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标题已表明,笔者对这一领域在中国法学界的前景并不乐观。这篇文字可以说就是一首挽歌,但为“死也要死个明白”!或许,本文的思考也有点智识意义:理解学术发生发展的社会条件,解说学术传统的发生、演变、断裂,以及为什么有些事似乎会不了了之。这与学者的努力有关吗有,但我也要说,却也不像学者通常认为的那么大。而且,挽歌也并非总是悲戚或哀怨,同样可以从容、坦然,甚至豪迈。
不是我们无能,而是——这个时代变了。
这类实实在在的歧视,观众的无动于衷曾令我困惑不解。想来想去,重要的解释变量或许是,《秋菊打官司》提出了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中最一般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涵盖了其他几部电影都隐含的问题:法律与国情。例如《马背上的法庭》各方面都非常优秀,但它展示的毕竟只是20世纪末中国法院系统和法官面对的难题,也只有中国最基层法院法官才直接面对并感知的问题。可以共情,却很难激发普通电影观众的深厚关切。这注定了它不可能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核心文本。
但这真是个问题吗电视剧的社会功能就是再现历史吗我的理解是否太陈旧太单一了今天,许多电视剧(网剧)受众已不为了解社会和历史,了解所谓或曾经真实的生活,有可能他们只是“看剧”,甚至只是喜欢剧中的某个或某些演员。也因此,今天的电视剧(网剧)也越来越注意迎合特定受众群体对某个或某类演员的强烈偏好,导致“白甜宠现象”。剧作故事是否真实,是否合情合理,对于许多受众并不重要,因此导致创作者并不看重这些。
如果真如有人调侃的,这都因为袁隆平让中国人吃太饱了,那么就确有可能,“饱暖生淫欲”,人的文艺需求会分化。回应特定的社会需求,文学对社会的传统功能就确有可能被解构和重构,很难用文学的定义予以限定。如果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历史以及更精细的社会科学研究获得更专业的知识,那么人们就确有可能不再指望从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包括法律在内的新知。因为路径依赖,人们为什么不可能变得更喜欢从文艺作品中,就如同从杂技中获得娱乐,而不是指望什么认知上的教益。我们还能坚持先前的“法律与文学”进路,还有可能研究文学影视中的法律而获得什么独此一家提供的新知
不是批评,不是抱怨,也不是调侃。批评抱怨调侃都没有意义。我们面对的正是这个社会的变迁——一种不大可能随着个人意志转移的大变革。也许这就是消费社会的特征之一。由于文化普及和技术发展,作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都便利了,作品一旦多了,供给侧就更可能受制于消费侧。有些作者,不论他们本人的追求或意愿,更可能被消费者选中成为商家,其作品成为商品。一些更具休闲娱乐功能的作品就更可能置换先前承担社会教化、认知和批判功能的某些文学影视作品。
随着社会技术手段的进步,文学也一定不再限于文字阅读,而一定会更多地以日常信息传播方式同读者(消费者)结合。不仅有听书,有网络文学,还有段子、短视频、抖音、直播甚至弹幕,都在改变着人们的审美习惯,有的也同样会感动人,激发创作互动。诸如此类虽然可以有,但我不认为文学或影视剧有更大的责任创造一个有助于我们认知、理解法律的“真实”世界,而不是一个满足人们其他各类需求的虚幻世界。我也很难相信,只要有关虚幻世界的各类作品看多了,受众就会误解敌我斗争的残酷性,把潜伏敌后看成一种智力竞争。一定会有人误解社会,但很难归因于是因为看了虚幻的文学影视作品。作者没有责任也不大可能提高作品受众的智商。
就有助于法律研究而言,文字作品有其长处,但同影视作品相比也有弱点,它更多地依赖于对文字符号的阅读、理解和想象,因此不可能再现真实法律给人的视觉感官冲击。想想“惨不忍睹”这个词本身和它试图传递的意义和情景,或想想色情文字和色情影视图像的不同消费群体。就此而言,可以确定,“法律与文学”趋于偏爱想象力丰富的读书人,但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人想象力不那么生动,读书不多或不很爱读书,这些人更习惯也更善于通过影视作品认知、理解和评价社会和法律。
