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缴费办法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认定
工伤定义
工伤认定程序
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和决定等程序。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鉴定程序
包括鉴定申请、受理、组织专家鉴定等步骤。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五章工伤预防与康复
工伤预防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康复
对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职工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解释权
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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