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处理好实证研究方法论争鸣问题?
三、如何对待法律实证研究的代表性质疑与理论贡献问题?
结语:如何展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
其二,区域实证研究成果的普遍性或代表性之争。实证研究学者受制于调研地域的相对固定、资料获取的局限性与研究资源的有限性,经常仅能针对特定地域的司法实践展开实证研究。质疑的观点提出,局部性的实证研究样本能否反映全国司法实践的整体样貌?这类争议的实质是法律实证研究如何应对、克服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以“小”见“大”的方法论难题?
其三,法律实证研究成果的理论关怀之争。这类争议的主要质疑在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贡献何在?不少研究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仅可以验证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其自身难以生产法学理论。然而,笔者认为,经由法律实证研究生产的是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我们更需要探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打造出更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理论。
正确认识因果分析阐释司法现象的作用与不足
在笔者看来,采用实验方法对于解释法律运行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这并非意味着实验方法就是实证研究的唯一科学方法。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存在明显差异,实验方法处理法律实证研究问题显得过于理想化。首先,实验方法实际上难以完全复刻司法人员的真实工作环境以及司法工作感受,处于实验中的司法人员也就无法完全表现出司法工作时的真实状态。在法律实证研究的实验中,受试者可能受到“霍桑效应”的影响,即受试者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观察的状态,就会刻意改变自己的行为习惯和语言表达。因此,实验环境和现实工作环境之间始终存在难以弥合的天然缝隙。事物在真实环境中的生存与发展远远比实验室更加宏大和复杂,实验环境不可能模拟的环境差异便会造成无法控制的实验结果偏差。这些都可能影响实验方法分析因果关系的准确性。
其次,实验方法变量控制的非对称性同样可能影响实验因果分析的科学性。实验方法的关键是控制实验变量。实验方法前期准备与实验设计即是限定实验框架的过程,研究者根据既有的理论或者观点,排除一系列潜在干扰实验结果的因素,营造出“理想化”的实验环境。然而,鉴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实验人员所剔除或保留的实验变量可能同真实世界中实际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并不相同,大量现实中影响或决定实验结果的因素可能依然存续于实验设计之内。例如,法官性别、法官经验、年龄等因素可能对量刑幅度的影响等。可以说,影响法律决策因素是复杂化且多样化的,许多未被实验研究者发现和排除的实验变量(干扰因素)可能会对实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双重差分方法也是当前国内运用相对成熟、用于因果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双重差分方法通过将一个受到法律、政策管控以及其他外生因素作用的地区同另外一个缺少该类影响地区之间进行对比,分析管制地区受管制前后的法律、政策实施状况,进一步寻找因果关系,检验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见表1)。
表1双重差分示意
当然,除上述方法外,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因果分析方法还有断点回归、工具变量、配对以及事件等研究方法,受篇幅的局限笔者不再逐一赘述。笔者重点介绍了目前已在国内司法实证研究领域内得到充分应用的实验与双重差分方法,目的是揭示不同方法的研究专长与方法缺憾,说明实证研究方法(包括因果分析方法)中并不存在始终唯一正确的方法,因果分析方法在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作用和价值更不应被过分夸大。研究者应当正确认识不同方法的功能与局限,选择最适合于研究主题的对应研究方法。
理性反思机器学习方法揭示司法规律的功能与局限
另一方面,机器学习方法自身还面临着技术方法本土化改造的应用挑战。机器学习方法虽然已经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领域引领潮流,但在我国的深度应用不得不考虑到我国公开司法数据的质量状况以及人文社科学者、司法实务人员需满足的较高技术门槛要求。当下我国法律实证研究仍需要持续探索符合中国本土特色的成熟机器学习思路和方法,在技术尚未成功应用或方法尚未发展成熟之前还不宜在司法实务领域普及与推广。
重新审视描述性统计方法刻画司法实践的价值与地位
换言之,实证研究方法争议的实质是研究方法的优劣之争,但在不考虑研究目的的前提下就进行方法对比的单一进路是无法得出科学结论的。实际上,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更新并非意味着新旧方法的替代,各类研究方法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共处的多元竞争关系。没有任何一种研究方法一直具有使用上的优先位阶与天然合理性。各种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均服务于发现经验事实与形成司法理论。不同研究工具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其能否有效果地完成研究者欲实现的研究目的。质言之,唯有以研究对象、研究应当解决的主要矛盾以及问题意识为评判标准时,我们才能抉择出最适宜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还面临着其他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方面,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着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相似的以“小”见“大”之方法论难题;另一方面,关于法律实证研究之理论贡献的质疑一直存在,即实证研究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提炼原创性理论。这两个看似不同的问题其实具有某种共通性,均反映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法律实证研究如何从“局部经验事实”抽象提炼出“一般化理论”的反思,可以一并加以讨论和澄清。
局部样本代表性问题的澄清
