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毛泽东晚期法制思想的遗产

[摘要]毛泽东晚年的法制实践是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围绕这一话题的研究成果甚丰。但是目前大多数研究成果对于毛泽东在走向法律虚无主义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毛泽东的言行为中心,集中梳理了他后期走向法律虚无主义的曲折的历史进程,从当时反修防修的历史背景出发,试图去理解毛泽东在这一进程中的思考。初步剖析了毛泽东走向法律虚无主义的原因,讨论了毛泽东晚年所提出的一些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并就如何对待毛泽东后期思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毛泽东后期的思想以发掘有益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孙中山先生的这句告诫同样也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看来,必须要继续革命。而革命本身与已存在的法制是冲突的。要理解毛泽东后期新中国法制曲折发展的历史——1957~1976年,如果囿于法制角度,则可能无法理解。我们需要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去认识毛泽东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判断,理解这段曲折历程。法制不是在真空中建设的,必定要与特定时代社会背景相联系。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制建设都不太可能是所有工作的中心,尽管它越来越重要。在法制之外,对于政治家来说,还有更重要的任务。

(毛泽东同志在参与“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新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适应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制度建设的需要。但是到了1953年以后,《共同纲领》已经逐渐不适应国家各项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到底朝什么方向发展,这需要由一部宪法来确定。这一点,毛泽东在修改审定《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时也作了阐述,《说明》中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得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①]可以说,确认和保障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是“五四宪法”的制宪目标,而在当时,也就是要从法律上保证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

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⑤]起先毛泽东的主要精力是用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而这是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12月,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一结束,毛泽东便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⑥]毛泽东对制定“五四宪法”非常重视,投入了很多精力。12月底,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去杭州开展宪法起草工作。他对随行的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他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⑦]据当时负责安排毛泽东一行住所的浙江省委书记谭启龙回忆,当时毛泽东席带领起草小组,“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⑧]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还阅读了大量资料和法学理论著作,对于我国近代以来的宪法和许多国家不同类型的宪法进行了深入研究[⑨]。

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体现了他当时的宪法思想。他指出了宪法的重要意义:“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⑩]同时,毛泽东还特别强调要遵守和实行宪法,他指出:“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1]他还谈到,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12]

毛泽东对起草这部宪法非常重视,他说“搞宪法是搞科学”[13]。无论是起草过程中的草案还是最后通过的“五四宪法”,都体现了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在全民讨论中,就有人提出要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是被毛泽东拒绝了。[14]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宪法。“五四宪法”通过并正式实行之后,人民对它充满了期待,一度也得到了比较好的实行。按照一些宪法学者的观点,“五四宪法”实施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54年到1957年为第一阶段,是对“五四宪法”宣传、学习、研究和以宪法为基础建立新中国宪政体制的时期。[15]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法制建设成果较大的时期,法律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这一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总体特征是非常重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建设。他不断强调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以及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毛泽东逐渐走向了他一度推崇的法制建设的对立面,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遭遇了第一次重大挫折,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从此逐渐开始蔓延。

(欢庆“五四”宪法)

1956年,国际上先后发生了波兰事件和匈牙利事件。波匈事件引起了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的深入思考。毛泽东当时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作了归纳:“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工业方针错误,工人减薪,资本家简单地被打倒,知识分子未被改造,反革命分子没有镇压。”[16]

这是毛泽东法制思想转变的表现。在这一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特征是渐渐走向法律虚无主义。

(1957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城楼上检阅庆祝国庆七周年的群众游行队伍)

新中国建立之初到五十年代,国家安全上的威胁主要来自美国。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在经济上封锁中国,在政治上孤立中国、在军事上威胁中国。美国先后在中国周边发起了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六十年代以后,中国三面受敌。自中苏关系破裂之后,到苏联的勃列日涅夫时代,苏联在中苏边境上陈兵百万。在美国和苏联或明或暗的支持之下,印度在中国边境的严重挑衅,入侵我国西藏地区。1965年美国制造的“北部湾事件”,严重威胁到我国中南地区的安全。当时的西方战略家想方设法遏制中国的发展,美国和苏联都对中国进行核威慑。根据美国解密的资料显示,当时美国甚至想联合苏联一起对中国展开核战争。国家安全形势如此险峻,这不得不影响到毛泽东等领导人对时局的判断。

