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乙方: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元(大写: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乙方:证明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身份证号:证明人身份证号:

甲方代表:

甲方身份证号:

(一)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相邻权纠纷用)

()呼人调字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的位于,与被申请人的相邻。被申请

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1人

。历史

上,,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日内。_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本。

2、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付清。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处紧紧围绕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大局,二0一一年上半年。深入开展公证工作,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和服务民生的职能。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事项73件,其中国内经济3件,国内民事61件,涉外民事9件。公证收费16000.00元。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重点工程建设,处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中担当主要角色,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处深入研究公证工作服务“三农”措施,先后在奇克镇繁荣村、奇克镇常胜村建立了公证联系点,与联系点的村委会签订了公证工作为“三农”服务协议书,为联系点担当公证法律顾问。定期到联系点解答法律咨询、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调解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认真办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公证事务,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依法办理涉及城镇建设、拓宽道路、廉租房摇号分配、安居住房分配等涉及群体性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处公证人员立足于公证执业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预防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特殊作用,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诚信建设为主线。

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公证质量和信誉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强化检查。拓展公证业务,必经以确保公证质量为前提。只有公证质量过硬,公证信誉才有所保障,公证事业才能健康良性发展。处严格按照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和检查活动。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检查公证质量,及时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存在公证质量问题,严格规范执业活动。经过不断的自查和检查,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杜绝了错假证的出现。

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开设便民服务窗口,强化服务。为困难群众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门办理公证事务。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年1月,*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年度为19.7%,20*年度为21.5%,20*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的价值目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以及其所要求的实现社会和谐而需要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多元化,从根本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化,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1](如果字数仍然过多,可将此部分删除)

造成当前刑事和解制度修复功能发挥不足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是理论基础薄弱。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尝试是实践在前,理论研究在后,协调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司法便宜主义等理论基础研究不足,未能给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发展提供足够强大的理论支持。二是传统价值观影响。中国社会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思想讲究重“义”不重“利”,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便是绝对的正义观和报复论,任何出于功利主义的司法变通都是结果的不正义。三是法律依据长期缺位。刑事和解长期“于法无据”,致使此项工作不统一、不完整、不规范、不权威,最终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功能的发挥。四是司法运行存在偏差。刑事和解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重物质修复轻心理修复、重和解结果轻和解过程、重和解协议轻和解对话等偏差,极大地降低了修复效果,甚至加大了仇恨。

二、新刑事和解制度之效率风险

从实践运行看,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功能同样未得到充分发挥,不仅适用率低而且效能不高。据宋英辉教授的调查统计,2005年至2006年,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较少,平均每年约为9件,而平均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约为560件,适用率仅为1.7%。[4]2007年、2008年广东省南海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为4598件7850人,移送审查4434件7526人,而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仅有7件,公诉环节仅有22件,比例分别为0.1%、0.4%。[5]虽然之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探索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大力推动此项工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和效果也都有一定提升,但刑事和解工作并未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反而是随意性大、各地差别化大,近年来更是“雷声大、雨点小”。从近十年来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实践来看,此项自下而上的改革举措并未如制度建构之初设想的那样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了程序分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办案效率。

三、新刑事和解制度修复风险之防控

(一)修正司法认知

(二)正确适用法律与规则

2.严格适用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程序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案件。从规定来看,刑事和解必须适用于加害人真正悔罪、被害人真心谅解的案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重视和解过程,当事人双方真诚对话、协商、和解。具体而言,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的对话交流,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而改过自新,而被害人通过对话交流驱除对加害人的恐惧和心理阴影,修复物质损失和心理创伤,真正发自内心的谅解、宽容。

3.强化和解程序。一是加大审查力度。《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修正调解主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不再担任调解人,只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三是扩大适格主体。依照规则第511、512条的规定,在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情形下,法定人等其他特定关系人可代为和解,或者在被害人死亡情形下成为和解一方。这样便弥补了被害人缺位下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漏洞,保障了双方权益。四是明确和解后从宽处理的司法结果及处置程序。