此外,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少数民族地区与部分极度欠发达地区以外,我国司法的“地方化知识”之差异不宜被无限放大。在单一制国家中,大部分地区无论制度背景还是制度设置都存在相当程度上的相似性。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社会转型结构相似的地区所面临的司法问题往往是同大于异,这也助力了区域性实证研究的全局代表意义。换言之,对于实证研究的全局代表性质疑往往是外行人员的猜测或主观感受,而非基于实证研究科学基础的质疑。事实上,真正能够推翻实证研究结论的只有其他同类实证研究成果。
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贡献
当然,法律实证研究的贡献并非止步于揭示法律运行规律和检验现有理论的真伪,其还具备打造创新理论的能力,并且经由法律实证研究所打造的是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其具有如下理论特质:
第一,“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提供的是一种揭示司法一般化样态、运行限度及提炼司法规律的理论。这类理论不是专注研究步骤、方法的“技术原理”,而是具备类似于“中层理论”的特质,可以搭建沟通法学理论与具体问题之间的桥梁,在具备可观察性、可验证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定性与定量的普遍性经验事实可以提炼出超越局部经验的一般化理论。这种理论并不拘泥于一类特定研究方法,而是强调法律实证研究、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的联合与创新应用,提倡实证发现与法学理论的对话和交流。
第二,“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可用于澄清理论分歧,推动理论知识的实践化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知识的生产源泉几乎都被研究者的自身知识和经验判断所主导。其中,不少看似“精巧”的理论推演其实带有很强的个人主观意识形态色彩,大量的理论学说争鸣实际上并未产生“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反而可能陷入“形而上学”的争议误区,造成理论主张之间非必要的对立和纠缠。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以及“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完全可以消除理论分歧,验证、澄清理论误区。例如,笔者有关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的实证研究回应了中国案卷移送制度“去”与“留”问题的分歧,进一步促进了正确的理论迈向纵深化、实践化发展。
实证研究范式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这种极度丰富和独具特色的司法实践背景之下。正如黄宗智教授所言:“中国法律传统中的表达与实践(行动)虽然背离,但是在法律整体的实践(实际运作)中密不可分,中国的法律其实应当这么理解:它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正因为此,中国司法实践中其实蕴含着大量“制度—实践”的悖反现象。推崇理论反对实践,或者依据理论强行改造实践必然是一种误入歧途的做法。同时,实践并非也就当然具备天然的合理性。一种客观悖反于理论与制度预期的实践样态,其反映的究竟是“实践正当性的危机”抑或是“理论或制度的危机”,往往需要经由实证研究的检验。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司法领域的实证研究可以从如下四个维度展开。
第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具备反思“制度—实践”悖反问题的意识。所谓“问题意识”,一般是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中提炼出一个学术上的话题,然后给出自己的命题并加以论证。具体到实证研究领域,中国司法中其实存在着大量“制度—实践”的悖反现象,其构成了中国司法实证研究的良好切入角度。从这类悖反现象切入可以揭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反思司法实践现象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及时发现理论、原则之例外,进一步发展和创新理论。
第二,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包含理论对话意识。如前所述,实证研究的一类贡献是打造“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改变法学知识生产的主观盲目性,形成一种可观察、可验证且具备一般化特征的司法理论。因此,实证研究方法的展开应建立在对现有理论进行反思且与之对话的基础上,而不是仅仅将研究对象和实证研究方法做简单地叠加或拼凑,再通过吸收、比较和借鉴多学科知识,便能够证实或证伪已有理论,甚至发展出对司法实践富含解释力的全新司法理论。
第三,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宜提倡多元研究方法的创新应用。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固然离不开研究方法的创新,但是方法革新并非意味着对方法的“喜新厌旧”或脱离于研究目的的盲目比较。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当综合使用描述性统计、因果分析以及机器学习等多元方法,促进司法规律的揭示以及司法理论的形成,积极探索中国司法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体系,打造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实证研究方法。
第四,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致力于发现和揭示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这类规律可以帮助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掌握大量从未被法律制度预设、也未被法律人获知的普遍性司法规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司法实践的客观认识。同时,前述规律性质的实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反哺我国的法律修改与司法制度完善,促进中国司法迈向高质量的发展轨道。
综上所述,未来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不妨摒弃一些无关紧要的方法争鸣与价值争议,鼓励学者们更积极地投身于中国司法具体现象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产出高质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