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具有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又借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经验,开始编纂一系列的法典,民法典就是其中之一。自1929年至1931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民法典各编,最终完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步骤。《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1.制度的构建。《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但它是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所谓“通则”,顾名思义,就是把要那些贯通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共同原则和规范集中起来,自成一体。《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1]。
2.初步奠定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通则》不仅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而且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体系。这表现在:第一,《民法通则》第2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区分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第二,《民法通则》确定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体例。尤其是《民法通则》确定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等原则,从而确定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第三,体系的构建。《民法通则》第一章至第四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这些部分基本上概括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而第五章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列举性规定,基本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分则体系。
3.制度的创新。《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从而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尤其是《民法通则》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第五章第四节和第三节),集中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民法通则》一改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体制,未将侵权责任规定在债法之中,而是单设民事责任一章。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为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奠定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有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初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但是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截止到2008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总共229件,涵盖宪法、宪法性法律、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其中,民事法律共32件。除此之外,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约7000多件,[3]其中大量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传统民法典的内容的法律,例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第二类是涉及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第三类是其他性质的部门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中所包括的民事规范,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反垄断法等。
二、作为民法典编纂重要步骤的《物权法》的制定
自2002年《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以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而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采取分段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无论是理论的准备,还是立法力量的配备,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都不现实。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所包含的不同部门法的发展成熟程度,而在不同阶段先后制定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样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成熟程度。在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部门法律,也有助于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因为后制定的法律可以充分吸取先制定的法律的经验与教训,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显然,这是一种十分务实的作法,尤其适合于我们的现阶段国情。由于我国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国家的民法典的制定都负载着重构社会新规则、新秩序的历史使命。[4]但由于社会变化的节奏十分迅速,对于实践的总结与提升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分步骤制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这使得我们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现阶段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大事,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颁行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13年,经历了8次立法审议,最终得以高票通过,可谓来之不易。
《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思路的体现,其所确立的体例、制度、规则、价值等也会对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四,《物权法》的复合继受方法有助于民法典的体系化。我国物权法不仅大量借鉴了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物权立法例,也适度参考了英美法上的一些合理制度,这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分类的体系,以及有关的物权法原则(如物权法定)、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地役权等,都来自于大陆法。所以,在整个体系结构上,中国的《物权法》并未在根本上突破大陆法系的框架。同时,我国物权法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制度[8]。在立法上借鉴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这一重要立法方法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坚持。虽然法典和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标志性特征之一(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也被比较法学家们称为“法典法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不能借鉴普通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做法。必须要看到,在全球化的今天,两大法系的交融已是一个基本的事实,[9][10]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法典化工程中对普通法的借鉴尤其必要。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才能保证立法质量和科学性。
《物权法》的制定加快了民法典制定的步伐。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这实际上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按照分阶段的方式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展望:我国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构建
我们认为,未来民法典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社会生活现象的高度抽象和全面概括。“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和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1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17]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法律归纳和抽象,反映了社会关系的一些共同特征。另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还要看到,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典,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按照此种体系来整合我国现行法律,我们建议民法典的制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关于民法典总则。我们建议,应当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补充,未来将其改造为民法典的总则。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颁布,但其调整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尤其是《民法通则》基本涵盖了所有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只不过基于现实需要在其中增加了部分民法分则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在某种意义上它的确发挥了民法典的部分功能,并且其大部分内容仍然可以适用我国的现实情况。因此,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将其纳入到民法典的相应部分。[18]
第二,对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分别形成民法典分则的各编。这是因为,民法法典化的制定本身是分阶段和分步骤地进行,合同法、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的战略安排,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时,首先应当保持其体系完整性。例如,民法典制定之时,我们有必要制定债权总则,但债权总则的制定不应当影响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已经比较完备,该法的总则部分已经体系化,且内容非常充实。多年的适用已经证明,其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保持法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即使构建了债权总则,合同法总则不应当作大幅调整,原则上应当保持合同法总则既有的制度和规则。
虽然上述现行法律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之中,但是,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典编纂的过程,强调体系化和逻辑性,所以,在最终完成民法典编纂之时,还应当对各部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而不能简单地、原封不动地纳入。因为这些法律在制定时,重视每一个部分的体系性与完整性,但是并没有按照民法典的体系来进行系统的设计。例如,合同法制定时,将代理、行纪等内容都规定在其中,忽略了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协调。再如,物权法关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中,既包括了物权请求权,也包括了侵权的请求权等,忽视了与侵权法的协调。这就有必要根据民法典体系进行整合,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担保法》如何纳入民法典的问题,需要进行探讨。物权法已经对《担保法》的诸多内容做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内容不一致的,其内容当然废止。因此,在将来制定我国民法典的时候,需要重新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按照民法典的体系,将既有的《担保法》的内容一分为二,将物的担保纳入到物权法的内容,而将人的担保纳入到债权的范畴,然后废止《担保法》,鉴于担保物权的大部分内容已为《物权法》所替代,因此,它只有部分条款尚在发挥作用;因此,在未来,它只能部分地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我国债权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在大陆法系体系中,民法典债法的典型模式是将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都纳入债的范畴,因此,也称为大债法模式。尤其是像《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债权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科学性上说,其中许多内容并不都真正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从而也并不一定符合债权总则的本来性质。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中,不一定要借鉴此种模式的经验,否则债权总则将完全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债权总则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关键是具有真正的总则意义,尤其是需要确定债的概念和债的效力、分类以及消灭事由,从而使其真正能够直接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关系。
民法典的制订和颁行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也表明了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发达水平,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我们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明,其内容是何等博大精深!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始终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并与西方的两大法系分庭抗礼,互相辉映。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的经济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注释:
[1]余能斌.民法典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30.
[2]研究小组成员包括: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肖峋、魏耀荣。
[3]见吴邦国委员长于2008年3月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张礼洪等.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73-74.
[5]范健等.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0.
[6]范健.物权:一个商法命题[J].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创刊号).
[7]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40.
[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朱景文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5-127,136-137.
[10][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M].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
[11]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J].比较法研究,2005,(3):112-121.
[12]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J].法学,2004,(2):54-67.
[13][葡]平托.民法总则[M].澳门: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5
[14][葡]平托.民法总则[M].澳门: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5
[15][葡]孟狄士.法律研究概述[M].黄显辉译.澳门:澳门基金会,澳门大学法学院,1998:78.
[16]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北:台北三民书局,2003:63.
[17]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31.
[18]梁慧星.为我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
[19]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人格权立法[J].法商研究,2004,(4):63-75.
[20]【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0.
[21]【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