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作者:徐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高铭暄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学者,是新中国刑法学和刑法学教育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高铭暄先生在近七十年的教育生涯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一以贯之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与科研的相互驱动,创造性地探索和发展了综述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具有前沿价值的教学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一、引言
(一)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二)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
(三)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
三、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综述教学法(LiteratureReviewTeaching)
(二)讨论教学法(DiscussionTeaching)
(三)案例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
四、结语
通过上述检讨,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结论:先生的教育理念和范式,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基调和底色的映衬下,既有中国传统的教学相长、疑义相析、青蓝互动等元素,又有西方现代的批判思考、平等对话、个性发展等元素,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一位人民教育家的现代视野、国际眼光以及求真、务实、开放、创新的品质,是先生对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垂范深远、弥足珍贵的贡献。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总书记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先生不懈追问与深思的课题,而且,他对这个教育问题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思考、探索和实践,促成了中国刑法学阵容的根深枝繁、叶茂花荣,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中国风格、中国流派,这是我们礼敬先生的理由,也是先生摘取“人民教育家”桂冠的底气。
建构具有中国气派和国际视野的刑法理论——高铭暄刑法学思想研究
作者: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高铭暄教授为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法治的发展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巨大贡献。其刑法学思想极具中国气派,又富有国际视野,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刑事立法思想。他强调立法应当立足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实践,积极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并且不断推动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第二,刑法理论思想。他倡导坚持和完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实现刑罚理论的现代化。第三,国际刑法思想。他主张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反腐败刑事规制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等方面,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刑法的成果、回应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六十多年来,他秉持“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的人生信条,筚路蓝缕、上下求索,纵使步入鲐背之年,依然孜孜不倦、笔耕不辍,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创建、发展和繁荣,为我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作出了卓尔不群的巨大贡献。2019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高铭暄教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经七十载栉风沐雨、砥砺前行的中国刑法学也迈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刑法学的发展水平,亦是衡量一国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回顾、总结和研究高铭暄教授深邃博大的刑法学思想,对于推动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立法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广纳文明成果
(一)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实践
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法律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的创制曾大量效法西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又经历了一段以俄为师、全盘苏化的时期。总结历史经验,高铭暄教授在倡导吸收域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始终强调:“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切均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具体来说:一方面,中国的刑事立法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还要联系我国的历史。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于1985年提出,现代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高铭暄教授敏锐地洞察到,我国经济的急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高度分化,使得中国社会已经呈现出高风险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刑事立法面对危及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应当有积极的反应,需要进行自身调整,并在社会整体的变迁过程中重新定位科技进步、文明发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但是,刑法又不能蜕变为规制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它是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相互配合使用的犯罪治理措施。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从现代社会安全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将犯罪标准前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刑事规制仍应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不仅要贯彻目的正当、手段必要、符合比例原则,还要具备辅助性。对任何风险的刑事规制,都必须以社会安全的急切需要为前提。第二,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界限。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要求刑法应当提前处置危险犯。但是,一方面,处罚危险犯必须具有立法上的急切必要性;另一方面,处罚危险犯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可容忍的过错为前提。
(二)积极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
由于国内外特殊的历史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间,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长时期游离于世界主流之外,一度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下失去了充分吸收人类先进法律文明与法治精华的机会。直到改革开放重启法治建设后,我国刑事立法才逐渐打开了与现代法治文明相交汇的大门。在此过程中,高铭暄教授以其非凡的远见、胆略和智慧为我国刑法的现代化作出了突出贡献。2015年4月,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高铭暄教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时所阐述的获奖理由即为,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1.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2.力主限制和缩减死刑的适用
