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就张汝泉张正耀两人被定以“诽谤罪”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就张汝泉、张正耀两人被定以“诽谤罪”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张汝泉、张正耀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经我们了解,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冤假错案,开创了新时期“以言定罪”的恶劣先例。尽管我们并不同意张汝泉、张正耀的观点,但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有责任维护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有义务纠正司法机关的常识性错误,为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尽一个公民的努力。

案件的经过大体如下: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于2004年9月9日在毛泽东塑像前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张正耀拘留,12月21日,金水区检察院以诽谤罪起诉张汝泉和张正耀,金水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决张汝泉和张正耀有期徒刑三年。

在认真研究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后,我们发现,判决书有四大问题:

一、适用程序不当。诽谤罪是告诉才受理的罪。如果江泽民同志本人到金水区人民法院向张汝泉、张正耀提起诉讼,法院当然应该受理。但是,江泽民同志并没有这样做。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越俎代庖,提起公诉,这不符合诽谤罪的诉讼程序。

二、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书错误地认定现任国家军委主席江泽民为“原国家领导人”。众所周知,江泽民同志至今仍是现任国家领导人,担任着国家军委主席的职务。国家领导人作为公职人员,理应受人民监督批评,不适用诽谤罪。但是,金水区人民法院为了适用诽谤罪条款,故意歪曲事实,错误地认定江泽民同志为“原国家领导人”。

三、混淆了诽谤和观点的区别。诽谤必须虚构、捏造或歪曲事实细节。《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显然没有任何此类事实细节。该文只是对同一历史进程从某一特定立场、特定理论进行了整理和阐述,因而是属于思想观点。相反,判决书倒是有“诽谤”的嫌疑:用断章取义的手法,虚构、拼凑“诽谤罪”证。

综上所述,郑州金水区法院的判决既无事实依据,又不以法律为准绳,是一起典型的“以言定罪”的错误判例。有法必依,违法必纠。鉴于这起案件的典型性和严重性,鉴于这起案件背后可能有某种政治力量的干预,我们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宪法赋予你们的神圣的司法权,立即制止这起新时期的“以言定罪”的荒唐闹剧,立即无条件释放张汝泉、张正耀!

附件一:张汝泉:《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

附件二:张汝泉:《关于我撰文纪念毛泽东无罪的几点说明》

附件三: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金刑初字第935号》

附件四:对该判决书的分析:《他们有“罪”吗?》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左大培

2005年1月20日

附件一:张汝泉:《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

关于我撰文纪念毛泽东无罪的几点说明

毛泽东的这些观点有:

“中央出了修正主义,你们怎么办很可能出,这是最危险的。”(《在中央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见1967年第13期《红旗》杂志)

“修正主义上台,也就是资产阶级上台。”(《1964年的一次谈话》见l970年4月22日《人民日报》)

邓小平“他这个人是不抓阶级斗争的,历来不提这个纲。还是‘白猫、黑猫’啊,不管是帝国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见1976年3月28日《人民日报》)

邓小平“他不懂马列,代表资产阶级。说是‘永不翻案’靠不住啊。”(见1976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路线中间,顽固地要走后一条路线的人。这后一条路线,在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所以他们实际上是准备投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这种人在政治界、工商界、文化教育界、科学教育界、宗教界里都有,这是一些极端反动的人。”(《毛泽东选集》笫五卷第404页)

“民主革命后,工人、贫下中农没有停止,他们要革命。而一部分党员却不想前进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对革命了。为什么呢作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厉害。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见1976年5月l6日《人民日报》)

“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见1976年第七期《红旗》杂志)

“几十年来的老的社会民主党和十几年以来的现代修正主义,从来就不允许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有什么平等。他们根本否认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是阶级斗争史,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革命和对资产阶级的专政。相反,他们是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忠实走狗,同资产阶级、帝国主义一道,坚持资产阶级压迫、剥削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反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是一群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同我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丝毫谈不到什么平等。”(见中共中央1966年《五一六通知》)