“文以载道”的那个“文”在相当程度上因此被解构。今天高校当代中国文学的研究已高度碎片化了,没有目光的交集,没有话语的交集,也没有公认的当代经典了。尽管毕业于文学系,许多文化、传媒研究者分析的文本其实已不是“文本”,有相当部分是影视作品。照此下去,再过几年,很有可能抖音短视频,甚至游戏也会进入文学研究者的视野。并非只是猜想,20年前,派拉蒙电影公司就将同名电脑游戏改编为电影《古墓丽影》,创下了不错的票房。自那以后,从游戏改编电影的趋势日增。如果“文学中的法律”30年前在中国蜕变为“电影中的法律”,为什么不可能(除少数例外)跳过电视剧(网剧),有人会研究游戏(娱乐)中的法律以此宣告“文学中的法律”退场
我不反对文学影视的娱乐功能,也不认为这是“回归”或“堕落”,这两个词都隐含了文学有一个稳定的本质。调整性回应社会需求是文学更是法律自在的特点之一,甚至是后者发生的理由。只是面对当今中国人的生活世界,日益富庶和长期和平的时代背景,我还是会想,这种流变会不会令太多人不能理解这个世界曾经的战乱、残酷和野蛮,误以为希望、道理、应然甚或聪明就足以应对可能从天而降卷土重来的自然和人为的灾难。在文字上,我们早就知道,要到大风大浪中去锻炼。但什么是大风大浪呢没有死亡风险的,甚或只要降低了死亡风险,再大的“风浪”都不再是大风大浪,那是“冲浪”,不过是另一种游戏。但又有谁家父母舍得让孩子进入有死亡风险的风浪一旦环境改变了,我们还能理解“天地不仁”和“圣人不仁”吗“不仁”会不会被等同于野蛮和残忍就如同当今不少法律人那样,即便觉得死刑不能废,也觉得死刑野蛮,而看不透死刑本身无所谓文明或野蛮。
以上分析暗示了,“法律与文学”——特别是“文学中的法律”——会衰落。虽然笔者只分析了“文学中的法律”,但这一研究思路,可以拓展到其他,包括各个部门法。不仅可以解说学科流变和衰亡,而且可以解说和预期学科及其分支的兴起。法学界,理论法学可能尤甚,或多或少,如今谁能完全不关心或不装着关心一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隐私——包括我写的这一句。关心,往往不是因为“懂”,更可能是因为“不懂”,有些时候,别人也不清楚你懂不懂。这类“不懂”已从各方面侵入我们的生活,全新的难题注定了其必然重塑现有的学术甚至学科,形成某种断裂,也可能“无中生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任何学术传统主要都不是学人追求的产物,更大的可能是,各种非学术社会变量对众多学人长期研究的持续塑造和冲击,其中不仅有对学术的忠诚,也有对同行的嫉妒。
那么,“法律与文学”还有没有未来如果有的话,在哪里这些问题可以讨论,但说到底,这不是一个通过智识或理论分析论证可能回答的问题,而主要是个实践问题。这取决于,一方面,社会有没有相应的需求,以及研究者各自研究做得如何。我甚至会把学术共同体排在后面,因为只有当研究有了社会价值之际才可能引发或触发一个学术共同体。
说了这些后,我再做些许猜测和演绎。
就追求法律表达的精准和感染力而言,“法律即文学”的实践者也许会增加,但不会有多少法律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法律当成文学来研究或做比较。更何况,前面提到,消费时代的文学日益趋于娱乐化,游戏化,同文学人相比,法律人也缺乏文学的技能和理论。而且,就算有,又能怎样,会使他的法律业务能力更强文学人如今也很难介入更为专业精致的法律领域了,否则会容易出错,更容易肤浅,或胡编乱造。
“通过文学的法律”也会有,可能还不少,但整个社会对此类需求不会很多。因为,有科学技术手段的助力,由国家和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社会规矩都有望获得更普遍有效的执行;不守法者,会受到更精准的相应制裁。法律还需要借助文学来渗透社会,规训个体吗可以有,但“多它不多,少它不少”。
我在此就用中西文学中表现的乱伦做一个小小例证。
如何应对现实中发生各种形式的乱伦呢从中国文学作品的描述可以看到生物乱伦是最严格的禁忌。突出表现在《雷雨》中鲁侍萍对周萍与四凤这对不知情的兄妹乱伦者痛感纠结,以及两人知道真相后双双死亡,这与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安提戈涅》中对生物乱伦的结果十分类似。对社会文化层面的乱伦也反对,却不那么严苛:《雷雨》中蘩漪作为后母同周萍乱伦的结果只是疯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例证,当代条件下跨文化的经典文学解读不仅有助于理解本地的法律规则和教义,还有助于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比较和理解各地方法律的差异。但不会是唯一的例证。那么就“让子弹再飞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