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法律大厦——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一.“我们是否应当对探询法律的终极真理抱失望态度”

二.“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三.结语

正文

博登海默的著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以下简称《法理学》)在法哲学学术领域的地位不言自明,自其于1962年问世以来,不仅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材,启迪滋润了无数学法之人的心灵和学术信仰;更是作为一本集大成之学术专著,为诸多孜孜探求法律本原的法律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仅仅攫取该书第一、二部分的若干经典论述,便可深深感受到它博大精深的魅力。

一、“我们是否应当对探询法律的终极真理抱失望态度”2?

(一)“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贵珍的建筑之石”3

5博登海默正如一个耐心的向导,提着探照灯带我们走入法律大厦的每一个房间、每一个角落,让我们去发现不同学派所隐藏的真理。虽然我们找到的只是有限或部分的真理,但“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贵珍的建筑之石”6。

这也让我联想到我国流传至今的“盲人摸象”故事,后人似乎都着重于批评盲人们的“以篇概全”。

但换一个角度想,其实每个盲人所感受到的各部分,也正是象的各组成部分,虽然不能就此断定不同部分的简单组合即能构成清晰的全貌,但每一部分的发现和探询都无疑反映了全貌的某个特色,也离我们对全貌的掌握更近了一步。

所以,博登海默并不向读者抱怨房间的简陋或角落的拘谨,他对各学派历史背景的介绍,正是对当时“照明系统”的描述,说明了历史条件给各家学派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二)“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8

博登海默在论述了法律的多面性本质和人类探询法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后,水到渠成地表示出自己所倡导和支持的观点——“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9。这样的宣示并不突兀,这从他对各家学派的介绍中便可寻出痕迹。

一方面,博登海默在论述一家学派观点时,总是穿插这一观点对其他学派的借鉴和扬弃。无论一家学派对于此前存在的学派是继承或是批判,各法学家总是在研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其中对自己有利的因素,或从中引发出新的主张,没有哪家学派可以脱离前人的理论基础而独立发展的。即使较为激进的学派在其发展早期可能将某一对立观点批驳得体无完肤,但其发展的趋势总是渐渐客观理性地接纳某些主张。许多学派在当代的回归就表明了法学家在反复思考中逐渐意识并运用了先前观点的合理因素。

另一方面,博登海默也注重突出各家学派的特点,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权力,自然法学派更重视法律的价值……每一学派都表现出法律的不同维度,其中都包含着具备充分说服力的合理成分,从而使读者意识到法律理想并不是单一的。这样丰富而多面的介绍无疑为提出“综合法理学”做好了铺垫。综合法理学正是基于对各学派历史实践特点的考虑,反对以单一或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制度,强调将法律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整合在一起,以便充分地利用一切知识来建构法理学。

(三)“到产生这些理论的历史条件中去寻找”10

11博登海默一步步解答了“我们是否应当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抱失望态度”这一问题。

二、“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12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19世纪和20世纪多少忽视了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13,也是博登海默拟致力于着重讨论的“重要法律思想领域”,因此第二部分显然是该书的核心和灵魂。博登海默在这一部分着墨颇重,完整而充分地体现了其所代表的“综合法理学派”的学术主张。

(一)“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4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与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15,因此他在第二部分的开篇第一章就阐明了人类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对秩序的需求。“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范围内,秩序压倒了无序”16。

人与人关系有序的倾向,还可以追溯到人喜欢重复过去并且总是逆反专横力量的心理根源。18自然、社会及人类心理对秩序的需求排斥着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这些不能创设和维护秩序的社会模式,而“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运作中的方式使我们在无政府与专制的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

19博登海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学的方法充分论证了秩序对于法律的意义,具有自然而全面的说服力。人类需要秩序,秩序催生法律,法律反过来又保障秩序,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因素不言自明。

(二)“普罗透斯似的正义之面”20

封建时代,正义突出安全观念;资本主义时代,正义强调自由;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正义意味着平等地满足人们需要。正义所具有的这种普罗透斯似的特性,似乎标明了正义的内容无法为理性所决定。

但博登海默认为只要详尽靠考虑了所有有关事实方面,并坚持固有的价值判断,这样的论证便是理性的。

(三)“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1

博登海默通过对“秩序”与“正义”的分别论证,自然推导出法律是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然而这两种不可或缺但又不尽相同的价值目标应当如何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呢?

