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刑法危害结果之考点汇总

危害结果是行为已经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一)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结果

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结果,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是物质性结果。

2.非物质性结果

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结果,是无形的,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司法秩序的妨害、公共信用的破坏等,是非物质性结果。

(二)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1.实害结果

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通常试题中的“危害结果”一词就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2.危险结果

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后被抓,造成他人生命现实危险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

此处“现实危险”是指具体危险,不包括抽象危险。抽象危险不是危险结果

(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1.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1)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成立该罪的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该罪,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都是特定的。

(2)在过失致人重伤罪中,重伤是该罪构成结果,没有重伤结果,不成立本罪

2.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1)指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即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结果。

(一)实害结果的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成立与否

在某些犯罪中,实害结果是成立该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成立未遂、中止)。这些犯罪是:⑴全部过失犯罪。⑵部分故意犯罪: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发生该结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决定故意犯罪的形态

在某些故意犯罪,特定实害结果发生只是既遂条件,并不是犯罪的成立条件,没有发生特定结果,可能构成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如故意杀人罪中,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标准。

3.影响量刑

在一切犯罪中,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某些犯罪中造成不同结果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如刑法第234条根据伤害行为造成的结果(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不同,规定了三个幅度的法定刑。法官应根据伤害程度选择不同的法定刑。

(二)危险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并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有的犯罪在条文上没有对实害结果发生有任何要求,此时实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危险犯的成立并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但是,任何犯罪的成立至少必须发生危险结果,所以,危险结果是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没有危险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

(一)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

将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2.危险犯

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提示】实害犯与危险犯不是对罪名的分类,而是对犯罪阶段情形的分类。同一个犯罪,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是危险犯,也可能是实害犯。

实例2: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实害犯。

实例3:故意杀人既遂是实害犯,故意杀人未遂、中止、预备属于危险犯。

危险犯的类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成立犯罪的标准

对法益产生法定的具体现实的紧迫危险,即成立犯罪

只要实施此种行为,即成立犯罪,不要求对法益产生具体现实的危险。

实例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

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危险的判断

具体危险是对行为对法益的现实、紧迫的危险,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对法益产生现实的危险。

抽象危险是行为对法益产生的潜在的、缓和的危险,立法上已经对危险做了判断,不需要法官对个案具体判断,只需要用社会经验作一般性的判断,就可确定抽象危险的存在。

【实例分析】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故意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以放火、爆炸等相当危险的方法产生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时,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实害犯,发生“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成立本罪。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解析】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现实侵害事实是指实害结果,现实危险状态包括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即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必须发生这一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实害结果和具体危险都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规定的,但在抽象危险犯中,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即成立犯罪既遂,没有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因此,抽象危险不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A、B两项错误,不当选。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在同一个罪名中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因此,结果加重犯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才能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的加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既包括压制被害人反抗劫取财物的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为劫取财物故意杀人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诈骗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D项错误,不当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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