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司法部网站上发布。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一直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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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信息名称: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5年司法部令第97号)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133982962181235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0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9月13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http://lawdb.cncourt.org/show.php?fid=151045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https://m.edu.iask.sina.com.cn/jy/5eePqGrXR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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