(三)司法制度保障

四、新刑事和解制度效率风险之防控

(一)扩大司法层面适用范围

一是广泛运用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是最为多发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无疑会大大提高程序适用的数量,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这些案件相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也更容易修复关系。二是敢于适用于传统认为不宜适用和解的罪名。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劳动罪,拐骗儿童罪,又如故意杀人罪、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罪名,只要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如中止形态的故意杀人案件、案件、抢劫案件,熟人之间的猥亵、侮辱妇女且并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是部分共犯人符合和解条件的也可和解。四是部分被害人同意和解的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理。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加害人不能得到所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宽恕的,但在和解过程中却有认罪悔过表现,并且得到大多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二)优化和解程序

注释:

[1]宋英辉、向燕:《我国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解构》,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第53页。

[2]有研究者指出,刑事和解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造成由于贫富导致适用刑罚不平等的可能。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另一方面穷人可能因为贫困而接受制裁,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应当缓行。李洪江:《刑事和解应缓行》,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第13页。

[3]陈国庆、陈瑞华、汪建成:《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5页。

[4]宋英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24页。

做法一:要发展壮大服务的队伍。协会有46名会员,46个人,46种性格,性格、爱好、生活习惯各有不同。要在这46个个体中都进行一种共性的工作很难见成效。而且,光靠专职委员一人上门,单枪匹马,工作也容易产生单调、乏味的感觉,为此,我想到了把协会委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协会的工作是大家一起做的,只有大家形成一股合力,协会才有力量。于是,在上门随访的工作中,我有意识地约上委员老夏、老叶、小朱,我们先进行委员与委员之间的家庭互访,让委员们一起沟通、交流;然后,再与委员们一起上残疾会员的家门。以前上门话题少,见面不知说什么的情况没有了,因为人多,人多嘴杂,话题就多。大家就在这些话题中相互了解、相互熟悉了起来,协会的工作也逐渐开展了起来。基于这个思路,协会于2005年4月聘请了6名兼职委员。这6位兼职委员均在莲塘居住,他们用局外人的眼光来评价协会的工作;用局内人的方式来开展工作。兼职委员的工作情况揭示了一个朴素的真理:群众是智慧和力量的源泉。

做法四:开展“共建友好家庭”活动。要把社区残疾人协会的工作开展的更有特色,光靠政府不行,光靠咱们残帮残也不行。专委与委员上门沟通等工作的同时,认为大力开展共建友好家庭的活动是个很好的办法。我们根据地域、居住社区的划分建立友好家庭关系;共建友好家庭的组织架构为:由四户健全人家庭与四户残疾人家庭建立友好家庭关系;由三户协会委员与三户残疾人家庭建立友好家庭关系;由两户残疾人家庭与两户残疾人家庭建立友好家庭关系。

网络为媒,剩女微博寻爱一周闪婚

今年32岁的方婷性格独立、相貌清秀,2002年从美国留学回到北京后,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遗憾的是,在周围人眼中看似完美的她却始终得不到爱神的眷顾。

原来,方婷不婚的原因不是找不到对象,而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在她的择偶法则里:经济能力、安全感、品貌等要兼备。从25岁开始,方婷便开始了相亲的历程,她已经记不清自己参加了多少次相亲约会,却始终无果。

2011年春节前夕,在父母望眼欲穿的期盼中,她硬着头皮依然孤身一人回家过年。回家后的方婷怕自己的“个人问题”成为亲朋好友追问的焦点,一直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腊月廿六日这天,在网上闲逛的方婷突然发现了一条新闻:“继电视相亲、公开征婚、父母介绍、朋友聚餐等各种方式的相亲之后,最近,一股新鲜的相亲力量出现,这就是‘微博相亲’。”

方婷很快炮制了一条个人信息发到微博上:“湖北妞,32岁剩斗士,165cm,46kg,在读博士,目前在北京一家外企做设计+策划,宅女,摩羯座A型血,外貌协会成员,平时更喜欢靠自己,今儿鼓起勇气众目睽睽之下求有责任心大龄男青年依靠。”

“诚惶诚恐”真名周海源,从上海某著名高校法律系毕业后赴北京考研,后留在北京工作,36岁的他至今仍孑然一身。巧合的是,他同方婷一样,也是湖北人,现正欲回老家过年。

2011年正月初三,方婷从老家回到北京。刚上线,她就收到周海源一连5条见面请求,方婷三分戏谑七分认真地答应了,她心想:你在湖北我在北京,你就是想见也见不着啊!

