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参与评估工具”是欧洲委员会(CouncilofEurope)制定的评估儿童参与的工具。其目的是支持各国能够达成“18岁以下儿童和青年参与的建议”的目标。该工具围绕“18岁以下儿童和青年参与的建议”中提及的三大措施展开,提出十项具体指标用于衡量各国儿童参与领域的实施情况。
保护儿童参与
(一)国家立法中体现了儿童和青年参与的法律保护
儿童的参与应该被载入国家法律。法律上提及儿童参与的同时,应要求根据年龄和能力并考虑儿童的利益,适当听取儿童的意见。这一要求也应体现在直接影响儿童的法律法规中,尤其是:
1.学校和教育,比如建立学校委员会
2.儿童保护、照护和收养程序
3.家庭诉讼中的监视权与探视权
4.家庭事务的决策
5.健康照护和治疗知情权
6.移民和庇护程序
7.刑事司法程序
评估标准
0=没有法律规定儿童可以表达意见,并且这些意见会被给予重视
1=在至少两种特定背景下,儿童有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
2=在至少四种特定背景下,儿童有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
3=宪法和至少六种指定背景下,明确规定要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跨部门的国家战略规划中,明确地将儿童和青年参与的实施纳入其中
儿童的参与应当明确纳入执行、监测和评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欧洲委员会文书及公约等政府规划中。并且应当包括具体目标、进展指标和执行预算。
0=没有任何战略提及儿童参与
1=在国家层面的权利保障战略中,有限地提及儿童参与
2=在跨部门国家战略中,提及到一些儿童参与的保障
(三)已有一套独立的儿童参与促进机构,并受法律保护
0=没有儿童问题监察员或专员
1=设立了促进儿童参与的机构,但不受法律保护
2=设立了促进儿童参与的机构,且受法律保护
3=设立了促进儿童参与机构,且完全符合《巴黎原则》条例(《巴黎原则》是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简称)
(四)有确保儿童能够安全地行使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权利的机制
欧洲委员会儿童友好司法准则规定,儿童当需要接触司法系统时,应当:
1.被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2.被告知可以免费请律师
3.被告知他们被倾听和重视
4.用儿童能听懂的方式告知对他们有影响的决定
上述规定,应该在以下司法和行政诉讼中适用:
1.刑事司法程序,无论他们是否被牵连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受害者或是成为证人
2.家庭法诉讼
3.照顾和保护诉讼
4.移民程序
0=儿童不能直接诉诸法院
1=在列出的司法或行政环境中,有适用规定以确保儿童获得信息,包括自由接触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意见能被听到,并以他们可以理解的方式向他们解释决定
2=在列出的至少两个司法或行政环境中,有适用规定以确保儿童获得信息,包括自由接触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意见能被听到,并以他们可以理解的方式向他们解释决定
3=在所有特定的司法和行政环境中充分实施了欧洲委员会儿童友好司法准则
(五)已有一套儿童友好的投诉反馈机制
投诉反馈机制要对儿童友好,并且在各种情况下都易于所有儿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以下情况:
1.学校和教育环境
2.照护与保护
3.健康
4.刑事诉讼
5.家庭法诉讼
6.移民诉讼
为了对儿童友好,投诉反馈程序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安全且易于访问
2.向儿童提供信息和协助,使他们能够提出投诉反馈
4.有一套完善的机制,能够对反馈内容做出有效的应对并采取措施
0=没有任何投诉反馈机制
1=在两个特定领域中有儿童友好投诉反馈机制
2=在四个特定领域中有儿童友好投诉反馈机制
3=儿童友好的投诉反馈机制受法律保护,并且所有儿童都可以轻松的访问。机制为所有儿童提供了有关信息,并根据他们的年龄和能力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提高对参与的认识
(六)有关儿童参与的课程已经根植于儿童工作者的岗前培训方案中
儿童参与的岗前培训侧重于教学方法,除了获取知识外,还强调学习和应用能力。儿童工作者或为儿童服务的职业包括:
1.老师
2.律师
3.司法工作人员
4.警察
5.社会工作者
6.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7.移民局官员
8.护理人员
9.监狱工作人员
10.儿童和青年领袖或工作者
11.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0=很少有关儿童参与的培训课程
(七)给儿童提供了儿童参与的信息
此外,还应当制定公共信息和教育计划,以提高公众、儿童、父母和专业人员对儿童参与的认识。
0=没有关于儿童参与的信息
1=制定了公共信息和教育计划以提高公众认识
创造参与的空间
(八)儿童派自己的代表参加学校、地方、地区、国家级别的论坛
0=儿童没有可以与学校、地方、地区和政府互动的论坛
1=有儿童或青年委员会,儿童可以在国家一级向政府提出想法
2=有儿童或青年委员会,儿童可以在地区一级向政府提出想法
3=有法律保护的儿童或青年委员会,儿童可以在学校、地方和地区向政府提出想法
(九)地方已有一套儿童服务反馈机制
所有公共服务机构都应当有一套接收儿童反馈的机制,包括以下领域和部门:
1.教育和学校
2.替代性照顾服务(比如寄养和儿童之家)
3.玩乐休闲和运动
4.文化服务(比如博物馆和艺术馆)
5.儿童保护服务
6.移民
7.家庭支持和学前服务
这套机制应当包括易于理解和访问的评估表或者调查问卷。此外,还应当评估机构对于反馈的响应程度,比如他们是否根据反馈信息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儿童最好能够参与这套反馈机制的设计、实施和评估。
0=儿童没有就公共服务给予反馈的机会
1=至少有两个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了反馈系统,供儿童给予反馈和想法
2=至少有四个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了反馈系统,供儿童给予反馈和想法
儿童及儿童代表组织获得资源上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参与监测儿童权利文书的执行情况。这应当包括儿童参与影子报告或编写自己的报告的机会。
0=没有安排儿童参与监督儿童权利文书的执行情况
1=邀请选定儿童参与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监测
2=收集了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的广泛儿童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看法
3=儿童组织获得支持,以系统的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成员国批准的任何儿童权利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