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父债”并非必然导致“子偿”,“夫债”也并非必然导致“妻偿”,而是应以欠款人遗产分割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淮海晚报讯:中国有句俗语叫“父债子偿”,可如今在法律上,“父债”必须“子偿”吗?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看看法官怎么说。
孙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20000元,孙某答应后,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元交给陈某,陈某同时出具了借条一份。可借款后不久,陈某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孙某得知情况后,担心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便向陈某的妻子及儿子索要欠款,结果遭到陈某妻子及儿子的拒绝,孙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陈某生前欠款20000元。
这起案件涉及陈某的遗产范围,庭审中,陈某妻子及儿子表示陈某并没有留下遗产,现在居住的房屋已经在2017年陈某借款之前过户至被告陈某儿子名下,对于借款并不认可。但孙某则认为,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陈某生前与其妻子一直生活在该套房屋中,原告有理由认为其共同生活用品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区分,并在此过程中,陈某妻子已完成继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被继承人陈某的近亲属,应当对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是否存在遗产的情况更为了解,如陈某有遗产,其遗产处理需要在被告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进行。综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应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陈某应向原告孙某清偿的债务。
最终判决被告以其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20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债”并非必然导致“子偿”,“夫债”也并非必然导致“妻偿”,而是应以欠款人遗产分割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因为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体的独立性,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亦是如此。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遗产继承方面,若妻子继承了配偶的遗产、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