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指导案例汇编(8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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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16:13:2244659次查看

目次:

一、最高检案例6例

二、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7例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黑社会性质案件无罪案例54例

1.【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18号】郭X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检例第18号)【裁判要旨】

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69号】黄XX、张XX两个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属于黑恶势力团伙,应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侦查方向确定在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团伙大案上,深挖黑恶势力团伙的漏罪漏犯。人民检察院应当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3.【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1号】李X、李X、崔志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等案【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刑满释放人员不思悔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3号】张XX、刘XX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裁判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活动也可能触犯一个或数个其他罪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5.【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5号】林XX、林XX、林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抢劫、寻衅滋事等案【裁判要旨】

犯罪有组织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遇到的值得重视的问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一些行业或者区域的经济,有的还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一些国家干部充当保护伞,严重危害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为。本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6.【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8号】周XX、吴XX、易XX、陈XX、罗XX徇私舞弊案【裁判要旨】

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公安机关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第142号】张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谓“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在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其他成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策划实施的犯罪,或者其他成员实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者经其认可的。对于其他成员为报私仇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犯罪,其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只应由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一般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等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第149号】容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要旨】(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表现。其中,“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积极参加者往往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时表现主动、积极。除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外,其他均为一般参加者。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而言,只要其是以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成立的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参加者而言,行为人虽然不明知所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当时并不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但在加入后发现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不退出并积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

3.【第618号】陈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参加,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关于“参加”的主观明知问题,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2)关于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问题。对于那些主观上并入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罚。

(3)关于“参加”行为完成形态问题的把握。就本质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日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4.【第619号】邓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一)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二)审查核心成员的稳定性;(三)审查犯罪组织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5.【第620号】黄XX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6.【第621号】李X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明确知道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7.【第622号】张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8.【第623号】刘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9.【第624号】区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10.【第625号】王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四)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

11.【第626号】张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非组织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12.【第627号】张XX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尽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也可能“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但二者在未转化前,有着明显的区别:

(1)成立目的不同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等合法经济实体或者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组织。虽然二者都有基本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但前者是为了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内部严密的组织结构、细致的职能分工、帮规纪律等,均是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2)经济特征不同

(3)行为特征不同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具有经常性,违法犯罪并非单位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与此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且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通常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

(4)非法控制特征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连接其他三个特征的纽带,正是在“非法控制”这一点上,使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在对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对一定行业或者区域的控制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并不具有非法控制社会的意图,亦无法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13.【第628号】乔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但又各有侧重,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侧面。现结合四个特征对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要求归纳如下:

(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但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为合理认定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并合理区分组织的违法犯罪与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审判机关需要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综合分析。此外,现阶段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都积极向基层政权渗透,寻求保护伞,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职务犯罪相交织,因此,审判机关需要一并予以审查。

(4)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4.【第629号】王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5.【第630号】范XX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着重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政策精神。“相济”的根本依据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论宽还是严,对被告人最终所处的刑罚,都应当是与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都是在准确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认定犯罪人罪责大小的前提下,确定是否从宽、从严以及从宽和从严的幅度,确保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

16.【第1152号】陈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7.【第1153号】朱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根据以下标准把握: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最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18.【第1154号】史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第1155号】汪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在部分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获,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持续存在,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20.【第1156号】焦XX等人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单纯为实施犯罪而存在,违法犯罪只是服务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违法犯罪的性质、次数、严重程度也都是由实现非法控制的需要所决定的。因此,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犯罪“多样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内在要求。如果涉案犯罪组织触犯的具体罪名明显偏少,则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专门从事某一两种犯罪的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21.【第1157号】符XX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帐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

【裁判要旨】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必备属性,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暴力行为,也往往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作为后盾。

22.【第1158号】刘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构成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具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犯罪一般不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反之,一般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3.【第1159号】王XX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3)控制或者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者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

24.【第1160号】牛XX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

【裁判要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定特征。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以一审、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25.【第1161号】邓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量刑时应当与案件性质、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放在一起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对于非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危害对象不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不能因被害人谅解而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未能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较大,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也不能因被害方谅解便予以从宽处理。

26.【第1162号】吴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7.【第1163号】刘XX、刘XX、吕X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白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枪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非法持有枪支案(2003-04-04)

2.晏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抢劫案(2007-09-19)

3.狄XX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一案(2008-03-06)

4.郭XX、郭XX、解XX、袁XX犯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审被告人郭春海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郭国民等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案(2009-03-05)

5.乔XX等强迫交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案(2009-07-29)

6.丁XX、薛XX、薛XX寻衅滋事一案(2009-11-06)

7.马XX涉黑案(2010-03-16)

8.贺某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0-07-08)

9.丁XX、丁XX、万XX、丁XX、丁XX、沈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张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奸、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妇女一案(2011-02-16)

10.张XX、史XX等人强迫交易罪一案(2011-03-10)

11.邢XX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2011-04-19)

