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李兵倪琦佳

试论我国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李兵倪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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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这期间伴随我国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职业者也经历诸多考验。近年,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被人们理性认同。

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实现由习惯规则向实体规范的飞跃,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发展出功能齐备、构架严密的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和衡平的目标;三是成功构建出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成功塑造现代法治的弄潮儿——法律家群体。

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制度的自治、方法的自治以及职业的自治。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定;制度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方法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思维方法如类推、遵循先例、区别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法律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经济造成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发展,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尤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透视及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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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今后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也就是说,单独的律考制度被取消代之而起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制度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可以说是最关键的一步。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职业思维、知识、技能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性,是现在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和共同特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之后,与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过低,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西方法治国家他们对司法人员无一例为都有一套严格的遴选和培养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都实行一元制。这就使得他们必然具有共同的法律背景和渊源,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方法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其结果是“他们不仅相互间结合为精神上一个高度统一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使法律秩序的载体,使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

于2002年3月底举行的全国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即我们学者中所提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同时,它也是我们司法界一直以来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他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是一场考试,有人通过,有人没有通过那么简单。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并没有大的不同。然而,考试结束后经司法部和法、检两家商同所确定的比例,显然大大提高了迈入司法界的门槛。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在本次考试中通过的只有7%比率的优胜者,他们面临着新的职业选择,意味着他们可能有机会通过相应的程序选拔后,从事自己希望从事的法律职业。而对于目前司法改革的主体—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本次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起到强化合作意识,修正各自的改革方向,最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引导作用。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定力量,它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在法律活动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人员的价值取向及由此产生的思维模式应各自带有独特的行为特征。如果缺乏职业认同感,那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生长的土壤。“职业认同”在本质上是以法律职业的群体思维方式及其规范限制为基础的,规范限制主导和遏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的个性思维而使之行为被规范在统一的职业道德中,以避免其游离于法制理念之外。为此,我国现在应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推行为契机,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实行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在考试内容应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一定的深度。同时,我们应充分借鉴西方法制国家的成功经验。比如适当抬高门槛,在参加考试资格上统一定位在法律本科之上,当然在这里我们也应考虑那些法学院校的应界法学本科生的发展道路。

(三)建立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交流制度。

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它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同是必需的,但理解与认同的形成单凭统一的资格去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法律职业间的交流制度。法律职业交流制度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者间职业轮换制度,但这并不等同于我国法院现代岗位轮换制,更不应是法官流向律师,而应是不同职业者间的交流制度。如,从一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另一个是法律支职业岗位交流制度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共同参加一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共同交流职业心得。

????(四)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历史的共同经验是以一套良好的制度来限制个体的僭越行为。为此我国必须有发达的律师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与我们的法制相配套,从而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相应的规范。

现如今,我国并没有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应的市民社会,也缺乏如同西方法治国家那样成熟的法制体系。因而我们也必然缺乏那种在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起具有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然而,虽然缺乏市民社会难以形成现代法治社会,却并不妨碍我们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实现为自己的目标;虽然缺乏市民社会难以形成具有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并不妨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现代中国在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进程中的迫切要求。随同我国现代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我们一定会构建出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完成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大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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