高铭暄教授主张,尽管基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国情民意,目前在中国彻底废止死刑尚不现实,但立法者必须清醒地看到死刑的弊端,看到它的作用是有限和相对的,应当最大限度地缩减和限制死刑的适用。理由在于:首先,判处死刑会给罪犯的亲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刺激,使其易于成为社会上的消极对抗力量,死刑越多、树敌就越多;其次,死刑一旦适用错误,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再次,死刑过多,有损国家形象,与当今各国刑罚轻缓化的改革潮流相违背。有鉴于此,他提出了改革死刑立法的若干举措:
(1)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
早在讨论修改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高铭暄教授就提出,除了应当重申《刑法》总则中既有的有关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外,还需要结合《刑法》分则进行大幅度的死刑立法改革,即:在分则条文中要对适用死刑的罪种作出审慎的筛选,使死刑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危害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某些故意犯罪、重大的毒品犯罪以及贪利型渎职犯罪,对于非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应规定死刑。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他又进一步认为,我国削减死刑的第一步目标应当针对非暴力犯罪,尤其是从单纯的经济犯罪着手。理由在于:首先,经济犯罪的成因复杂,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仅靠死刑无法有效遏制;其次,单纯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低于侵犯他人生命、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之适用死刑有过重之嫌;再次,国家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极不经济,因为死刑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事实上同时剥夺了罪犯以无偿劳动弥补其所造成之经济损失的机会;最后,对于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削减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适应世界潮流。
(2)建构和完善死刑替代措施
高铭暄教授积极倡导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死刑替代措施的合理性:第一,死刑替代措施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第二,死刑替代措施能够与报应、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保持兼容协调;第三,死刑替代措施契合我国的国情民意;第四,死刑替代措施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高铭暄教授设计了三项死刑替代措施:一是经过严厉化调整后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对死缓犯考验期满之后的无期徒刑,设置相对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期限。二是严格的无期徒刑。如果无期徒刑过于轻缓,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完全实现刑法惩罚严重犯罪的功能和预防严重犯罪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改革无期徒刑,区分出严格的无期徒刑与一般无期徒刑,将严格的无期徒刑作为切实可行的死刑替代措施。三是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犯罪人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巨额金钱赔偿,有利于缓和被害方要求判处犯罪人死刑的心理,故在充分尊重被害方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以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例如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代死刑立即执行。
3.推动分则各罪符合现代要求
(1)反革命罪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转变
在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的有力推动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最终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成为我国《刑法》顺应现代化潮流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海内外所瞩目。
(2)“口袋罪”的罪名分解与罪状明确化
在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认为是典型的“口袋罪”,其罪状过于简略,难以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高铭暄教授认为,对于这三种罪,在修订刑法典时应当采取分解罪名、充实罪状的方式予以解决。首先,应当废除投机倒把罪的称谓,将本罪值得保留的内容分别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罪、非法出版罪等。其次,流氓罪罪状中“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模糊用语,把一些仅有下流作风的行为也网罗进去,从而不当地大幅扩大了处罚范围。对这个罪可以考虑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等。最后,在渎职罪中,除了玩忽职守罪外,还应当增加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罪、故意放弃职责罪等罪名。上述这些罪名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不同,罪过形式也存在差别,把行为方式和罪过形式分析清楚,在立法上对罪名一一作出明确界定,就可以避免使玩忽职守罪臃肿膨胀。
(三)推动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1.刑事立法的民主化
高铭暄教授认为,刑事立法工作应当实现民主化,立法机关应当注意倾听并尊重各方意见。总结我国立法的经验,刑事立法民主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其二,重视有关实务部门的作用;其三,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关于法律专家对于刑法创制和发展的作用,高铭暄教授曾结合自身参与立法的经历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他认为,法律专家参加立法工作可以有多种方式、发挥多种作用:一是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当立法工作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或者发出书面通知征询有关某项法律的框架、内容乃至条文设计案时,法律专家或者集体或者个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整理和提供有关资料。刑事立法需要各方面的资料作为依据,学者中有不少人是精通古今中外某一方面的专家,可以为立法工作机关提供必要的资料。三是直接参加刑事法律条文的起草拟定工作。
2.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高铭暄教授对于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科学化,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诸多精辟而深刻的见解。
(1)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完善模式
(2)进一步完善刑法典的体系