方婷精心打扮了一番,原本就清纯甜美,身材苗条,此时更楚楚动人。下午两点许,一个开着宝马轿车的帅哥映人方婷眼帘,来人英俊潇洒,穿着考究,手里拿着一大捧香槟色的玫瑰花向这边张望。

“你就是方婷吧”听着对方沉稳而富有磁性的声音,方婷的心都醉了。

方婷则更加坦诚,她将自己在异地打拼的历程以及现在的工作生活情况毫无保留地告诉了对方。

就这样,一直到晚上11点,俩人的悄悄话都没有聊完,周海源要求到方婷家里继续聊,方婷有点犹豫,但面对周海源的执意要求,她默许了。

听了靓靓的话,方婷没和家人商量,第二天一大早就和周海源一起到市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闪婚”易“离婚”难,100万夫妻“共同债务”谁买单

新婚之夜,方婷和周海源住到了她在北京的家里。虽然两人已经有过一次亲密接触,方婷还是将这一天当作最隆重的日子。她在房间里点燃了红烛,精心布置了两人的新房,她穿着一身轻纱,将自己掩在罗帐里……

清早醒来,方婷望着身边还在甜梦里的丈夫,忽然觉得像是一场梦,这么快就得到了想要的幸福。轻轻地起身,方婷来到厨房,悄悄地准备起两人的早餐。

早餐时,周海源谈起了自己的工作,并信誓旦旦,要为两人创造更好的生活。闲谈中,周海源说两人结婚了,要一起挣钱,现有的财产也最好并在一起,他让方婷到房管局去一趟,先把北京的这套房子产权变更一下,加上自己的名字。

方婷听到这里,心里打了一个问号。她想起昨天两人去登记前,周海源问起她的房产情况,详细到什么时候购买、按揭是不是已经还清、本地房价、该套房产现在估价等,当时沉浸在幸福中的她没有多想就回答了。她多年辛苦打拼才供完这套房子,现在已经价值100多万元,方婷觉得这是婚前财产,没有必要归到两人名下。没有想到,方婷支支吾吾表达这一意思后,周海源突然火了。

“你是不是还有别的想法你这么快就答应和我结婚,让我怎么相信你呢”周海源的大发雷霆一下子把早餐的温馨气氛冲得一干二净。方婷不想刚结婚就吵架,她试图缓和紧张的气氛,便撒娇似地用粉拳击打周海源,随后又整个人依偎到了周海源的

怀抱。

“一套房子有什么了不起你以为我看中了你这套房子”谁知周海源余怒未息,他一把推开了方婷,方婷一个趔趄没有站稳,重重地摔在了地板上。面对丈夫的举动,方婷一下子傻了眼,坐在地上不知该说什么,周海源则恨恨地打开火机,点燃了一支香烟,悠闲地吞吐起来。

“你这样说太让人寒心了!”方婷“哇”一声大哭起来,“你以为你是谁当初是谁左一句右一句求着跟我结婚啊……”方婷一边哭,一边嘴里也开始不客气起来。她没有留意到,说得再难听,周海源都没有回应,只是脸上的乌云变得越来越重。

随后,方婷起身进了卧室并关上了房门,等她中午起来打开门时,周海源已不知去向。这一去,周海源再也没有回来过。

当太阳光从阳台透射进来的时候,方婷做了一个让自己都有些吃惊的决定:离婚。

由于周海源一直没有露面,无法协议离婚,方婷来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当日决定立案审理。离婚诉讼期间,周海源仍然没有露面,只是派出一名律师出庭诉讼。由于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庭没有坚持调解他们的矛盾,决定准许离婚。

