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张玲玲)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亦或“妻债夫还”?近日,西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例。
案例一
2017年,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某银行为其提供3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后李某因资金周转在授信额度内通过银行的自助渠道借款多笔,并约定了贷款执行利率、借款期限等。后因李某死亡,借款发生逾期。某银行遂将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某之父及李某之女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二
2021年9月,借款人赵某、孙某为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104万元,并约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之后借款人多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某银行遂将借款人与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孙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人死”是否“债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据此,法官来帮你分析:
1.借款人去世,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
2.借款人去世,其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借款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妻债”是否“夫还”首先应明确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妻债”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那么无论妻子是否留有遗产,丈夫均负有偿还义务,“妻债夫还”成立。反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则无需以个人财产替妻偿还。
在“妻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丈夫如何承担的问题分三个层次:第一,丈夫仅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承担“妻债”,超过部分无需承担;第二,丈夫自愿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替妻还债的则没有限制,丈夫愿意还多少都可以;第三,如果丈夫不要妻子的遗产,则不需要替妻还债。案例二中案涉债务是孙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还“配偶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