12.刘XX、段XX、张XX、赵XX、李X、王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2012-01-13)

13.廖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2012-03-05)

14.陈某1、张善强、张某某3、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1、苏某、王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2012-11-07)

15.夏某某、李XX、郑某某、李某某、牛某某、孟某某、赵某某1、吴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等罪案(2012-11-09)

16.杨某甲组织卖淫一案(2013-04-18)

17.张XX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2013-06-25)

18.宋某某2、李某某1、董某某、张某某2、宋某某1、张某某1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盗窃案(2012-07-20)

19.王甲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容留他人吸毒案(2013-08-06)

20.王某某1等涉黑案(2013-09-06)

21.邓XX(又名程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2013-09-26)

22.胡XX、张XX等涉黑案(2013-12-31)

23.张XX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2013-12-31)

24.杨某某3等抢劫案(2014-01-15)

25.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案(2014-01-17)

26.覃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4-01-24)

27.吴XX等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2014-03-28)

28.滕X、吴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滕大虎、吴某甲等强迫交易罪等案(2014-04-17)

29.孔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占用耕地案(2014-04-25)

30.曹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曹明芳赌博罪等案(2014-05-15)

31.赵XX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2014-05-19)

32.曾某、郑某等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2014-05-22)

33.郭XX、郭XX涉黑案(2014-08-26)

34.张XX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2014-09-05)

35.安XX等寻衅滋事案(2014-09-18)

36.孙XX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2014-09-30)

37.雷XX等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2014-10-11)

38.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符某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2014-12-09)

39.弓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2015-02-11)

40.蔡XX等人敲诈勒索案(2015-03-27)

41.董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2015-07-06)

42.徐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案(2015-07-30)

43.闻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2015-08-24)

44.郑X、吴XX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案(2015-09-24)

45.童XX、唐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抢劫等案(2015-11-20)

46.张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杨某乙、张某乙、唐某某、陈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许某甲、吴某甲、曾某甲、白某某犯诈骗罪一案(2015-12-08)

47.文XX与谢XX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案(2015-12-25)

48.荣XX、刘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2016-03-17)

49.张某甲、尚XX、史XX、曾XX、付XX、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一案(2016-06-06)

50.张XX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2015-08-14)

51.汪XX、毕XX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案(2016-09-30)

52.浦XX、王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2016-11-14)

53.孙XX、孙XX故意伤害案(2017-01-20)

54.杨XX、高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敲诈勒索、诈骗一案(2017-01-24)

14.陈某1、张XX、张某某3、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1、苏某、王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2012-11-07)

28.滕X、吴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滕XX、吴某甲等强迫交易罪等案(2014-04-17)

30.曹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曹XX赌博罪等案(2014-05-15)

THE END
1.文书全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系统场景导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010-6755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3036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5/index.html?docId=aHb5nMxOHbTBdm/M6kj1dmOpBzQVNSiZHgbMMfNfawkex1CevFXtc9GpzdPfHzBEZzPo1tmcua7zk3MF4RoAxz+zuZVenLYkRpehyjJX6jjfqqfqylo01g==
2.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https://lib.cpu.edu.cn/8e/e7/c1154a102119/page.htm
3.46个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最实用网站汇总14、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可以查询企业是否存在与执行案件关联的诉讼案件,从诉讼活动中提取财产信息,执行律师可尽快向查封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15、执行文书样式 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51.html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506/09/57316858_975791922.shtml
4.社工必备查询网址14、网站信用信息查询 http://www.itrust.org.cn/home/index/xy_search.html 15、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http://www.mohurd.gov.cn/docmaap/ 16、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17、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8、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https://www.jianshu.com/p/c789c6300752
5.一批信息查询网站汇总fufuqd8、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9、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0、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11、北大法宝 http://www.pkulaw.cn/Case/ 三、查资产 12、土地市场信息查询 http://www.landchina.com/ 13、专利检索 http://wwwhttps://www.cnblogs.com/qdfu/p/5574754.html
6.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010-67550114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 威科先行 https://law.wkinfo.com.cn/ 电话:010-58637888 传真:010-58637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https://m.lawfaq.cn/lawsite/83-81-23-1.html
7.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日开通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提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文书的查询、下载、浏览和打印服务。该网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信息资源,旨在加强司法透明度、维护公正司法、推动法治建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户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文书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https://www.80wzbk.com/siteinfo/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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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4、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 wenshu.court.gov.cn/ 有APP 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北京、天津、辽宁等10个东部省份和河南、广西、陕西3个中西部省份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https://www.51zlaw.com/flzs/98325.html
12.郑某骗绒额外贸专项补贴案——缓刑周智文第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印的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法院对检察院诈骗罪的指控是不支持的,最终是认定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五华县人民政府为完成上级对外贸出口指标的考核任务,出台了外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按海关通报的数据每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或者0.03元人https://lawyers.66law.cn/s2a09f015f8764_i905590.aspx
13.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