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增减补换照)登记,您需知晓以下事项:
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据
《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准予办理的条件
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告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双随机抽查,同时将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
(四)对于被认定为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撤销登记决定等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及时依法更新,保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未更新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北京市__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号:2022-
北京市_____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对《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所载的内容已完全知晓理解。现对________________(市场主体名称)提交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增减补换照)登记申请作如下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三)签署章程、协议、决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章程、协议、决议等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并自行承担内容无效的后果;
(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不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六)保证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七)保证所做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九)本次登记中若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市场主体自行承担。本市场主体已知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优先向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十)保证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
承诺人①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诺人说明:1.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报的,可由该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非自然人盖章。2.设立登记,承诺人为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承诺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诺人为设立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承诺人为首席代表,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承诺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人为有权签字人。3.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增减补换证照等登记,承诺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组长、清算人、破产管理人)、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权签字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承诺人为隶属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组长、清算人、破产管理人)。4.前款中法定代表人等签署人员本次登记有变化的,应由新任人员作为承诺人。
本提交人承诺以下内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登记申请的委托,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所作承诺是本提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