“核心是在斗争实践中群众公认的,不是自封的。”(见1967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二、关于“自诩”、“自居”和“自我标榜”的词义

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

1、“自诩”——“自夸”。毛泽东生前,从来没有说过自己是全党的核心,他只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逝世后,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说“毛泽东同志是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我属于第二代”。“核心:是邓自己提出的,并非是我虚构的。

2、自居——“自以为具有某种身份”。“总设计师”的称号是一九八九年在一次政治局会议上撒销赵紫阳总书记职务时,李鹏在发言中提出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是邓小平同志,而不是其他什么人”。李鹏的这个提法后来一直为邓所默认。

3、标榜——“提出某种好听的名义,加以宣扬,如:标榜自由”。

可见“自夸”、“自以为具有某种身份”和“提出某种好听的名义,加以宣扬”,都不是凭空捏造,都不具有诽谤的力度和性质。

三、关于对“党和国家行动指南,行动纲领进行了直接攻击”的问题。

所谓“行动指南、行动纲领”,没有明确说是不是指“三个代表”而言

显而易见,这两处提到“三个代表”,一处提到社会主义,都不是直接对“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本身的攻击,恰恰相反,是指出“他们”没有真正搞社会主义,没有真正的做到“三个代表”,而仅仅是把社会主义和“三个代表”当作“某种好听的名义,加以宣扬”。在这里,我所表达的本意和逻辑导向正是主张应该真心实意地搞社会主义,实践真正的“三个代表”。我的这种态度,丝毫不是对社会主义和“三个代表”进行攻击,这就如同媒体上常常报道某些贪官,平时如何在领导和群众面前标榜自己勤政廉洁一样,揭露的是贪官的虚伪,而不是攻击勤政廉洁。

四、党的“十六大”以后,我认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以温家宝为总理的中央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使党和国家的面貌全面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心有杆秤。这新的变化大得党心、民心,我受到极大鼓舞。11月14日,我在接受市公安局叶俊杰、刘学军等三位警官和市检察院纪处长(女)等三位检察官询问时,曾多方面谈了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后,党和政府调整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和反对腐败等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新气象。但是,我拥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采取的这新的方针、政策的认识,在笔录中只写了一句“我不反对胡锦涛、温家宝的路线、方针、政策”,便一笔带过了,而没有如实记录下来。在这里我不能不再一次加以说明。

胡锦涛同志任党的总书记后带领新的常委班子,首先去参观西柏坡,提出要牢记毛主席倡导的“两个务必”。2003年他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大会的讲活中说:“毛泽东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革命军队建设、军事战略和国防建设,政策和策略,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外交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时代的条件、人民的实践孕育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指引和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前进。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始终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他说:“对错误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区别认识问题、学术问题。敌对势力总是从舆论入手占领宣传阵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本搞垮苏联和苏共的主要手段是从意识形态入手的。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绝不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失败。说到底,是其逐渐脱离、背离乃至背叛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恶果。戈尔巴乔夫是苏东剧变的罪魁,是社会主义的叛徒,而绝不是所谓的‘功臣’,说他是‘功臣’,那是没有站在苏联人民和人类进步事业的立场上讲话。正是他提倡公开化、多元化,使苏共全党和人民的思想陷入混乱。苏联、苏共正是在他‘西化’、‘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冲击之下解体的,这是苏共内部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胡锦涛在讲话中,还批评党内干部主张“推进政治改革”是“制造混乱”。

据《广州日报》11月6日报道,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我国中西部农民因看不起病,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

l1月11日《工人同报》撰文指出:“现实中教育收费越来越高,大学生每年的最低开销动辄万元,而我国去年农民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城镇居民人均也不过8000元,重负是明显的。高昂的收费使许多家境贫寒的学子靠苦读考上了大学却上不起大学,甚至发生无力凑学费而走上绝路的悲剧。这是教育的耻辱!……如果我们的高等教育成了高收入者的“专利”,那就不仅是失败,而且是死路。因为,将贫寒学子挡在高等教育之外,不仅破灭了他们改变命运的指望,而且将毁灭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

