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与判项效力的27条裁判规则二审上诉原审判决书赔偿款发起网络

01、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批复文号:〔2004〕执他字第19号

02、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究竟应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栋、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育、潘某民、黄某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裁判文书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的,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03、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答: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最终处理,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此为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对证据认定的基础之上。由此,根据心证公开之要求,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应予对外公开,此即为心证公开的应有之义。

由此可见,对于证据采纳的理由,根据证据的情况,尽管有不同的要求,但均要求说明理由。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0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能否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再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05、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径行改判该被告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银、沈某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河南高院)在信阳奥顺达公司并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520号

06、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未将该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列入二审审理范围,而是直接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该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迟屹峰、哈尔滨利民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46号

07、当事人对一审的部分判项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就该判项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对于上诉请求和二审调解书均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二审调解书内容不冲突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二审判项中予以确认——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

08、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是否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上诉人黑龙江立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之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和交纳诉讼费,并无放弃之后的利息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713号

09、可以用裁定补正判决主文漏项——再审申请人石某、翁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赵某、邓某及原审被告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石友林与翁贞荣关于二审法院的补正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10、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不认可能否提起上诉?——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峰、刘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11、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以裁定方式对判决主文(判项)中的笔误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19号

1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再审申请人黄某军、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13、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

Ⅰ、对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能否对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①《民事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其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就应当提出抗诉。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就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民事抗诉,未作限制性规定。综上,可以认为,对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对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②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首先,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其法律效果不同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事实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使本不具有既判力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

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而被裁定驳回,是使本已具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继续保持其既判力。其次,在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是唯一的可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条件的制度框架内,必然不能得出一旦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对原生效裁判便不能再进行再审的结论。

③在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又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必然导致所作出的再审裁判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自相矛盾一旦进入再审,再审裁定的重点是审理原审生效裁判是否应予改判,而无须再对申请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因此,也不会出现再审裁判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又提出抗诉的,只要其抗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Ⅱ、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能否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提起抗诉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结合民事诉讼整体的程序安排,并根据应当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通常条件,应当认为,以上规定可以抗诉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按通常的审判程序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即按普通审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按普通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再审生效裁判。

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是在案件原终审程序结束之后、再审程序开始之前,对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或成立进行审查所实施的程序。根据这种审查程序所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与通常可以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生效裁判有质的不同。

按通常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应当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生效裁判,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产生直接的法律既判力,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裁定,仅仅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断,该判断所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对原生效裁判提出异议。

而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该裁定并不产生直接的既判力。根据以上所述,不论是从作出的程序看,还是从该类裁定所具有的实际的法律效果看,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既不是按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再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检察机关对这种裁定抗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4、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15、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庚、陈辛、陈壬、陈某威与被申请人陈癸分家析产纠纷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16、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维俊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17、二审判决究竟何时生效?判决之日,还是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襄阳市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许昌市置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18、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再审申请人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Ⅱ、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律并非没有提供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就将其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更将“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明确为该类“新的证据”的其中一种。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1185号

19、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仅赋予已确认事实以相对的预决力,并非是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案件中无需举证,但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预决事实可以做出不相一致的认定。故原再审判决关于生效刑事判决已经将本案所涉1000万元资金认定为属于刘炼挪用新华信托公司资金,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应由新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的认定,混淆了预决事实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1)民提字第68号

20、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要旨

Ⅰ、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Ⅲ、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21、湖北省鹤峰八峰民族药化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1)民二终字第30号

22、陈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认为,已经生效的前诉裁判具有既判力,后诉不得作出与前诉相反的判断;已经前诉裁判羁束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再次诉请裁判;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显然,并不是前诉裁判文书记载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既判力,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均不得另行起诉或者均要受到羁束。从现行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来看,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陈述和请求,不具有既判力;前诉裁判在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一般性事实,或者说次要事实的认定,一般也不具有既判力。而前诉裁判中的诉讼标的,则当然具有既判力,生效裁判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提起诉讼。而对前诉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列为争议焦点经质证辩论后认定的事实,一般也认为具有既判力。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248号

23、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申请人王世友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

Ⅰ、一般认为,已经生效的前诉裁判具有既判力,后诉不得作出与前诉相反的判断;已经前诉裁判羁束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再次诉请裁判;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显然,并不是前诉裁判文书记载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既判力,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均不得另行起诉或者均要受到羁束。从现行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来看,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陈述和请求,不具有既判力;前诉裁判在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一般性事实,或者说次要事实的认定,一般也不具有既判力。而前诉裁判中的诉讼标的,则当然具有既判力,生效裁判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提起诉讼。而对前诉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列为争议焦点经质证辩论后认定的事实,一般也认为具有既判力。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265号