1950年代,杜勒斯提出“和平演变”政策,对于苏联的未来,杜勒斯说:“有迹象表明,在苏联内部有要求较大的自由主义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在苏联内部继续发展,而且声势日大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也有理由希望,像我曾经说过的,在十年或者一代期间里,我们可以达到我们政策的伟大目标,这就是出现这样一个俄国,它是由能够反映俄国人民的愿望、放弃了统治全世界的掠夺野心,并且遵循文明国家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中所体现的原则行事的人们所统治的。”对于中国,他则希望“中国共产党应当在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出现变质”。毛泽东对以杜勒斯为代表的帝国主义者的这种策略洞若观火,在“七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的修改稿中,毛泽东就指出:苏共领导的修正主义和分裂主义,是国内资产阶级因素泛滥和增长起来的产物,也是帝国主义政策的产物,特别是美帝国主义的核讹诈政策和“和平演变”政策的产物。[23]

当时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31],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地力量,尽量削减消极力量,使全国上下能够齐心协力地建设社会主义。在毛泽东的判断中,从旧社会走进新社会的人民群众会焕发出极大的建设热情,这是一股无法估量的积极力量,但是,社会中也会有一些消极力量。从历次运动(三反五反、反右倾、反右、四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中,毛泽东逐渐认为消极力量主要来自部分过去的知识分子和现在的官僚集团。因此,毛泽东提出知识分子要接受改造,官僚集团不要脱离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将各方力量汇聚起来。

经过反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等运动,毛泽东对国内外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非常严重,他担心会出现“官僚主义者阶级”[32],担心社会主义的政权守不住,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由于党政高层中对于一些问题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毛泽东越来越怀疑资产阶级代言人就在党内。毛泽东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我多次提出主要问题,他们接受不了,阻力很大。我的话他们可以不听,这不是为我个人,是为将来这个国家、这个党,将来改不改变颜色、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33]1965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令人震惊但也审慎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应该造反。”[34]此后,毛泽东多次讲到类似的问题。许多人对此感到强烈的震惊,也因此而非常排斥和抵触毛泽东的这一判断,隐隐约约感到一场政治暴风雨即将到来。1966年5月16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通知》(即“五·一六通知”),标志着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正式开始。在“文革”期间,中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了悲剧时代。

(毛主席重上井冈山全山石、罗工柳油画)

由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因为毛泽东当时将国内外形势判断得非常严峻,从1950年代中后期开始,他越来越重视反修防修问题。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新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曲折。从反右扩大化到“文革”,毛泽东走向法律虚无主义,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但是,我们必须将法制发展的这一曲折历程放在毛泽东“反修防修”的战略决策中来思考。为了防止走上修正主义道路,毛泽东最后诉诸了群众运动,让群众通过运动打破官僚主义。而要理解毛泽东晚年“反修防修”的思想,还离不开认识他对社会主义的理解。这是他当时思考许多问题时的一个出发点,他对“反修防修”的高度重视以及由此而展开的一些重大部署,都是在这一大的问题下进行的。尽管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是失败的,造成了混乱,但是他晚年思索的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今天仔细地思考。

按照何新先生的看法,“毛泽东晚期思想的根本之点在于,他认为:‘社会主义’并不是一个静止无矛盾只需要向前发展经济的平静社会。这个社会作为一种中性的过渡形态,它既存在着向前,向更高级社会形态进步的可能,也存在着向后复辟和倒退,倒退回半殖民地和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可能。”[35]用毛泽东自己的话来讲,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逐步解决”[36]“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得复辟的危险性。”[37]

在毛泽东看来,他晚年的政治实践,为的就是防止劳动人民在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的压迫下“吃两遍苦受二茬罪”。[43]而且毛泽东越来越担心政治精英,他认为,单靠官僚集团内部的努力是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而法律的运作又离不开官僚集团,因此法律无法防止人民群众遭受官僚主义的压迫,他说:“像我们这样的国家,人民内部的矛盾,如果不是一两年整一次风,是永远也得不到解决的。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44]

