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河南一级建造师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工作规范通知

近日,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提到一级建造师考后资格核查将采取“公示公告、两轮核查(资格核查和补充资格核查)”制。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4】2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

(一)资格核查主体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资格核查工作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省或省、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核查;行业协会、学会管理的考试项目,由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资格核查部门”)。

(二)资格核查程序

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考前、考中、考后全程核查,以考后核查为主。考后资格核查的对象为在我省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核查采取“公示公告、两轮核查(资格核查和补充资格核查)”制。

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发布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公告,向成绩合格人员履行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告知义务,并安排未核查人员,参加补充资格核查,接受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人员的申辩。补充资格核查和接受申辩一般安排在考试成绩发布后两个月内集中完成。补充资格核查为当年度最后一次资格核查,逾期仍未按要求接受补充资格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不再受理资格核查申请。

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将补充资格核查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发布补充资格核查结果公告。

(三)监督监管

按照告知承诺制规定,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书发放

(二)全面推广纸质证书预约邮寄领取服务,统一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受理邮寄申请。证书预约期一般为考后核查结果发布后30天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开发维护,邮政公司负责证书投递。邮寄费用由证书邮寄申请人承担,采取到付模式。未预约邮寄的证书仍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统筹安排现场发放。

(三)未领取的证书,由资格核查部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保管期满后,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登记造册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已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受理纸质证书补发申请。

三、有关要求

(二)资格核查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全面推广证书预约邮寄服务,提高证书发放效率。加强证书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广电子证书数据共享和应用场景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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