二、刑法理论思想:理论与实践、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上,高铭暄教授历来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主张“中国的刑法学必须服务于中国的刑事法治现实和实践,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他的推动下,理论联系实际成为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研究的主导风格。高铭暄教授对于刑法理论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其思想融贯犯罪论与刑罚论、兼通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其较为重要的刑法理论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王作富教授等老一辈刑法学者一道,以源自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建立起了新中国刑法学的体系。长期以来,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为主体架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均占据主导地位,为我国刑法知识的积累、发展和普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晚近十多年来,学界出现了主张以源自德国和日本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取代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声音。对此,高铭暄教授一方面主张“学术的精神贵在质疑,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讨论”,充分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也从多个视角出发详细论证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
第一,从历史的维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故学习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学说,是我国刑法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唯一选择。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法学教育后,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经过集体研讨,一致主张我国刑法学理论应当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本框架。由此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凝结了刑法学家的集体智慧,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绝非完全经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产物。
第二,从现实的维度来看,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早已建立数十年,深入人心,并且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主张推倒重来,移植一个缺乏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实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三,从理论内部的逻辑来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此外,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排布并非杂乱无章,将犯罪认定模型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加以安排,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也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
第四,从不同体系的比较来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却变动不居,常使人产生无所适从之感。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建立之初,曾提出过“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说法,但后来的发展又使得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也进入违法性判断之中,这样一来,违法性和责任的区分标准就令人难以捉摸。可见,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
犯罪论体系之争涉及如何处理科学叙事与实践操作、学术传承与理论突破、借鉴域外与立足本国等诸多关系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深入以及对外交流的扩大,学界已逐渐能够以更为理性、全面和包容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各种不同的犯罪认定模式。高铭暄教授指出,尽管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总体上是合理、科学的,但我国当前主导的刑法学体系也的确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发展和完善。他认为,目前中国刑法学体系对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三者的动态性任务,即定罪、归责、量刑、行刑等体现不足,今后要着力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使中国刑法学体系既生动地描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静态理论内容,又充分地展示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等动态过程。这些思想充分体现了他兼收并蓄、与时俱进、绝不故步自封的学术品格,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二)构建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
在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责任论历来是隶属于犯罪论、用于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阶层。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刑事责任论研究的主要开拓者,他最早主张应当承认刑事责任相对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独立地位,并认为“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是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重大特色”。这对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概括而言,高铭暄教授关于刑事责任论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据。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4)准据性。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也不容许“私了”。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在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关于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决定论和相对意志自由论为基础提倡“利益责任论”,即主张刑事责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基于个人自由意志实施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的人所做的一种否定评价。
第二,刑事责任的体系地位。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桥梁与纽带,其功能在于调节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某人实施了犯罪,也就意味着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同时,只有确定某人应负刑事责任,才存在对其适用刑罚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2)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了其刑罚的轻重。(3)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但并非唯一形式。因此,“罪—责—刑”的逻辑结构就构成刑法的全部内容。相应地,刑事责任论应当与犯罪论、刑罚论并列,中国刑法学体系也应当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
近年来,高铭暄教授对于刑事责任理论又有了新的思考。他认为:首先,与犯罪论侧重于评价已经发生的行为不同,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应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研究,在罪行决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犯罪人的主观特殊情况,对刑事责任大小进行调整和修正。其次,与犯罪论的中心任务是定罪相比,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是归责,即在罪行确定后,国家考虑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次,如同定罪必须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判断依据、量刑必须以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的运用为参考一样,归责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依据,即归责要素和归责体。