毛泽东始终希望保持党的纯洁性以及干部队伍革命性和平民化,希望干部与群众之间能够形成“扁平化管理”[45]。他试图通过群众运动这样的大民主方式来拓宽群众的政治参与度,他认为只有让群众行动起来,才能防治官僚主义,防止变成修正主义。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同志:“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46]

毛泽东希望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保持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让干部深入了解群众,让群众监督干部、参与到各级政治决策的过程之中。1963年5月,毛泽东在对浙江省七个有关农村干部参加劳动的材料批语中写道:“这一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是一次伟大的革命运动,不但包括阶级斗争问题,而且包括干部参加劳动的问题,而且包括用严格的科学态度,经过实验,学会在企业和事业中解决一批问题……使我们的干部成为既懂政治、又懂业务、又红又专,不是浮在上面、做官当老爷、脱离群众,而是同群众打成一片、受群众拥护的好干部。”[47]这条道路是毛泽东始终坚持的选择,早在建国前夕,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的问题时,他就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966年7月16日毛主席在武汉畅游长江)

在当时,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是普通群众参与政治的一种特殊方式,对拓宽群众政治参与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毛泽东是历次群众运动的发起者,普通群众参与运动就获得了当然的“合法性”,因为这是“响应毛主席号召”。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民众参与运动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或代价,群众不用担心可能来自于政治力量的镇压,可以利用一次次运动提供的许多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此外,群众运动中的“四大自由”有利于破除知识精英(如:反右运动主要针对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文革等主要针对政治精英)对劳动人民的鄙视和对权力的垄断,防止他们高高在上、官僚主义和贪污受贿。[53]例如,在农村,这些活动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普通农民通过在群众运动中运用毛泽东语录等方式写大字报、搞大辩论,使得村干部不得不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利益。在大字报、大辩论等“大民主”面前,普通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开始建立了相对比较平等的关系。而在此之前,在农村里,普通农民很少有发表自己意见和诉说自己苦衷的渠道。毫无疑问,这些群众运动促进了农民的民主意识觉醒和不断提高。

在反修防修的背景下,毛泽东与党内一些同志的分歧越来越大,他诉诸群众的力量,发动“文革”,试图打破官僚体系,最终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新中国的法制遭到的破坏。这是1960年代中期到“文革”期间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特点。

“五四宪法”只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毛泽东通过“文革”运动将其晚年的反修防修思想付诸了实践。但是“文革”带来的结果超出了他的想象,并没有实现他所希望的通过天下大乱而达到天下大治,相反却使国家陷于混乱。晚年的毛泽东深深地陷入了矛盾和痛苦之中,他认识到了“文革”实践出可能出了许多错误,他在思索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出现这样一番局面。晚年的毛泽东反思了“文革”,他认为,文化大革命犯了两个错误,1、打倒一切,2、全面内战。[54]但是毛泽东内心深处仍然坚信反修防修和继续革命的理论没有错,他绝不允许有人全面否定“文革”的理论和实践。为了巩固其“文革”的理论和实践,毛泽东希望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将这一切规定在宪法之中,使之制度化并具有最高法律依据。毛泽东这一努力的结果就是“七五宪法”。

(1970年毛泽东与斯诺在天安门)

“七五宪法”是在共和国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蕴含了毛泽东晚年的思想。夏勇教授认为在世界宪法史上,大致有三种类型的宪法,分别是“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他认为这种类型划分对于非西方宪法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这种分类中,“革命宪法”是“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55]如果借用这种分类,不妨可以将“七五宪法”归入“革命宪法”。

将“七五宪法”放到在“革命宪法”的分析框架中,我们或许能够对它多一些认识。“革命”的含义非常多,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为代表)则赋予了革命一词以崭新的现代意义:绝对的创新性。[56]“七五宪法”创制于“文化大革命”这一“革命”时期,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文革”的“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一“革命”的本身,这是一个有别于过去法统的新法统。“七五宪法”的存在意义就是在于“革命”,在于创新性,探索以前没有探索过的道路。

尽管“七五宪法”有诸多的缺陷,但是这部宪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就是非常重视普通劳动者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这一特点也正体现了毛泽东晚年所欲追求的社会理想图景:建立一个人与人平等的社会。