据《科学时报》10月22日报道,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胡鞍钢教授近日在个报告会上,在讲到我国在经济资源利用上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之后说“这反映了过去20年中国确实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大弯路,即‘先破坏,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耗竭,后节约;先砍林,后种树’,为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付出了沉重代价,其真实国民财富因各利自然资源的损失而大打折扣。”

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国家生活、社会发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是回避矛盾、掩盖矛盾,而是正视矛盾,积极地化解矛盾。这像一股和煦的春风,正向中国人民吹来。这当然是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心愿和根本利益的。

张纤夫

2004-12-2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金刑初字93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正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02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转为在郑州市保安公司监视居住,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从勤,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德润,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东关村。系被告人张正耀之朋友。

被告人张汝泉,笔名张纤夫,男,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郑州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45号3号楼2单元13号,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犯诽谤罪,于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耀及其辩护人姚从勤、范德润,被告人张汝泉及其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2、王景春证明,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去过京广路38号楼,当时有王占清,张正耀,丁长江等人,张正耀说了9日怎样进行悼念毛主席的活动。9月8日我拿走了200多张传单,传单本来讲9日发的,但在省博物馆没有见到王占清,也没有发成。传单我不知道是谁写的,传单上的内容和悼念毛主席不太合适。

4、丁长江证明,2004年9月7日,赵自城叫我下午三点多去郑州市京广路一个四层楼上,有张正耀、王占清、王景春等人。张正耀念了传单,讨论了传单的内容,后又讨论9日去哪祭奠。9月8日上午我到京广路,王占清提了传单过来,张正耀拿了传单,剩下一点我拿走了。当天晚上赵自城来我家拿走了一部分,剩下的31张就存到我家了。题目是((毛泽东一一我们永远的领袖)纪念毛泽东逝世二十八周年。我也不知道谁印刷,谁编的。

5、张华证明,200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3、4点钟,王占清来我印刷厂印刷2000份传单,具体内容我没有看,第二天上午他把传单拿走了。现在知道是攻击党、攻击国家领导人、攻击政府的反动内容。

6、李安福证明,2004年9月9日上午8点,我值勤时,发现张正耀在原省博物馆毛主席像前散发传单,共111张,题目是“毛主席——我们永远的领袖”。

7、郭善良、周良的证明与李安福证明基本一致。

8、荆惠霞证明,9月9日,见一个高个约60岁老头发传单,我看了一会就回去了,传单题目是“毛主席——我们永远的领袖”。

9、郭志军证明,2004年9月9日在紫荆山广场毛主席像前见一个老头宣讲毛主席是如何英明、而今政府如何腐败无能。

14、张正耀在毛主席像前散发传单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正耀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的7个月零3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04年9月9日至2007年2月5日止)

被告人张汝泉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7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4年12月24日

附件四:对该判决书的分析:《他们有“罪“吗?》

他们有“罪”吗?

——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张正耀、张纤夫的判决

一、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一)事件经过部分。判决书认定:

3、2004年9月7日晨,张正耀将该文复印件和l00元钱交给王占清联系印刷2000份;当日下午4时许,张正耀召集王占清、王景春等人到郑州市京广北路38号楼对该文进行讨论、修改,并商议9月9日散发该文的行动计划。

5、9月9日上午8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原河南省博物馆毛泽东塑像前,张正耀借纪念毛泽东逝世28周年之名,将该传单在人群中大量散发,造成大批群众围聚,后被当场抓获。

(二)判决书认定构成诽谤罪的“捏造”事实部分:

判决书指出:《毛泽东一一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中,具有捏造“江泽民篡夺国家政权,对毛泽东及其事业疯狂发泄刻骨仇恨,对毛泽东极尽攻击、中伤和污蔑之能,继续干着当年蒋介石所干的勾当以及‘邓江之流’,代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腐朽势力的利益,‘小丑’”等内容和措辞。

二、对判决的评判

(一)事实分析

1、判决书捏造了一个事实。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构成诽谤罪的“捏造”事实部分,采用了将分散在不同段落里的只言片语粘合在一起的手法,捏造了一个判决书认定的“捏造事实”。请看:

判决书中“江泽民篡夺国家政权,对毛泽东及其事业疯狂发泄刻骨仇恨,对毛泽东极尽攻击、中伤和污蔑之能,继续干着当年蒋介石所干的勾当”一句,在原文《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中为:

原文中根本没有“江泽民篡夺国家政权,对毛泽东及其事业疯狂发泄刻骨仇恨,对毛泽东极尽攻击、中伤和污蔑之能,继续干着当年蒋介石所干的勾当”的内容,纯系判决书捏造。

判决书中紧接着列举的:“以及‘邓江之流’,代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腐朽势力的利益,‘小丑’”等,在原文中分散在几处,一处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因此,对毛泽东的任何论定,就只能由人民来做。由反对毛泽东而与人民对立的小丑们来给毛泽东作结论,是十分可笑的,人民根本就不接受。”这一段里只有“小丑”二字。另一处为:“那些以……自我标榜的邓江之流,看看他们的历史表现和如今的所作所为,就可以断定,他们所代表的只是帝国主义的利益,只是占中国总人口不足百分之五的一小撮资产阶级和腐朽势力的利益。”判决书在概括这段话时,不顾上下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实为断章取义的拼凑。

我们无法想象,在悬挂着由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穗组成的、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徽下的审判法庭,如此荒唐的、随意出入人罪的事实认定就这样捏造出来了。由此也可以肯定的是,这份判决书据以认定构成诽谤罪的基本事实,即判决书所写:“具有捏造‘江泽民篡夺国家政权,对毛泽东及其事业疯狂发泄刻骨仇恨,对毛泽东极尽攻击、中伤和污蔑之能,继续干着当年蒋介石所干的勾当以及‘邓江之流’,代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腐朽势力的利益,‘小丑’等内容和措辞’”,这样的内容在《毛泽东一一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中根本不存在。

2、该判决书存在明显的情绪化倾向,在认定事实时采用了一种非客观真实的态度。例如:判决书提到“2002年7月上旬,山西省农工委干部周秀宝给被告人张汝泉寄来一封信……”等等,此事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但判决书仍然用“该文恶意诽谤……”这类主观随意性极强的词句来描述,也反映了审判人员缺乏客观公正地认识事物的能力和司法随意性。

3、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错误地认定江泽民为“原国家领导人”。众所周知,江泽民于党的十六大后不再担任总书记一职,2003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后也即不再担任此职,又于十六届四中全会辞去了军委主席一职,但作为国家军委主席目前尚未离任。难道这国家军委主席竟不是国家领导人?当然,金水区法院所以要如此认定,一方面检察院也是如此指控的,但主要目的是为了随意出入人罪。这点我们将在下面指出。

(二)法律分析

金水区法院的审判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衡量此次事件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1、是颠覆中的诽谤,还是诽谤中的颠覆?

我们注意到,判决书载明:两人均系“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金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10月15日逮捕,但是,检察院又是以诽谤罪指控的。而在刑法中,诽谤出现在两个地方:一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诽谤罪第二款实际上承接了颠覆罪里的诽谤。

先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四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现在我们来看案件本身。金水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张正耀、张汝泉共同预谋,故意捏造事实并以文字形式在互联网上、人群中公然大肆散发,肆意贬损原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的人格,抵毁其名誉,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两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置事实于不顾,凭空捏造事实,公然以传单形式在互联网上、人群中大肆散布,恶意贬损江泽民的人格和名誉,造成大量群众在本市繁华地段聚集,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

