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12月30日第302号联邦法律修订)
1.民事立法基于承认其所调整关系的参与者平等、所有权不受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对私人事务进行随意干涉、确保民事权利的无阻碍实施、保障受侵害权利的恢复及其司法保护的原则。
2.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他们基于合同的约定自由地确定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不违反立法的合同条款。
民事权利可根据联邦法律受到限制,且仅在保护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道德、健康、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
3.在设立、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以及履行民事义务时,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应善意行事。
4.任何人无权以其非法或非善意行为获得特权。
5.商品、服务和金融资金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自由流通。
根据联邦法律,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实施限制,如其为保障安全、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价值所必需。
第一款解释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包含在民法规范中的基本原则,它们确定了整个民法体系的本质并反映了其最重要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这些原则也包含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
这些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条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使用类比法律时,权利和义务将根据民法的普遍原则和精神(法律类比)以及诚信、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来确定。
经济交往要求参与者平等,不允许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强加意愿;这种平等是经济交往基本关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民法的原则,第一款规定了被民法调整的关系中各方平等的特点。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关系的各方拥有相同的权利,相反,一方可能仅拥有权利,而另一方可能只有义务(例如,借款合同)。
因此,民事关系参与者的平等意味着彼此之间没有权力和服从关系。与此同时,参与者拥有的主体权利范围可能是不同的。
财产不受侵犯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的重要宪法原则。除非经法院裁决,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财产。为了国家需要而强制征用财产只能在预先全额赔偿的条件下进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详细列出并穷尽了财产权强制终止的基础(根据债务对财产的追索、征用、对无主文化财产的收购、对受到不当对待的家庭动物的收购、对不应归其所有的人享有的财产权的终止、对因土地转让而进行的不动产转让等)。无偿收回财产只能根据法院裁决作为对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收,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43条)。对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行为以及终止财产权的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关于对财产权终止的损害赔偿争议也由法院解决。
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该原则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1条得到阐述。该原则包括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这些关系中,与谁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参与其中。不允许强迫缔结合同,但有例外情况,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必须缔结合同的义务(例如垄断企业在为国家需要时必须缔结合同)或者自愿承担的义务(例如预约合同,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9条)。
该原则还表明,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签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或未规定的合同,但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缔结包含不同合同要素的混合合同。最后,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由各方自行确定。
根据2014年3月1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第16号决定第1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条第2款和第421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自由地根据合同设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任何不违反法律的合同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决定,除非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强制性规定)在合同签订时规定。当合同条款由适用于当时没有另外约定的规定(规范性规定)规定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其适用或者约定与该规定不一样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合同的条款将由规范性规定来确定。”
2023年10月17日,《俄罗斯民法典》2023年版
刘合君,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力大学,获得国家公派俄罗斯法学、俄语硕士双学位,曾工作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为北京市执业律师,研究领域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与国际贸易。
关键词
俄罗斯法律俄罗斯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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