作者探讨了秩序主张与正义要求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比如法律的稳定和变化,“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22。法律因为追求秩序价值必须注重稳定性,但执法中的正义又需要对法律进行更加灵活的考虑。

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矛盾其实也见于立法与司法中:立法追求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司法驻注重追求个案的公正,因案而异,需要灵活性。但如果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带来的易变性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秩序,究竟如何平衡法律的静止与运动呢?

博登海默认为稳定性和易变性类似拉力和推力,对于法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修正,也应当“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23这也启发我们在灵活易变得司法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对潜在受损利益造成最低损害作为横平的考量。

该部分的章节还论述了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问题。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以及习惯都是社会控制的力量,只有在比较分析中找出法律所特别具有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社会。而对法律的作用,博登海默站在法律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这一高度,精辟论述了它的贡献和缺陷。最终认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24

第二部分是《法理学》一书中最为用心也是最精彩的部分。博登海默以多维度视角,深刻分析法律的基本性质及基本价值,比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最后从人类社会的高度论述了法律的正负作用,充实了我们对“真正伟大法律制度”的理解。

该书第三部分讨论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更多地探究了法律如何发挥自己作为一种工具、方法和技术机制的作用。

三、结语

然而侧重于学习各种部门法的我们总是忽略了最本原的法律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意识缺失,也使自己对于隐藏在具体法律文本之后的法律真理缺少必要的洞察。法的本质应当成为每位学法执法之人的最初和终极思考。

有些人在阅读完博登海默的这本书后,因为找不到一种归属,找不到结论而失望。他们指责博登海默在该书中提出了很多矛盾和迷惑,就是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并且认为这就是“综合法理学“一直未能在美国成气候的原因。

25我却认为,博登海默其实在书的第一部分就预先和我们打了招呼,法律的多面性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使我们不能在追求法律的终极真理时偏执于它的绝对性,它并不存在与一个确定的答案。而在书的灵魂——第二部分,博登海默也阐明了自己对法律性质和作用的独特见解,他认为不同价值的位序并不是简单的排列,任何价值也不可能独占而排他,因此博登海默也不可能为那些企图直接知道结果的人提供一劳永逸的公式。

一本好书应当是能带给人无尽思考,历久弥新的书,不同读者阅读不同次数都能从中得到不同的启发。如果只是简单地提供结论,无异于某本参考书答案,意义又能有多大呢?博登海默《法理学》中体现的启迪性和丰富性不是任何一本法理学著可轻易比拟的。

读一本好书,就是和一位思想高尚的人谈话。能参与《法理学》的这场谈话,不能不说是一种幸运!

注释:

2同上,第216页。

3同上,第217页。

4同上。

5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注1引书,第217页。

6同上。

7同上。

8同上,第218页。

9同上,第217页。

10同上,第223页。

11同上,第224页。

12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注1引书,第423页。

14同上,第228页。

15同上,第227页。

16同上,第232页。

17同上,第233页。

18同上,第236页。

19同上,第246页。

20同上,第260页。

2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注1引书,第330页。

22同上,第339页。

23同上,第343页。

24同上。第423页。

25李军:《教科书式的法理学——评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第77页。

THE END
1.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第一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61976
2.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http://lib.cuc.edu.cn/bookInfo_01h0270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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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理学在他的笔下绽放异彩——再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林毅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 引用 收藏 分享 打印 摘要:博登海默是20世纪以来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也是综合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西方法理学历史的阐述,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精辟分析,对法治利弊的见解,对法律前景的展望,为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正确认识法律,正确认识权力等其它社会控制力量,克服"权力异化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tfz20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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