24、二审法院不能对当事人上诉之外的原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岭惠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也是民事诉讼活动“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法院的裁判与当事人的诉讼方向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着密切的联系,法院既不能在当事人诉请之外作出裁判,亦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请和作出有遗漏内容的裁判,更不能作出与当事人的诉请或合同目的相反的裁判。法院的裁判结果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更要符合情理、常理,要强调“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适用于二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25、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该项规定的情形是:'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再审申请人则对一审法院适用该项规定提出质疑。

因而,司法解释该项规定如何理解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就成为争议的核心。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既判力。

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

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关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依此规定,所谓重复起诉,必须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这三者同时具备'相同性'。就本案而言,生效裁判的原告是奚小弟等人,本案的原告则是张刚,显然不具备'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一主体要件。

而判决作为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具体争议的意思宣言,其既判力显然不应及于别的事件或者没有关系的第三者。无可否认,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特点,以本案而论,尽管生效裁判与本案诉讼的原告不同,但起诉的却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正因如此,一审裁定认为,'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张刚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为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本院不能再就该行为进行审理'。

很显然,一审法院是将'行政行为'等同于'诉讼标的'。这种观点也是长期流行的主流观点,并且比较适应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任务的特点。

但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突出地表现为撤销诉讼的主要任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诉讼之外新增了履行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诉讼类型,而在这些类型的诉讼中,常常并没有一个行政行为存在,因此将行政行为统一地确定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难以起到统领各种诉讼类型的作用。

即使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仅只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而审理对象则还包括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等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将审查对象等同于审理对象,就不能揭示诉讼的本质,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

因此,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这样一个原告的权利主张'。本案中,后诉与前诉起诉的虽然是同一个行政行为,但因原告不同,权利损害的主张亦有可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

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所谓'适用该判决裁定',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确定的原则,再结合后诉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裁判,而不是对于后诉不予审理和裁判。

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分别对每一个起诉进行审理,确实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也决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恰当的做法是采用标准诉讼,即,首先审理其中一个或数个有代表性的诉讼,并中止其他诉讼。在首先审理的诉讼中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其案件与首先审理的案件之间并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且案件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对中止的诉讼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411号

26、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27、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4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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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露瑶:裁判文书援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研究——基于作者简介:罗露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作为独立于国家法律的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多层次地进入裁判文书。在审判实践中,这些被援引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极强的说服力,个别党政联合发文还构成了现实的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援引需遵循法律论证的逻辑,基于法律论证视https://iplr.whu.edu.cn/info/1154/8409.htm
6.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综述(2)裁判文书存在细节性问题,例如文书文号、主体审查、立案时间、审限、合议庭组成及变动、引号及称呼之运用、认定的事实、数字等表述的问题;文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法律援引不当、文书结构缺项、事实叙述混乱、主文模糊或有歧义、遗漏诉讼费用、判决事项缺乏基本说理、漏判超判等问题;(3)裁判文书存在不应该有的问题,https://www.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4618/cid/308.html
7.法律文书(第三版)(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著作有:法律考试系列丛书《大学语文》(副主编)、《法律文书范例评析》(合著)、《司法口才学教程》(独著)等多部。 奚小玮 上海政法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正处级调研员,法律文书专职教师。著作有:《法律文书案例教程》(主编)、《法律文书学教程》(参编)、《中国裁判书》(参编)等。 史智勇 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https://www.sinobook.com.cn/b2c/scrp/bookdetail.cfm?iBookNo=471913
8.裁判文书app官方版阅读流畅中国法律汇编、法律全集、中国法律文书等使用方便。4. 升级功能后可一键复制相关条文、多个法条、文书,并将中国法律服务、案例、裁判文书发送给指定联系人5. 判决文书查询网功能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刑事案件公开查询,民事案件文书公开查询,司法案例。6. 新增裁判、判决、庭审、案例公开,判决书,庭审公开,文书https://m.liqucn.com/rj/173791.wml
9.天衡研究丨高校教师人才流动的法律问题——基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截止至2021年4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教师+大学”为检索词,检索得到158份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检索词“违约金”,检索得到111份裁判文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检索词的设置原因。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http://www.tenetla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id=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