除去“七五宪法”中的错误和不规范的表达之外,这部宪法的一些规定确实体现了“革命宪法”的特点,体现了有着强烈平等诉求的创新性:

在总纲中,“七五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个规定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着重强调全国人大代表是“以工农兵为主体”和各级人大代表由“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以工农兵为主体”,这就把普通劳动者代表的比例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将宪法第一条中关于国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落到了实处。广大普通劳动者代表有较高的比例,由于这些代表主要也是不脱产的工农兵,他们工作在劳动生产的第一线上,更清楚普通劳动者的疾苦,这让劳动者的诉求更容易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达出来。

毛泽东对于选举并不报太多的希望和幻想,他并没有将这种方式作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他强调的是“民主协商”与选举的结合。只有让普通劳动者参与到这种民主协商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劳动者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才能得到提高,才能有能力表达自己的诉求。从历史上来看,毛泽东非常重视选举,他亲自主持过许多次选举实践,有着丰富的选举经验。例如,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举行过选举。但是当时选举选出来的人多数是地主和富农等当地有声望的人,群众得不到相应的政治训练。当时毛泽东就指出:“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选举完毕,大权揽于委员会,代表会再不谈起。名副其实的工农兵代表会组织,不是没有,只是少极了。”[57]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群众对政治精英抱有太多的信任和希望,普遍处于“政治无意识”的状态,选举出来的代表也缺乏必要的政治意识,并没能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过程,选举基本上没有多大的价值,毛泽东很低估选举的作用。[58]所以,毛泽东希望用民众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能力。

毛泽东相信群众运动的“大民主”,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文革”后期,他的内心深处体现出了一种不彻底的“法律虚无主义”,他希望通过一部宪法将这种“大民主”予以制度化。在“七五宪法”中便体现为规定了“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以及将罢工权规定于宪法之中。

“七五宪法”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这就在人大会议之外又为普通群众设置了一条表达诉求的渠道。由于宪法中规定了这项权利,群众在开展“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时候就有了最高法律依据,任何人要阻碍群众行使这项权利也就没有了合法性。群众可以通过这些方法来监督党政官员等政治精英,而政治精英却不能阻挠这些活动。这样以来,群众在监督官员的时候就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监督的官员身上,官员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须拿出充分地证据来向群众证明。

为了保障群众的政治参与,防止官僚主义,维护群众的权利,“七五宪法”第28条中还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权利。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毛泽东的主张。在1970年12月18日与埃德加·斯诺会谈的时候,毛泽东就说:“‘四大’的自由之外,还要加上罢工,这样可以整官僚主义,整官僚主义要用这一条。”他还说以后的新宪法里要写上这罢工的权利。[59]在他看来,不允许工人罢工,这是修正主义的表现。[60]

除了防止政治精英脱离群众变成修正主义之外,毛泽东还试图通过“七五宪法”来防止知识精英脱离群众,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文化参与能力。其中第12条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政府结构和运作程序,各种规定最后要落脚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条关于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文化领域专政的规定显然极大地扩张了国家公权力,也必定会受到许多宪政理论的诟病。这一规定正体现了“七五宪法”高度重视文化领导权,进行“思想战线上的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特点。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产物,是被压迫者反抗压迫的一面旗帜,当然也应该体现劳动人民与剥削者之间的斗争,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毛泽东希望制定一部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宪法,他将劳动者解放的理念写在了宪法的大旗上,就像资产阶级将“自由、平等、博爱”写在它的宪法旗帜中一样。如果理解了毛泽东的这种追求,或许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要在“七五宪法”中写上在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进行全面专政。

“七五宪法”中的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做是毛泽东试图增强普通劳动者政治实践能力的制度化努力,尽管这是一位悲剧英雄失败的努力。这种悲剧是堂·吉诃德式的悲剧,他要与风车作战。

