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诉讼渠道难进入。由于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限,加之立法固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部分特殊纠纷便难以纳入诉讼的轨道,让当事人感到告状无门。如李某诉单位集资购房纠纷案,虽然李某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房价明显含有作为职工应享受的福利因素,单位不按合同向李某交付房屋,李某找单位,单位置之不理,纠纷拖至数年无果,无奈诉之法院,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此类纠纷最高法院曾以文件形式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使得李某感到权益被侵犯后,状告无门,便走上上访之路。
二是诉讼活动难参与。一般当事人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参与诉讼中面临各式各类的法言法语,犹如听天书,根本不能理解法言法语的真正含义,也跟不上诉讼节奏,在诉讼的各方互动中显得相当吃力。如有的当事人因开庭时晚到,被裁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三是诉讼成本难承受。在诉讼活动中,各方参与者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诉讼成本。案件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含鉴定费、保全费等)也是法定义务。但因收费太高或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使得一些当事人不堪承受。即使有的人想通过法院减缓免的方式解决,但因要有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而困难重重。
四是法律援助难获得。获得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我国这项权利远未惠及每个人。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几种情形下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外,民事诉讼法无指定代理人制度。而民事案件在各类纠纷中占绝对多数,广大群众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无法依靠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弥补,使得当事人打官司备感吃力。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律师费的居高不下,以及其他诉讼成本的无休止上升,很多经济窘迫的人不敢提起诉讼。
五是生效裁判难兑现。执行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裁判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法律措施,但执行难长期以来已成为执行工作中的最大顽疾。执行难在百姓反映的“打官司难”中占有很大比例,也是百姓对打官司感到失望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导致执行难的因素有很多,但执行不能的后果却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威权,社会大众也因此极易丧失对打官司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