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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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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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https://m.edu.iask.sina.com.cn/jy/5eePqGrXRmT.html
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下一届考试、通报批评等。具体情况视违纪行为严重程度而定。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https://www.bkw.cn/flzyzgks/ask/1822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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