希望回顾这段曲折的历史后所得到的启示不仅限于“要重视法制建设”、“坚持法治道路”(尽管这也非常重要,而且是教训和启示之一)。更重要的或许是毛泽东在走上不彻底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过程中所提出来的一些问题。毛泽东晚年思想中错误思想和正确的理念交织在一起,错误的实践和有长远目光的实践交织在一起,这增加了我们发现毛泽东晚年思想价值的难度。而且,他的一些思想和实践之所以错误,也是由于他将之推得更远,走向了极端。但他的这些思想和实践也不乏真知灼见,并不见得对于现在就完全没有意义。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毛泽东晚年所犯的错误,但是同样也要对他的艰难探索保持敬畏。正如AlainBadiou所说的那样:“爱一个人不是指爱他给我们留下和提供的结论,而在于爱他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包括他对我们的批评。毛泽东提出的那些问题依然困扰着现代人类,他的批评今天依然有力量。”[63]至今我们仍生活在毛泽东这面旗帜的影响之下,他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也无法回避。当然,只靠法治建设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所提出的那些问题与法治建设无关。

其次,晚年毛泽东的这一曲折探索历程还给我们提出了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依靠力量是什么社会主义社会要建设的是“平民的法治”还是“精英的法治”为此,毛泽东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尽管并不很成功。

他看到了官僚主义者和脱离实际的知识分子对新生人民政权的巨大危害,他一次次努力试图打破那种历史循环,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为此,他将这种努力付诸于群众的力量。不可否认的是,这在遏制官僚主义者和一些知识分子的权力和利益膨胀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一次次群众运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但是毛泽东提出了一些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问题:

除了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监督官僚集团之外,毛泽东还要求干部要走群众路线,要参与到集体劳动之中。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其他方面,群众路线强调得少了,法治建设似乎越来越趋向于精英化。近几年,随着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和推广,群众路线又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得到重视。法官等司法工作者不再只是坐堂办案,还需要深入到群众的生活中把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一举措的意义已经不只是关系到法治建设,而且还关系到执政党的合法性。这或许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人需要考虑得,但是政治家却必须要考虑这些问题。

毛泽东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时候就说:“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如果这些东西由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这些少数人来掌握,那么绝大多数迫切要求大跃进的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如果电影掌握在右派分子手里,人民又怎么能够在电影方面实现自己的权利呢人民内部有各个派别,有党派性。一切国家机关、一切部队、一切企业、一切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66]毛泽东赋予了社会主义民主以丰富的内涵,无产阶级能否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这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能否真正地得到实现。

从毛泽东晚年的实践中,还可以看到他对那种以选举中心的“选主”式民主的超越,他在探索选举以外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七五宪法”中充分体现了毛泽东的这一追求,尝试着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增强普通劳动者的政治参与能力。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离开普通劳动者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所谓选举也并不能保证实现劳动者的民主。尽管他的这一理念还没有机会进行充分地实践,但是这样的理念确实对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最近十几年的民主理论研究也表明协商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了“商议民主”(或称:“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约翰·罗尔斯、乔舒亚?科恩等西方理论大师。[67]

毛泽东发动了一次次“大民主”的群众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的民众的政治参与途径,但是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这是一个沉重的教训,但是不能因此就排斥民众的政治参与。以“四大自由”为代表的“大民主”有利有弊,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能因为它出现了弊端就完全否定。毕竟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囿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毛泽东只能选择疾风暴雨的群众运动来实现他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例如,今天有网络等监督平台,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网络舆论难道难道不是动员全民力量的新时期的“大民主”网络监督与以前的群众运动相比,其监督成本更低,一般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直接的破坏,而且由于科技手段的进步,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运用技术手段搜集和控制网络上的种种“民意”。这些技术条件的不断成熟,将会为逐渐实现直接民主创造条件。[68]

最后,应当如何评价毛泽东晚年的一些思想

毛泽东的一生是不断为人民争取权利的一生,是为了让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一生。在反思他晚年所犯错误的时候,不能忽视他给我们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笔有待进一步开发的宝贵财富,我们不能将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同泼出去。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22页。

[②]参见戴光前:“试析过渡时期总路线”,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③]参见[日]浅井加叶子:“1949—1966中国成人扫盲教育的历史回顾”,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④]《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20页。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11-312页。

[⑥]同上注,参见第316页。

[⑦]穆兆勇:“毛泽东主持起草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载《党史博览》2003年第10期。

[⑧]浙江省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毛泽东与浙江》,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5页。

[⑨]参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74-75页。

[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4页。

[1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4页。

[1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6页。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37页。

