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是广州市政府负责规划、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管的部门。
一、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的职责
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作为广州市政府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的城乡规划,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2.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规划、供应、监管等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3.管理矿产资源,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5.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的运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的工作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需要:
3.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提升公众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自然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