可见,金水区法院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第二款对张正耀、张汝泉二人进行判决的。

我们注意到,首先,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判决书用的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包含了颠覆的性质。其次,虽然从逮捕罪名和判决书罪名来看似乎发生了变化,其实实质没有变,也就是“颠覆”的实质没有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脉相承的。罪名由颠覆罪改变为诽谤罪是为了回避颠覆罪定罪量刑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判决书中并无张正耀、张汝泉等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客观事实。仅仅是“该传单在人群中大量散发,造成大批群众围聚”并不必然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实际上,如果按照金水区法院判决理由中说的“造成大量群众在本市繁华地段聚集”,而证据却表明张正耀只发了111份“传单”,也说明并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真正严重的后果我们大家都可以看到,恰恰是司法机关滥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六第二款,从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因此,这一案件的实质在于司法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诽谤了有关领导人,先以颠覆罪拘捕,在发现颠覆罪不能构成的情况下,为摆脱颠覆罪的严格制约,以诽谤罪第二款的非政治罪名进行判决。

2、张正耀、张汝泉的行为性质究竟是什么?

关于这一点,我们主要以对判决书认定事实的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张汝泉撰写、张正耀散发《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是批评还是诽谤?

从前面分析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本身并不存在所谓“捏造”诽谤谁的事实。同时,张汝泉在一审的辩护词也说明,张正耀、张汝泉等人主观上最大的愿望是揭露腐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社会主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得十分明确。腐败是大问题,邓小平也讲过,这个问题处理不好是要亡党亡国的。江泽民因为贪官问题曾经在大会上振臂怒吼要“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朱镕基更是大声怒骂。那么,张正耀、张汝泉等宣传和揭露腐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这有什么错呢?难道领导人讲反腐败只是说说而已吗?

实际上,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来就没有说过不许人民群众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人民的监督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逃避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视觉,大量的事实就摆在眼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学生入学问题,百姓子弟就业问题,大量的贪官欺压百姓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难道不允许公民质疑么?既然共产党是执政党,老百姓当然是可以批评监督甚至提出质疑的。《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实际上就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批评监督的一种形式。百姓深受腐败分子欺压是上下各个阶层的共识,且上下共怒。张正耀、张汝泉等人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我们还注意到,近二十几年来,大量污蔑诽谤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的言论充斥各种媒体,给国人的思想造成极大的混乱,使人们的信念遭到极大的损伤,一些反对共产党骂共产党的人也未受到过任何追究,这又是为什么呢?此外,邓小平自己也说过能给自己四六开就很满意了。那么,邓自己都承认有错误,只不过没说具体错误在那里罢了。百姓提出来了,质疑了,怎么能成为一种罪过呢?

因此,张正耀、张汝泉的言论只能是一种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评,而不是诽谤。

(2)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评是否允许言词过激?

从该事件当事人的被捕、定罪、量刑的表象看,与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过激有关。但是,如果言行过激的批评是被禁止的,一方面老百姓并不知晓这种禁止性规定是什么,另一方面,这种禁止也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不相符。

3、无论颠覆罪还是诽谤罪都不能成立。

(1)行为人没有颠覆国家的故意,不能随意归罪。

《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所指出发生于改革开放以来,“工农劳动大众也就一下子被资产阶级打翻在地,跌落到了社会的底层”,是一个人所周知的事实,否则,“弱势群体”一词也就失去了指向。我国经过二十八年的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工农大众真切地感受到了剥削阶级的存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些都不构成诽谤性言论,也没有捏造虚假的事实,更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目的。

其次,我们从党章、宪法的规定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均不能得出《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一文具有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意图。

中国共产党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特别提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提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综上所述,金水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十分荒唐的,上级法院理应依法予以纠正,对张正耀、张汝泉应当无罪释放,对有关机关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追究。张正耀、张汝泉等有权要求这些机关赔礼道歉,并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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