[15]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358页。第二个阶段是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1966年“文革”前,这一时期政治现实逐渐冲击宪法规范,宪法权威受到严重削弱。第三个阶段是从1966年“文革”爆发到1975年宪法颁布,这一时期宪法原则与内容遭到全面破坏。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07页。

[17]同上注,参见第612页。

[18]同上注,参见第688-703页。

[19]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0页。

[20]参见《红幕后的洋人:李敦白回忆录》第139页以下,转引自王绍光:“历史的逻辑与知识分子命运的变迁——王绍光博士专访”,载《南风窗》2007年第2期。

[2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32页。

[22]“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四)”(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58-1960)》,第109页。

[2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页。

[24]参见周新城、张旭:《苏联演变的原因与教训——一颗灿烂红星的陨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第63-77页。

[25]参见杨树标等:《当代中国史事略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324页。

[26]例如,在苏联小说《是非请人们评说》([苏]A·安德列耶夫著,刘寰宇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1年5月第1版)中,我们就可以看到60年代以后苏联的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阂以及当时的社会分化。可见,毛泽东对苏联形成了特权阶层感到担忧,这并不是他多疑或杞人忧天。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238页。

[28]同上注,第1258页。

[29]同上注,第1368页。

[30]人民日报编辑部红旗杂志编辑部:“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四日),载《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

[3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第397页。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390页。

[34]同上注,第1396页。

[3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80页。

[3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32页注释[3]。

[3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3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3页。

[40]《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61页。

[4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87页。

[43]张春桥:“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载《红旗》杂志1975年第4期。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出版2000年版,第194页。

[45]田力为:“扁平化管理——毛时代先进劳模制度内涵”,载《绿叶》2009年第2期。

[46]《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5-326页。

[47]“对《浙江省七个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好材料》的批示”(一九六三年五月九日),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61-1968)》,第46页。

[48]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页。

[4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37页。

[50]同上注,第622页。

[51]同上注,第630页。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出版2000年版,第194页。

[53]参见王绍光:“政治文化与社会结构对政治参与的影响”,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23卷)。

[54]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88页。

[55]“‘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由于改革既不同于革命又具有某种革命的意义,既依托原有体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改造原有体制,所以,‘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既是现有法统,又是改革本身”。“‘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各方面的改革,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一切权力危机,皆为宪法危机。一切重大改革,皆为合宪改革。‘宪政宪法’既是改革的,又是守成的;既是发展的,又是稳定的;而且,守成和稳定的成分占居主导。惟其如此,宪法方可为安邦定国、长治久安之基石”。(参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56]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57]《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72页。

[5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75页。

[60]“‘反对折衷主义’(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日)”,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61-1968)》,第245页。

[61]“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教训(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四日)”,参见《毛泽东思想万岁(1961-1968)》,第146页。

[62]《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62页。

[63]AlainBadiou,ThecultureRevolution:ThelastRevolutionPosition,V,13,N3,Winter2005,转引自:韩毓海:“漫长的革命——毛泽东与文化领导权问题”,载《文艺理论与批评》2008年第1期。

[65]何新:《论政治国家主义》,时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56页。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会出版2000年版,第140页。

[67]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8月第1版,第249页。从“七五宪法”可知,毛泽东很早就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念。例如,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建构起来,其哲学基础是交往理性。交往理性是对抹杀个体差异的工具理性的批判,它强调理性“必须看做在实践中生成的,即人作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后天能力”。(转引自李龙:“论协商民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一期)这一点与毛泽东强调劳动者通过参与政治实践而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是相近的。他们都强调要真正提高民主参与者的政治实践能力,通过提高政治实践能力才能具备“实践理性”(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68]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分工越来越细致,许多领域的问题需要由专业人士来解决,在民主政治领域中也是如此,并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参与国家管理。例如,马克斯·韦伯认为,直接民主制在只能由专业性的人员处理的事务上是无法适用的。(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广西师范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449页)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所希望的那种全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巴黎公社模式会因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实现人民民主需要将“群众路线”与“专家治国”两种方法相结合。

[6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82页。

[71]参见李慎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大党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72]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2009年9月第1版。尤其是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中的第二节(“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概况及制度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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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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