可是,法院准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下达判决时,意外突然出现了,周海源的律师声称夫妻双方有一笔100万元的债务,是周海源借来给方婷公司使用的,应由方婷承担。这一节外生枝让方婷疑惑不已,两人结婚后在一起呆了不到两天,什么时候去向别人借了100万元啊

方婷认为周海源此举很可能是和朋友一起合伙诈骗自己,报警要求调查这一涉嫌诈骗案。警方前来了解情况,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警方没有立案处理。警方向方婷解释说,其与周海源有夫妻关系,这一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如果要警方介入,必须有充足的诈骗证据。

洗清巨债难洗屈辱,“微博相亲”岂是生活常态

没等方婷想清楚事件的缘由,几天之后,她便接到了区法院的传票,法院通知她,债权人何成已经将她和周海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归还欠款100万元,并已向法院申请对方婷的那套房子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已经受理立案。

该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方婷和律师来到法庭后,被告周海源却没有出现,法官称周海源拒不到庭而没有说明正当理由。

何成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这张借条清楚表明,2010年2月12日,周海源向何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20%。何成认为这一债务是方婷和周海源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方婷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何成拿出方婷和周海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证据时,方婷有些奇怪,怎么这些私人的资料会到了他手中她当即在法庭上指出,这恰好说明是周海源和何成相互勾结,故意签下虚假借条,目的就是为了让她来还债。

方婷拿出了自己离婚的法院受理通知书,证明与周海源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月13日正式离婚,“我跟周海源的婚姻一共只存续了2天,怎么可能借这么大一笔钱如果是我借钱,为什么我没有签名”

何成则不慌不忙,道出了他所了解的原因。他说,自己和周海源是同学,现在在北京做生意,两家有多年的交情,对周海源比较放心,而且以前周海源也曾向其借款,也都及时归还了。至于方婷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则是因为这笔借款是借给方婷用的。

周海源讲,方婷的公司需要资金发展业务,由于对周海源比较放心,在其提供了与方婷的结婚证书证明两人关系后,何成爽快地借出了这笔巨款。

方婷对何成的说法十分恼火,法庭上不时斥责对方说谎,坚持说是何成和周海源联手诈骗。

方婷当庭要求法庭调查何成与周海源诈骗之事,并将材料移交警方,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而何成也针锋相对,称方婷和周海源结婚就是想诈骗其钱财,然后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真正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方婷。法庭上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THE END
1.调解简单协议书怎么写范文(10篇范文精选)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http://www.xieyishu.com.cn/tiaojiexieyishu/78240.html
2.什么是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哪些?什么是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导读: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诉讼请求。2、案件事实。3、调解结果。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https://www.64365.com/zs/795333.aspx
3.双方调解协议书范本8篇.docx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_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_年10月10日 双方调解协议书范本篇4甲方:高某某,男,汉族,(戴某某之配偶)身份证: 乙方:钱某某,男,汉族,(袁某某之配偶)身份证: 20__年8月14号,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6194222.html
4.民事诉讼互助协议书8篇.docx4.乙方律师还将协助甲方进行庭前调解或庭后和解,以达成最有利于甲方的和解协议。 5.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确保甲方获得最合适的法律援助。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可另行协商。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乙方提供https://m.book118.com/html/2024/1201/5044342311012003.shtm
5.赔偿调解协议书(精选29篇)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二零xx年 乙方: 月日 见证人: 赔偿调解协议书 篇5 甲方:___ 乙方:___ 20__年__月__日,汪__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__由于骑着自行车看牛导致岔道,和汪__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__受伤。_http://www.yueduku.com/xieyi/xieyishu/302/302771.html
6.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xxgk/bmxxgkznhml/zcwj/articlede139dffb65f4fc6a39140f38b3fec0f.html
7.信访事项调解协议书(精选6篇)篇2:信访事项调解协议书 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上述三种处理机制中,调解是其中方式最友好的、成本最低廉的、程序最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https://www.360wenmi.com/f/filehh2e9633.html
8.(通用)调解协议书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 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https://www.cnfla.com/xieyishu/4591531.html
9.确认调解协议范文10篇(全文)事后,当事人因赔偿的数额较大,主动到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出具了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3wh6i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