能运转、经费保障等全方面的独立的前提下,方能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将独立的范围限定于履行职能方面,这是一种相对独立。其实,实现司法公正才是目的,司法独立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是法治的保障机制;从而给法律职业一个独立自治的法律思维空间,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推动司法改革提升专业化程度

首先,司法统一考试主要解决了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准入标准问题,有助于推进法官、检察员等的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等制度的完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标准与前提。其次,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还要求司法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专业化的管理,避免法律职业行政化。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增进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走司法官的精英之路,努力提高司法官的待遇,为公正司法奠定物质基础。最后,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惩责制度。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者应完全一体化,或由法官一统司法。相反,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更应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不同的分工和制约。事实上,法律职业的分工越明确,专业化提高程度越高,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大。

(三)统一教育培训打造共同职业背景

(四)建立职业规范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职业道德是作为法律人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是比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平更高的职业伦理标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与发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只有法律职业者共享着相同的执业技能、职业理念、职业道德,只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提高本行业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铁面无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权得到保障,才能获得社会认可取得职业威信,进一步强化法律职业群体自身对法律的信仰,而不仅仅把法律作为自己手中的工具。否则,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从而腐蚀法律职业的有机体,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形成。「11」

结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二元化的结构,使得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缺少一个有独立地位、共同知识背景、共同体思维、具有极高威望、追求法治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国家的形成是相辅相成、同生共长的。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形成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法律职业者有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具有了共同的法治理想和法律信仰,而法治有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才具有了灵魂。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M]纪树立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版.124页

「2」马克斯·韦伯:《法律与价值》[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108页「3」查菲: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消费导刊法制园地2009年第5期第48-49页

「4」袁媛: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第128-129页

「5」黄松有:以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J]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第87-88页

「6」奕少湖:王中:关于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的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06年第12期第66-67页

「7」文静:共同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J]中国司法2004年08期第44-45页

「8」李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路径论析[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02期第55-56页

「9」李曙光:法律职业共同体片论[J]中国律师2004年01期第34-35页

「10」杨春雨: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J]新学术2007年02期第64-页

「11」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6期第55页

Subject:SlightlydiscussestheChineselawprofessionalcommunity

Author:ZHUjing-li

Abstract:Anationallegalsystemcondition,notonlywithlegalframework\'sperfectdegreerelated,withlegaloperator----Thelegalprofessionalcommunity\'slevelisinseparable,theestablishmentspecialization\'sidenticallegalprofessionalcommunity,ishighlythemoderncountryrealizesthegovernmentbylawessentialrequirementsandthecommoncharacteristic.Thisarticleattemptsfromthelegalprofessionalismthegeneraltheorywhichformswiththecommunitytoembark,makestheevaluationtoourcountrylawprofessionalcommunity\'spresentsituation,andproposessomeopinionstoourcountrylawprofessionalcommunity\'sconstruction.

Keywords:Legalprofessionalcommunity.value.Presentsituation.Construction

作者简介:朱靖利,男,1973年10月12日生于江苏淮安,汉族,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联系方式:Email:zhujinglilawyer@126.comPhone:1585187972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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