高铭暄教授关于刑事责任论的思考,充满中国学者的原创智慧。它使得刑事责任成为一个使定罪与量刑、定性与定量、刑法与刑事政策交相融汇的独立范畴,深刻揭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立体多维关系,大大拓宽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视域。
(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共犯理论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把参与者分为实行犯(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则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将参与者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高铭暄教授认为,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其优劣。前一种分类方法显示了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有助于根据各参与人犯罪的事实,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后一种分类方法反映了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有助于解决量刑问题。
在20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起草的过程中,高铭暄教授曾经主张应当以分工分类法为基者主次,予以区别对待。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完全采纳这一建议,而是采取了将两类方式相混合的分类方法,即把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诚如高铭暄教授所言,这种分类方法虽然兼顾了定罪和量刑,但毕竟存在分类标准不一致的缺陷。如何在保障构成要件定型性和明确性的同时,又能恰当地确定各参与人刑事责任的高低,这是长期以来困扰大陆法系共犯理论的难题。高铭暄教授所提出的以分工为主、在确定分工之后再按照具体情况区分主从的双层次思路,既确保了分类标准的统一,又较好地兼顾了定罪环节中罪刑法定与量刑环节中罪刑相适应这两方面的需要,愈发显现出其理论优势。这充分体现了高铭暄教授在共同犯罪理论方面的精深造诣。
(四)实现刑罚理论与实践的现代化
1.激活和发展特赦制度
早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便与其他学者一道率先从理论上论证了启动和实行特赦的现实必要性。首先,他们将现代赦免制度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缓和国内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弥补法律不足、缓和刑罚严苛;三是纠正司法误判、维护公民权益;四是鼓励犯人自新、促成刑罚目的之实现;五是彰显国家德政、昭示与民更始;六是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接着,他们指出实行特赦能够凸显如下重大的时代价值:
(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有助于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4)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5)可以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
此外,高铭暄教授等人还为特赦的实行提出了如下具体构想:(1)特赦的形式。考虑到在现行《宪法》中恢复大赦制度面临诸多困难,可将当前的赦免设定为特赦的形式;国庆特赦不宜成为定制,而应由国家在充分考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础上,于确属必要时为之。(2)特赦的实质条件。能否特赦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人自身方面的因素,社会对犯罪人的客观评价,原处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的建议和意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等。(3)特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看,特赦应侧重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就原判刑罚和剩余刑期而言,应限定为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特赦;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适用特赦。(4)特赦的程序。可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行特赦的建议;特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
近年来,高铭暄教授等学者有关特赦的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与采纳。我国已于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以及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两次实行特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铭暄等学者所开展的前瞻性理论研究,对于我国特赦制度的激活以及现代赦免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化功不可没。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
3.实现罚金刑数额的法定化
三、国际刑法思想:实现与国际刑法规范的对接
高铭暄教授历来提倡刑法学科的国际化,认为“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今天,作为一个刑法学者,必须具有国际眼光和开放的思想和胸襟”。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科的创立者、国际刑法研究的拓荒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他率先打开了中国刑法学界与国际刑法学协会联系和对话的大门,并推动创建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他富有远见地指出,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国际交往日益便利,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等问题,必将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高铭暄教授除了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刑事司法的演进、国际犯罪的界定、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做过深入研究之外,还特别针对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的协调和衔接问题展开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罚措施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对接
(二)参考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改进我国刑事法规制
高铭暄教授认为,当前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建立健全腐败犯罪的预防机制;设立严密的腐败犯罪刑事法网;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注重腐败犯罪中的资金追回。他认为,中国应当顺应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治。在刑事立法方面,要加强预防性立法,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修改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严密刑事法网;改进腐败犯罪的死刑立法,促进腐败犯罪的引渡合作。在刑事司法方面,一要建立专职的反腐败犯罪机构;二要完善反腐败刑事司法中的证人制度;三要健全涉外资产追回机制。
(三)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新中国刑法学的70年,走过了初创起步、浴火重生和繁荣发展的历程。高铭暄教授是这一历程的重要见证、亲历和参与者。无论是跋涉在曲折艰险的激流险滩,还是行走于顺达开阔的平坦大道,他始终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扎根中国大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矢志不渝地推动我国刑法学朝着现代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高铭暄的刑法学思想极具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而又富有国际视野,为我国刑法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石、赋予了强大的精神力量,既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一座丰碑,也是启迪、激励后辈学人攀登学术高峰的一笔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