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条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三、招生计划
第七条2024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200名。
第八条我校招收的国家专项(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对口支援、联合培养等)将根据有关部委文件另行发布招生简章或计划情况。
第九条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全日制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我校2024年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约3200名,最终人数以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条各院系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人数(含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因教育部正式下达计划、实际接收推免硕士生或专项计划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各院系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拟招生人数进行调增或减少。最终拟考试招生计划以复试前各院系公布的工作细则为准。
四、学习方式及学制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学制3年。
五、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时)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考。我校可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招生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六、报名及网上确认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2.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公告的要求执行;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
4.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4202)生源范围如下:(1)我校应届本科毕业,报考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2)学校在武汉市且报考华中科技大学(报考单位代码为10487)的应届考生。(3)武汉市报考华中科技大学(报考单位代码为10487)的往届考生,须满足以下要求: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的往届考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长期在武汉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考生,须提供武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本人武汉工作单位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且网上确认时不应离职、社保不应停缴。凡网上确认时,因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网上确认不通过的,本次报名无效,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七、考试及录取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一单元为111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二单元为204英语(二),三单元数学科目为698单独考试数学,其他自命题科目不作调整。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复试
2.复试一般在3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五条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八、学费、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学费6.6万元。
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八条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不进行就业派遣。
九、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三十二条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三十三条其他招生政策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