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提要】中国古代文献中,关于血缘关系有许多内涵相近但各有侧重的指称:
例如宗、族、宗族、母党、妻党、亲戚、家、家族……这些词语所涵盖的范围有
交叉又有区别。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先必须要清楚
这些词语的内部逻辑关系以及他是如何界定“家族”一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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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亲属关系
瞿同祖先生认为,《尔雅》对于亲属关系做了较详细的区分:(1)宗族,即
父之党,(2)母党;包括母亲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堂兄弟和母亲兄弟姐
妹的子女,(3)妻党,包括妻子的父母、兄弟和姐妹。(4)亲戚,即“婚姻”,包
括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等。其中,“只有父亲方面的宗族才被认为是宗族,
而所有其他姓氏不同的成员则从属另外的宗族”。母亲方面的亲属,例如父母等,
都属于“外亲”。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可以由服制的轻重来体现。
2、关于宗、族、宗族
在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瞿同祖先生对于宗族这一概念的界定,宗族和族
基本同义,指的是父系家族。也就是说,宗族较家族更为狭窄,是以父系来计算
的属于同一祖先的男性成员的组织,排除了其中的女性成员,也不包括姻亲。这
里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是着重强调“同一血缘,”第二是“男性成员”。瞿同祖先生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这样说道:“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
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盖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
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
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
3、关于家、家族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先生既区分了“家”和“家族”两个概念,
同时也指出了二者的关系。“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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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
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逝
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则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
六口以上的。”在本书中,瞿同祖先生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家是作为独立的经
济单位而存在,其成员是亲属,共同居住、共同经营。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在这种情形之下,
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瞿同祖认为,“家族为家的综合体,为
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
二、父权家长制在家族中的统帅作用
【本节提要】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家中的首脑是家长,确定家长的原则是
父系。母亲因父而得母权,但由于妻从夫,在父权与母权冲突时,父亲的意志优
于母亲。在只有父母和子女的两代的家庭中,父亲是家长;在三世代的家庭中,
祖父是家长;族居的大家族的首脑是族长。家长在家族中对家庭成员有支配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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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权,这种权力体现在经济、法律、宗教、主婚四个方面。
1、法律权
瞿同祖先生的所说的法律权,是指家长(包括族长)教化和处罚时的权力。
略有“家内司法”的意味。这种意蕴在族长的权力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包括生杀权、
送惩权与执法权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生杀权。书中说道:秦时君于臣、父于子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
世生杀权收归国家,但是到了元、明、清时期,法律又略有松动。若子孙不肖,
被父母杀死,免罪,即使是非理杀死也是无罪;而扑责时无心致死,无罪,非理
殴杀虽然有罪但罪轻;子孙违犯教令,虽非理殴杀,父亦无罪。值得一提的是,
关于“是否违反教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只要父亲认定儿子是违犯教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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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既不会要求其举证,也不会对此进行调查,而以父亲的意志为标准,这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长权。
第二、关于送惩权。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由父母自行责罚
外,法律还赋予父母送惩权,父母可以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惩戒。父母以违犯教令
为名将子孙送惩,法司一般是不会拒绝的,同样的,由父母主观认定子孙是否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